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1-07 |
标题 | ST安泰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0]5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关联交易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和控制。
二、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结算政策不对等。
三、关联交易结算政策与独立第三方存在差异。
四、关联交易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
五、公司对关联方的付款管理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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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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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06 |
标题 | ST安泰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9]17号、山西监管局[2019]18号、山西监管局[2019]19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杨锦龙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王风斌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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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5 |
标题 | ST安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售中泰煤业29%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978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中泰煤业29%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78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7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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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7 |
标题 | ST安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4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4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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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2-28 |
标题 | *ST安泰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75万元左右。4月21日公司披露年报,2017年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93万元,与1月份业绩预告披露内容差异较大。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准确、审慎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客观、审慎地判断,且更正信息披露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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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4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1月30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业绩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万元左右。同时,公司公告称,因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亏损,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8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75万元。2018年4月21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93万元。因公司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审慎地进行业绩预告。虽然公司已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公司将亏损、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为预亏2,000万元左右,而实际亏损高达28,193万元,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巨大偏差,差异金额达26,193万元,差异幅度达13倍多,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此外,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18年4月11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距年报披露不到两周,更正信息披露明显滞后。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杨锦龙、时任总经理王风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安泰、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常青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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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6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7]674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7】674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将上述内容在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进行披露,并作出风险提示。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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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26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17]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未就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体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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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安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长期存在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2016年6月14日,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新泰钢铁的实际控制人李安民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新泰钢铁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违约金共计约17.9亿元。但截至2017年2月28日,李安民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因日常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新泰钢铁款项及违约金还有所增加,合计约18.8亿元。
作为承诺履行的替代措施,公司筹划债务重组事项,拟将公司目前在部分金融机构的借款合计不超过20亿元债务转移到新泰钢铁名下,以偿还等额的新泰钢铁对公司的经营性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控股股东据此将承诺履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底。但公司未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前述有关变更承诺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直至2017年3月14日才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未按期履行前述解决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也未在原定承诺期限届满前将变更承诺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承诺超期未履行的违规行为。前述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影响了全体投资者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安民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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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杨锦龙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就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及诉讼事项
综上,公司连续两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超出年初授权金额,但未就超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及诉讼等重大事项,而是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10.2.12条、第11.1.1条、第11.12.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杨锦龙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上述决策和披露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杨锦龙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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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徐再聪)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再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徐再聪在上午开盘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以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航天工程”等9只股票,随后全部撤单并反向卖出所持全部涉案股票。行为人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虚假大额买入申报拉抬涉案股票开盘价,为其随后的反向卖出制造条件,操纵意图明显。徐再聪上述行为共计获利271,231.88元。
我局认为,徐再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鉴于徐再聪在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以及获利金额不大等情节因素,我局已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再聪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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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对2016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8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82号)。 |
批复内容 | 收函后,公司会同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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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7]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2016年6月14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公司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违约金。但截至2017年2月28日,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变更承诺的方案也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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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关于对李安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李安民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和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安泰集团的资金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8日,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且承诺变更方案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安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李安民于2017年3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为太原市平阳路国瑞大厦12层1210会议室。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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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关于对杨锦龙、王风斌、张安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7]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杨锦龙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董事长兼董秘、王风斌作为安泰集团总经理、张安泰作为安泰集团财务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2月底之前,按期履行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约金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三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三人于2017年3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为太原市平阳路国瑞大厦12层1210会议室。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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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1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8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8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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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30 |
标题 | 安泰集团2015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5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5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准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事项的披露
