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北京证监局[2022]1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空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4202201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31 |
标题 | 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359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359号) |
批复内容 | 《工作函》中要求公司及独立董事请公司及独立董事进一步核实并披露公司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充分披露的事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36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王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4 |
标题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2019年度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二、2020年度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5号 |
批复原因 | 1.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未披露公司高管、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3.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借款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空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对于上述事项1,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于上述事项2、事项3,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2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23 |
标题 |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4月17日、4月30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补充公告称,因对2019年开始执行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解不准确,前期将公司持有的北京元和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累计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公司公告披露,该项会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故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调整至留存收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662.33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38.35%。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减222.94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08%;净资产调减234.98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1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减234.98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22.89%。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547.53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2%;净资产调增342.88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28%;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342.88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8.07%。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1,047.65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37%;净资产调增717.97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58%;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717.97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36.5%。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能准确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多期定期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科目列报金额披露不准确,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2-10-15 |
标题 | 空港股份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12]9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2】9号)。
(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况
(二)关于子公司天源建筑的不规范行为 |
批复内容 | 整改措施:
(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况
1、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内控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改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相关业务流程及制度的宣传、学习、贯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业务流程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再次出现类似信息披露遗漏事情。
2、公司已加强了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3、公司加强了信息披露履职部门与公司财务部等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沟通,建立沟通机制和稽核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关于子公司天源建筑的不规范行为
1、公司加强了对天源建筑的管控力度,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责成内控咨询公司针对天源建筑进行了专项调研,和天源建筑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沟通,对天源建筑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诊断,专门出具了天源建筑组织管控设计方案和《内控制度手册》。在此后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执行《天源建筑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
2、对于合同文本的任意涂改现象,天源建筑已严格按照《天源建筑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提高对归档资料的保管水平,借阅人员归还借阅资料时,档案管理员要对资料进行认真检查,保证归档资料整洁、完整。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天源建筑的具体情况,完善天源建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
标题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对部分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建议调整天源公司董事会结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力。
2、尚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3、公司应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度。
4、公司尚未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化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合理配备机构和人员。
5、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留痕记录应进一步规范完整。
6、对公司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整改落实。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成。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各位董事的沟通,听取各位董事的意见,为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以便更好的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促进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29 |
标题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07]161号 |
批复原因 | 1、对部分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建议调整天源公司董事会结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力。
2、尚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3、公司应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度。
4、公司尚未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化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合理配备机构和人员。
5、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留痕记录应进一步规范完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并改进了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发现并改正了以往未发现的问题。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公司拥有了较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得到了较为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这些都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