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07 |
标题 | 天下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494号 |
批复原因 |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下秀”)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94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工作函》后,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工作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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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天下秀:关于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85号 |
批复原因 |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公司财务复核程序和手段不到位,个别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差错。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违规事实,公司2020年以来的定期报告均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包含责任追究相关条款。 |
批复内容 | 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于悦、时任财务负责人覃海宇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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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22 |
标题 | 关于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广西证监局[2024]001号 |
批复原因 | 一、收入成本会计核算差错率较高,个别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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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1 |
标题 | 北京五街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文件批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7044号 |
批复原因 | 就五街科技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罚款,共计2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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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6 |
标题 | 北京新三优秀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文件批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690号 |
批复原因 | 新三优秀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批复内容 | 予以罚款,共计20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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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天下秀:关于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58号 |
批复原因 | 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业务、未来发展的重要信息,且相关发布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檬、时任董事会秘书于悦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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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
标题 | 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以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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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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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1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880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8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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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19 |
标题 | ST慧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254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金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254号) |
批复内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慧金科技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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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康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慧球科技”,交易决策均事实上由和熙投资作出,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和熙投资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和熙投资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公告、报告、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慧球科技”,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和熙投资账户组于2015年3月30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8.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基金合同、股票收益互换协议、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相关交易指令、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熙投资决策的和熙2号等账户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康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康伟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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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3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15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71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披露核查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对外披露本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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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3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81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12月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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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0-12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50号 |
批复原因 | 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思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寿清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4年9月4-10日期间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并于2014年9月9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6.1%。但思考投资及张寿清在持有ST慧球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股票买卖,也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思考投资及张寿清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累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11,971.6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0.32%,买入金额117,659.27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271.6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3.62%,卖出金额132,132.27万元。
思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寿清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且违规买卖股票数量、金额巨大。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岳志斌、一致行动人张寿清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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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9 |
标题 | 思考投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思考投资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思考投资和张寿清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买卖"慧球科技",数量金额较大,造成账户组在2014年9月4日至9月10日期间持股比例超过5%。但截止我会调查时,思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寿清未履行持股变动比例超过5%的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违反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慧球科技"11,971.61万股、买入金额117,659.27万元,累计卖出13,271.61万股、卖出金额132,132.27万元。思考投资及张寿清账户组于2014年9月9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6.1%。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信托计划、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考投资及张寿清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岳志斌是思考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思考投资、张寿清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思考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志斌给予警告。
二、对思考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64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70万元;对张寿清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30万元;对思考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志斌处以3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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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慧球科技”,交易决策均事实上由和熙投资作出,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和熙投资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和熙投资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公告、报告、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慧球科技”,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和熙投资账户组于2015年3月30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8.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基金合同、股票收益互换协议、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相关交易指令、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熙投资决策的和熙2号等账户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康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给予警告。
二、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73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70万元;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处以4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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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9 |
标题 | ST慧球对上交所《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9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6日,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99 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补充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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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6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9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6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拟以1元价格将旗下孙公司沈阳辽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原物业”)100%股权转让给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凌”)。鉴于公司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7年12月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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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文亮、陆俊安)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后,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董文亮、陆俊安未按要求在公告发布60日内领取《听证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听证通知书》的,视为送达。董文亮、陆俊安未按《听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参加听证会,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鲜某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7月20日,慧球科技在《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中称“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顾某平先生”。同年8月8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称“经本公司核实,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年8月29日,慧球科技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材料、相关协议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球科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审议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董文亮、温某华、刘某如、李某国。陆俊安为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文亮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俊安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交所多次问询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董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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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9 |