二、关于财务事项的披露
三、其他事项的披露 |
批复内容 | 2016年4月22日,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并予以披露。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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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3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对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5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5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准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事项的披露
二、关于财务事项的披露
三、其他事项的披露 |
批复内容 | 收函后,公司会同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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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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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6 |
标题 | 安泰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75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5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准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事项的披露
二、关于财务事项的披露
三、其他事项的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将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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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3 |
标题 | *ST安泰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说明和整改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大股东所控制的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新泰钢铁未能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你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销售价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款项余额为18.2亿元。
2014年,你公司分别向介休市衡展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几家洗煤厂预付款项用于采购所需的原材料铁矿粉和精煤,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预付原材料采购款余额为18.7亿元。2014年新泰钢铁从上述供应商处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等短期资金拆借款余额为17.7亿元。
上述事实实质构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文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并与关联方积极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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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27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福林、白玉祥、张泽宇、罗滋、李挺和裴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福林、白玉祥、张泽宇、罗滋、李挺和裴正担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泰集团)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安民控制的关联方在2014年发生数额巨大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公司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4年度,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先向供应商支付用于采购原材料铁矿粉和精煤的预付款,后由关联方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从上述供应商处拆借资金,与新泰钢铁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司与新泰钢铁等关联方2014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73.45亿元,占2014年末公司净资产的489%,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17.69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大逾期未及时公告
由于经营情况欠佳,新泰钢铁未能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在下一季度末前将上季度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泰钢铁累计应付公司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价款共计18.19亿元,其中逾期支付的款项达12.55亿元,占2014年末公司净资产的84%,金额十分巨大。但公司在新泰钢铁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前提下,仍向其销售货物,且未及时披露前述货款重大逾期事项。
因上述两项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认为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金额较大,款项能否收回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且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大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已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及主要责任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做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对次要责任人时任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做出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此外,经核实,时任独立董事李福林、白玉祥、张泽宇、罗滋、李挺、裴正未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客观上履职的便利程度不及内部董事,对于关联方新泰钢铁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拆借事项也并不知情,因此其对公司上述违规无直接责任。但是,其作为独立董事,未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安泰集团的公司治理缺陷和内部控制失灵难辞其咎,因此对资金占用等违规的发生及持续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另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泰集团时任独立董事李福林、白玉祥、张泽宇、罗滋、李挺、裴正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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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24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安泰”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安民控制的关联方在2014年发生金额巨大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公司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4年度,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先向供应商支付用于采购原材料铁矿粉和精煤的预付款,后由关联方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从上述供应商处拆借资金,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司与新泰钢铁等关联方2014年度累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73.45亿元,占2014年末公司净资产的489%;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17.69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大逾期未及时公告
由于经营情况欠佳,新泰钢铁未能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在下一季度末前将上季度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泰钢铁累计应付公司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价款共计18.19亿元,其中逾期支付的款项达12.55亿元,占2014年末公司净资产的84%,金额巨大。但公司在新泰钢铁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前提下,仍向其销售货物,且未及时披露前述货款重大逾期事项。
因上述两项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认为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金额较大,款项能否收回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巨大,且在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大逾期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在有关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其中,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和财务负责人赵永梅参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公司重大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在履职过程中虽不够勤勉,但对于关联方新泰钢铁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拆借事项并不知情,对公司重大违规责任相对较轻,应负次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郭全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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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1 |
标题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晋证调查字201501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送达的编号为晋证调查字2015012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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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5 |
标题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大股东所控制的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新泰钢铁未能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你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销售价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款项余额为18.2亿元。
2014年,你公司分别向介休市衡展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几家洗煤厂预付款项用于采购所需的原材料铁矿粉和精煤,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预付原材料采购款余额为18.7亿元。2014年新泰钢铁从上述供应商处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等短期资金拆借款余额为17.7亿元。
上述事实实质构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该通知第四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解决新泰钢铁对你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三、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
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我局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与关联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与关联方尽快协商并妥善解决上述资金占用问题。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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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12-04 |
标题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晋)安监管罚[2012]执法字49号 |
批复原因 | 按照省政府对关于山西安泰集团电业分公司“3.29”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经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业分公司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责任,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业分公司处罚款陆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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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6 |
标题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方面
(二)“三会”议事规则方面
(三)公司独立性方面 |
批复内容 |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使得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在维护和巩固现有整改成效的基础上,将治理专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尽快解决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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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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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
标题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方面
(二)“三会”议事规则方面
(三)公司独立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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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次山西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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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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