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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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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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10-15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4条第4.3.1条、第4.3.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上海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5月18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17年度至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就计提的商誉减值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母公司财务报表确认了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该会计处理有误,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调减总资产669,853.71元、148,977,915.01元、162,767,930.59元、171,632,435.90元、171,632,435.90元、183,100,053.69元、183,100,053.69元、183,100,053.69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01%、2.30%、2.90%、3.28%、3.39%、3.76%、3.83%、3.89%;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调减归母净利润669,853.71元、148,308,061.30元、13,790,015.58元、8,864,505.31元、11,467,617.79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7%、20.44%、9.72%、3.88%、2.69%。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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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8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4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窦啟玲、时任总经理窦雅琪、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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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19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黔药监行罚[2024]12号、黔药监生产(药化)暂停[2024]2号、黔药监行罚[2024]12-1号、12-2号、1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窦啟玲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梁建琼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生产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邓思雄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确保厂房经确认能够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批复内容 | 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艾迪注射液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责令窦啟玲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责令梁建琼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责令邓思雄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 |
处理人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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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13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黔药监罚告[2024]12号、13号、14号、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窦啟玲: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梁建琼: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等。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邓思雄: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批复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2、窦啟玲:(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
3、梁建琼:(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
4、邓思雄:(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 |
处理人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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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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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0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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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6-09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5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补缴税款有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至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时任财务总监代远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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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21 |
标题 | 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尚需就部分问题进行进一步查证、核实及确认,为切实稳妥做好《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经向上交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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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4 |
标题 | 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2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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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9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原点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点资产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二、原点资产实际控制“原点资产”账户组持有“用友网络”等股票比例超过5%未公告及限制转让期交易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总计720万元,对秦威罚款总计12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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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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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5号 |
批复原因 |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2013-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占用募集资金及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窦啟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且涉及挪用募集资金,情节严重;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窦啟玲未能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时任监事王岳华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主要参与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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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发的监管一部监管关注,上证公监函[2020]0006号。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郎洪平、财务总监代远富、董事会秘书汪志伟和李刚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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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5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2013-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时任监事王岳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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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据材料不充分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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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2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19]3号、[2019]4号 |
批复原因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等规定。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其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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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43号 |
批复原因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4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2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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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胃蛋白酶颗粒药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220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了药品抽检通告《总局关于9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20号),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药品胃蛋白酶颗粒批号有20160805、20161001、20161003三个批次因效价测定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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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0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6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了《关于对益佰制药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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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09 |
标题 | 公司收到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食药监药罚[2017]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黔)食药监药罚[201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23日、5月27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贵州局”)传达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对公司药品胃蛋白酶颗粒(三个批次:20160805、20161001、20161003)检测不合格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处以人民币188,143.78元罚没款。 |
处理人 |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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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0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6号 |
批复原因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益佰制药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同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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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8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购医疗资产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2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了《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医疗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2号),就公司收购医疗资产事项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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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3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92号 |
批复原因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医疗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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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1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将专项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使用并且形成余额,且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将专项募集资金用于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调整用途的事项,也未及时披露。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1.12.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李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监管指引2号》第二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李刚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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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0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黔证监函[2016]110号 |
批复原因 | 1、你公司将募投项目益佰GMP提取中心实施地点变更为清镇市王庄乡塘寨村,由益佰制药清镇提取中心分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以益佰制药清镇提取中心分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开立了银行帐户(账号:2402055209004626924)负责归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你公司用于该项目的专项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后,直接进入该账户,截止2016年6月30日,该账户存放专项资金余额为959万元。该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2、你公司与清镇市人民政府签订《益佰制药提取中心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借1,000万元给清镇市政府,用于项目征地、折迁安置、土地报批等相关费用,并约定待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清镇市政府根据公司年贡献税收计算将借款全额安排还给公司。通过查阅凭证,你公司2015年7月16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清镇市政府资金600万元。该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除进行相应改正外,你公司还应:
1、加强公司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合规意识。
2、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梳理,杜绝不规范情况再次发生,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事项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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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1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郎洪平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4月21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总经理郎洪平参加了第二届中国医生集团大会。会后,郎洪平接受媒体采访,称公司拟成立25个省级肿瘤医生集团,未来肿瘤医生集团将进行证券化,路径一是直接拆分做IPO,二是在新三板挂牌,三是上市公司直接换股。此外,公司将成立1200个合作共建的肿瘤中心。
此后,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经我部问询和要求,公司才于同月26日刊登公告,澄清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在澄清公告中表示,上述重大经营信息尚无具体的计划,也未进行可行性分析。
郎洪平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在媒体采访中发布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信息,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依法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但是,郎洪平通过媒体采访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也未说明上述重大经营计划的目前进展和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郎洪平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以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发布公司重大经营计划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14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据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郎洪平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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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30 |
标题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杏叶制剂产品自查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要求各地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制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擅自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相关物质、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购进银杏叶提取物等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自查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已成立了由质量部、生产部、采购部、结算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查小组,对生产的银杏叶制剂产品相关的银杏叶提取物供应商、购进、质量、生产情况开展自查。
自查结果:
1、公司生产银杏叶制剂有两个产品:银杏叶片(国药准字Z20027942)、银杏达莫注射液(国药准字H52020031(10ml)、国药准字H52020032(5ml))。
2、公司生产的银杏达莫注射液所用提取物均为自提,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没有添加任何与工艺无关的物质。银杏达莫注射液所有银杏叶提取物均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检验符合规定后投入使用,产品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
3、公司生产的银杏叶片生产所用的银杏叶提取物供应商为“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南海”)”,该公司具有相应资质。
2015年5月24日,科瑞南海向当地药监局主动报告,用于药品生产的部分提取物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买,采用停售、召回等控制措施。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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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9 |
标题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子公司内控方面
(二)内部关联交易方面
(三)董、监、高股权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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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总之,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活动作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的一个良好契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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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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