标题 | ST慧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9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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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9 |
标题 | ST慧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暨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37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慧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3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工作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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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6-02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有关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慧球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蓄意编造并擅自泄露不符合规定的股东大会议案,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市场影响极其恶劣
二、鲜言长期拒不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情节严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顾国平长期隐瞒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四、公司未披露顾国平转让其控制权事项
五、公司未及时核实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公司不配合股东披露其权益变动信息,也未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
七、公司对尚未披露的重要公告未善尽保密职责
八、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风险揭示不充分,且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九、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途径
十、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多次拒不落实本所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顾国平、时任董事长董文亮、时任董事温利华、时任独立董事刘光如、时任独立董事李占国、时任独立董事刘士林、时任董事王忠华、时任董事郑敏、时任董事张凌兴、时任独立董事花炳灿、时任监事顾云锋、时任监事顾建华、时任监事陈琳、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忠、时任董事会秘书陆俊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鲜言、顾国平、董文亮、温利华、陆俊安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刘光如、李占国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监事潘大明、董雪莲、顾远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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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6-02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有关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慧球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蓄意编造并擅自泄露不符合规定的股东大会议案,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市场影响极其恶劣
二、鲜言长期拒不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情节严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顾国平长期隐瞒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四、公司未披露顾国平转让其控制权事项
五、公司未及时核实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公司不配合股东披露其权益变动信息,也未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
七、公司对尚未披露的重要公告未善尽保密职责
八、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风险揭示不充分,且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九、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与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途径
十、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多次拒不落实本所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顾国平、时任董事长董文亮、时任董事温利华、时任独立董事刘光如、时任独立董事李占国、时任独立董事刘士林、时任董事王忠华、时任董事郑敏、时任董事张凌兴、时任独立董事花炳灿、时任监事顾云锋、时任监事顾建华、时任监事陈琳、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忠、时任董事会秘书陆俊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鲜言、顾国平、董文亮、温利华、陆俊安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刘光如、李占国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监事潘大明、董雪莲、顾远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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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5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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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2 |
标题 | 正本清源,证监会严惩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等7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券市场禁入决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7号、[2017]48号、[2017]49号、[2017]5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5号、[2017]16号 |
批复原因 | 对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严惩,慧球科技“1001项议案”事件引发市场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及时查明了违法事实。2017年1月,在鲜言指使下,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将包含“1001项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股吧对社会公开。慧球科技董事会提出并审议“1001项议案”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守法义务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慧球科技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日前,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慧球科技发布“1001项议案”等7宗慧球科技、匹凸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共计对慧球科技处以240万元罚款,对匹凸匹处以180万元罚款。鲜言、顾国平等15名当事人受到处罚,其中对鲜言共计处以420万元罚款,对顾国平共计处以180万元罚款。顾国平等6名当事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4人为终身市场禁入。鲜言此前因操纵“匹凸匹”股价案,已被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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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4 |
标题 | ST慧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16号、处罚字[2017]17号、处罚字[2017]18号、处罚字[2017]19号 |
批复原因 |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6号: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顾国平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7号: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我会认为,慧球科技董事会审议部分议案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慧球科技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证券法》第67条、《信披办法》第30条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慧球科技将《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依法不应由董事会审议,与《证券法》第67条、《信披办法》第30条所列重大事件无任何相关性、相似性的内容作为公告的组成部分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
慧球科技所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是披露大量无事实可能性、无法律基础的虚假信息。二是发布大量矛盾信息,误导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职工薪资变动、董事会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动等方面真实意见的认知。三是慧球科技披露议案时存在重大遗漏。慧球科技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5条、第46条、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董文亮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温利华作为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陆俊安、鲜言分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参与了1001项议案的起草工作,陆俊安具体实施了违法信息披露行为。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李占国、刘光如,在董事会讨论相关议案时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刘士林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慧球科技所发布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8号: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慧球科技情况
二、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9号:
经查,慧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慧球科技未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顾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18条第2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6号: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凌兴、王忠华、郑敏、李占国、花炳灿、刘士林、顾建华、顾云锋、陈琳、苏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顾国平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顾国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7号: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董文亮、温利华、李占国、刘光如、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董文亮、温利华、李占国、刘光如、陆俊安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董文亮、李占国、温利华、刘光如、陆俊安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8号: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董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陆俊安、潘大明先生、顾云锋先生、董雪莲女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4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鲜言、董文亮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鲜言、董文亮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9号: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3条、第5条第3项、第7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认定顾国平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顾国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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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31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0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0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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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72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达的上证公函【2017】0072号《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函件内容。同时,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逐项落实前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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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1-1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桂证调查字2017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调查期间,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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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04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004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学习、研究《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存在以下问题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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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要求公司披露立案调查事项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监管工作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44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要求公司披露立案调查事项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04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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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广西监管局[2017]1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号)。
公司董事会上述提案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16】2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董文亮、温利华、刘光如、李占国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上述董事在2017年1月13日前予以改正,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审议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董事应当在2017年1月16日前就改正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水平,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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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09 |
标题 | 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0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00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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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46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46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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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17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17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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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45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45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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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30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3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3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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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6 |
标题 | 关于ST慧球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管通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14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3日收盘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简称“本部”)收到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慧球”或“公司”)相关股东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获悉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当日,本部即向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函号:上证公函【2016】2143号),督促公司及时核实重大诉讼等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要求公司立即披露监管函件问询内容。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未及时按要求披露监管函件内容,本部于9月26日晨间对公司股票实施了停牌处理。截至今日19点,公司仍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为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现本部将监管问询函予以公开(具体内容附后)。公司股票将于9月27日复牌交易,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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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0 |
标题 | ST慧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840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1840号《关于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全文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向我部来函,表示其已于2016年9月13日向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出函件,要求董事会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罢免和聘任董事、修改公司章程、暂停购买资产、暂停新设子公司与对外增资等14项议案。同时,瑞莱嘉誉提请公司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你公司核实是否收到了瑞莱嘉誉的上述函件,若是,请你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收到本函后,应当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因相关函件内容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公司将在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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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9 |
标题 | 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监管通报,就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在9月9日前限期整改;如未完成整改,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以下简称ST处理)。 |
批复内容 | 前述通报发出后,本所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先后多次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截至9月9日17点,公司仍然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鉴于此,本所决定自9月13日(周二)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本所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在此之前,公司股票于9月12日(周一)停牌一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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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31 |
标题 | 关于督促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8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证公函(2016)0985号《关于督促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监管工作函》
“一、恢复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秩序1.公司董事长建立与本所的有效联系,担负起信息披露管理责任,及时接听本所监管来电,并于9月6日前,接受本所监管谈话。2.公司董事会应于9月6日前,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无法保持有效联系时代行联系职责。3.公司董事会承诺在六个月内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过去三年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人员不应担任董事会秘书,也不宜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会核实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4.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状态,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外披露。5.提供鲜言书面说明,要求其确认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董事会席位、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是否已经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公司。6.提供顾国平书面说明,要求其确认是否已将控制权转移给鲜言,是否仍然实际控制公司。”
“三、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未对外披露的公告全文泄露情况并予以追责7.核查公司尚未披露的购买房屋资产公告、监管函件回复公告等3份公告分别于8月17日、8月18日和8月24日,在未按我部审核意见修改披露前于股吧全文泄露的发生过程、责任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8. 核实公司8月17日泄露的购买房屋资产公告是否涉及关联交易、设立子公司是否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相应修改公告后如实对外披露。9.根据我部审核意见,对公司8月18日、8月24日泄露的监管函件回复公告进行补充修改,并如实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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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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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司)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市场及投资者广泛关注和质疑。就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全力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相关人员忠实、勤勉地担负起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管理职责,努力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期间,基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及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本所暂停了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对公司公告实行事先审核;先后发送了8份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提出了明确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并督促公司和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尽快落实;先后4次向市场通报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动态,及时向市场警示风险,同时督促公司整改。 |
批复内容 | 2016年8月18日,基于公司尚未通过本所审核的相关公告全文泄露,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正常状态没有得到纠正,以及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要求迟迟没有有效履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知情权受到极大影响,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期间,本所一方面继续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待公司整改信息披露管理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下简称ST处理)的必要性进行了认真研究。
本所经研究认为,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十分严重,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给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很大的风险,对其股票实施ST处理,向已经持有和将要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持续警示该等风险,已有必要。本所将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周五)之前限期完成整改;如届期未能落实整改要求、消除风险状态,将于9月12日(周一)对公司股票停牌一天,9月13日(周二)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考虑到投资者在停牌之前对公司股票可能被ST处理没有相应预期,股票被ST处理后,其单日涨跌幅、单日买入数量等事项也有所改变,本所将安排公司股票于8月29日(周一)起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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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8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098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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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4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7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7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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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18 |
标题 | 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15日,就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状况不明等情况,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部”)向市场通报了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8月17日晚间,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信息披露状况,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正常的信息披露秩序,本部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8月18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公告在公共传媒全文泄露,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本部已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是否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控制人状态存疑,公司及相关方至今仍未按本部要求予以核实并披露。 |
批复内容 | 基于前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6条、第12.10条、第12.12条和第12.13条的规定,本部自2016年8月18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本部将督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尽快落实监管要求,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视其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复牌事宜。同时,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追责,并依法提请证券监管机构进一步查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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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15 |
标题 | 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司”)未按规定和监管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实际控制人状态不明,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就此,本所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部”)已暂停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并多次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公司至今仍未认真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揭示风险,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股东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认真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慧球科技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状况不明。 |
批复内容 | 综上,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沟通及联系渠道出现严重不畅,难以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此,本部已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进行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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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5 |
标题 | 慧球科技: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5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 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2016】0951号《关于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及市场质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8月9日,你公司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存在内容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此外,市场存在对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51号《关于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及市场质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并对其进行具体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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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2 |
标题 | 慧球科技: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5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 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2016】0951号《关于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权益变动及市场质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8月9日,你公司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存在内容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此外,市场存在对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瑞莱嘉誉在2016年8月11日之前对《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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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9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16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16号《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
2016年8月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送了《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补充问询函》(函件编号:上证公函【2016】0905号),截至8月4日你公司仍未能就函件问询事项明确回复我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再次进行要求。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将本工作函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并向我部提供其已确认收悉的证明。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及前次补充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对外披露。对公司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我部将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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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9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及市场质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38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38号《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
近日,就你公司股东增持股份至5%以及近期相关市场质疑事项,我部先后发出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号)及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你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并对外披露。但你公司至今未充分予以落实,现就有关事项再次进行要求。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逐项落实前述要求后对外披露。同时,鉴于你公司拒不按相关规定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我部已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监管措施,并告知公司股东瑞莱嘉誉可以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自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公司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我部还将对你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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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9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5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05号《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实,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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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08 |
标题 | 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5号、上证公函[2016]0916号、上证公监函[2016]00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不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7月28日,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973.96万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78%。前述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方式应当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据此,该股东持股已达到5%,触及《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前述股东当日已通知公司,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公司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未达5%等为由,至今仍拒绝披露,也未发布重要股东持股变动提示性公告。
二、公司不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8月2日,我部向公司发出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号),要求公司核实并及时披露瑞莱嘉誉权益变动情况。2016年8月4日,我部再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督促公司按规定披露瑞莱嘉誉提供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公司保证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畅通。但公司至今仍未落实前述监管要求。此外,自2016年1月以来,公司长期未聘任董事会秘书,多次无故拖延提交公告,导致公告未能在规定时间披露。公司不能有效配合我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信息披露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存在前述违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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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8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市场质疑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5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证公函[2016]0950号《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市场质疑事项的问询函》,“二、截至 2016年 8 月 9 日,公司一直认定顾国平为实际控制人。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顾国平向媒体明确表示目前已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请你公司书面函证顾国平,就上述事项予以澄清或者说明,并核实公司前期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是否真实。”“三、近日,有媒体质疑你公司董事长董文亮及董事会秘书陆俊安曾在匹凸匹或鲜言控制的关联企业中任职。请你公司核实是否属实,若属实,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说明其任职企业与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关自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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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3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5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05 号《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3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希望你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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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3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增资及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2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02号《关于对公司增资及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审慎核实相关事项,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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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2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增资及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2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902号《关于对公司增资及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对前述事项的披露内容应该客观有据,不得夸大陈词,误导投资者决策。请你公司在2016年8月2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在此期间,出于审慎考虑需要对相关事项核实,公司明日股票申请临时停牌一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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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5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权益发生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46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846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权益发生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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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07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桂证调查字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因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批复内容 | 2016年7月6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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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5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18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818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后及时申请股票复牌交易。 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一至四项问题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前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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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24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35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23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352号)。原文如下:
“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向你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调取相关资料,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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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7日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0号)。 |
批复内容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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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5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0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510号《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内容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经营模式及竞争格局
二、关于合同及业务细分领域
三、关于核心业务能力
四、关于财务报表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故无法在2016年5月24日前完成,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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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1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西监管局[201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止至2015年11月5日,顾国平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资产—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56,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份1960万股,占慧球科技股份总额的4.96%。
顾国平作为华安资产—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增2号)的委托人代表,根据顾国平发出的投资决策意见,汇增2号2015年11月6日开始买入慧球科技股份,至11月9日合计买入643.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3%,至此,顾国平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资产—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汇增2号合并持有慧球科技股份2603.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9%。
在汇增2号买入慧球科技股份与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股份合并计算达到慧球科技股份的5%时,顾国平作为汇增2号的投资决策人,未及时发出停止买入的投资决策意见,导致汇增2号与11月6日、9日合计超比例买入慧球科技股份627.72万股,超出比例1.59%。作为上述一致行动人成员和汇增2号的投资决策人,顾国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顾国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投资证券市场行为。 |
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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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8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0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510号《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内容如下: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经营模式及竞争格局
二、关于合同及业务细分领域
三、关于核心业务能力
四、关于财务报表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请公司仔细核查年报附注是否填写完整,并删除不适用的表格,保证年报的完整及可阅读性。
请你公司在2016年5月24日之前就前述事项刊登补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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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1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22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222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问题一: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在申请股票重组停牌后所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前述重组终止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停牌不够谨慎的情形。
问题二:若本次公告的进展属于更换重组方和重组标的情形,你公司应补充披露更换后的主要交易对方、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名称及其行业等基本情况,以及重组财务顾问的选聘情况。
问题三:请公司说明本次重组的后续工作计划及其相关时间安排。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抓紧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在停牌时间届满的3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
批复内容 | 现将贵部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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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0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22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222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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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5 |
标题 | 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国平和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东顾国平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与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增2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2015年11月5日,顾国平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4.96%。
2015年11月6-9日期间,汇增2号继续增持慧球科技股份6,436,601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1.63%。本次增持后,汇增2号与顾国平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6.59%。在增持慧球科技股份的过程中,当汇增2号与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5%时,其理应停止增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但其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并致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到慧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59%,数量较大。
经进一步核实,根据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授权同意,由顾国平作为委托人代表,发出投资决策意见;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决策意见,当其意见违法违规时,有权拒绝执行。因此,汇增2号的上述违规增持行为,由委托人代表顾国平直接引起,同时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进行合规审查,并停止执行相关违规增持指令,对顾国平前述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顾国平和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慧球科技股东顾国平和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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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5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及停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98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098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及停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注的有关问题予以回答。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1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及停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98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098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及停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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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5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56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056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注的有关问题予以回答。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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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2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56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056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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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3 |
标题 | 慧球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25号 |
批复原因 |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贵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5】1825号《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贵部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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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7 |
标题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北生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
(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
(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
(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
(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北生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刘俊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全、刘惠民、胡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赵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鉴于责任人何玉良已于2008年4月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刘俊奕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姚全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责任人何玉良已于2008年4月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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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9-02-17 |
标题 | 关于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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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8-10-31 |
标题 | 关于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多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投向且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资金管理混乱。
三、公司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2007年新增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5.24万元,性质恶劣。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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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2、针对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力度不够的整改措施
3、针对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披露滞后问题的整改措施
4、针对公司存在着监事会职能还不能充分发挥的整改措施
5、针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相对单一的整改措施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深深认识到这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公司要持续强化公司治理活动的深入和实效,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34 号文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刻认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危害性和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提高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自觉性,守住规范运作的底线,勿闯刑法规定的三个禁区。以此为新的起点,切实构建好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优良的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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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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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9 |
标题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关于公司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2、关于信息披露不实,公司透明度较低的问题
3、关于经理层变动频繁,董事、监事未能勤勉尽责的问题
4、公司重组进展缓慢,股票长期停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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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深深认识到这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公司要持续强化公司治理活动的深入和实效,以本次活动为新的起点,切实构建好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优良的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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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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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7-08-08 |
标题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07]桂证监立通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07]桂证监立通001号),"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广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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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29 |
标题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不规范;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授权过大,不利于公司对风险投资进行风险控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具体会计处理不当;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于2003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11月18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十分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了传达并认真学习,于2003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了四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和四届七次监事会会议。 |
处理人 | 南宁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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