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7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260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3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净环保”)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对监管工作函作出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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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8 |
标题 | 关于对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从二级市场买入龙净环保股票合计13,872,705股,持股比例从8.09%上升至9.39%。你公司未在增持龙净环保股份达到1%的次日通知龙净环保并予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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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9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1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独立董事,你的子女林亚滨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累计卖出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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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8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林红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1月16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3年2月至5月,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林红勇之子林亚滨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合计买入33,300股,买入金额603,165元;合计卖出33,300股,卖出金额562,041元。上述交易后,林亚滨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合计亏损41,124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林红勇之子林亚滨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林红勇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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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8 |
标题 | 关于对林红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1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独立董事,你的子女林亚滨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累计卖出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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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3]5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臻翼泽”安信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19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在阳光控股的安排下,自2020年8月至调查日,该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龙净转债”等。
赵某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光大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并分别于2021年9月、2021年8月注销。自账户开立至账户注销,赵某乐将上述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
批复内容 | 1.对阳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宁波臻翼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赵某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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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3]6号 |
批复原因 |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
批复内容 | 对金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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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16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 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林亚滨先生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
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成交金额(元)
2023年2月1日买入 5,500 18.24 100,320
2023年2月15日买入 5,300 18.60 98,580
2023年4月10日买入 1,400 18.27 25,578
2023年4月10日买入 8,900 18.23 162,247
2023年4月11日买入 11,200 17.75 198,800
2023年4月14日买入 1,000 17.64 17,640
2023年5月24日卖出 300 16.93 5,079
2023年5月24日卖出 25,200 16.88 425,376
2023年5月24日卖出 7,800 16.87 131,586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林亚滨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前述短
线交易合计亏损41,12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所获收益=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
价格*买入股数=-41,12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亚滨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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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4 |
标题 | ST龙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华泰保险股权投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3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华泰保险股权投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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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1 |
标题 |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1、 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 对 ST 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 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 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 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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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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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23]25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建波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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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3 |
标题 |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62023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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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12 |
标题 | ST龙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2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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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05 |
标题 | ST龙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25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3月31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254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对监管工作函作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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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1 |
标题 |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发出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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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4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何媚、罗如生、冯婉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1年4月至9月,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对外预付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股权收购意向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等款项中一部分经若干银行账户后转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合计43,220万元。截至2022年10月13日,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已偿还占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何媚、罗如生、冯婉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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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31 |
标题 | ST龙净: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原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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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0-31 |
标题 | ST龙净: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原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媚、时任总裁罗如生、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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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9 |
标题 | ST龙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3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后立即披露本工作函,并于2022年5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工作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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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09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滁应急罚[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4月7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净”)在对受托维护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塑”)热电厂之供热机组环保运行系统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 |
批复内容 | 经调查认定,上海龙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上海龙净处人民币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安徽省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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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08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子公司受托维护项目发生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4月7日,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对受托维护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供热机组环保运行系统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6名人员死亡。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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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0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70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廖剑锋,时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年3月8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或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廖剑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146,200股公司股票。2019年4月4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廖剑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违规买入的股票数量较大。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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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5 |
标题 | 关于对周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1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17年6月2日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持有龙净环保股份,仅持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正投资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间接持有龙净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一致行动人指周苏华的配偶及兄弟姐妹,为邓小璇、周苏宏、周苏伟、周苏榕”。
事实上,一致行动人周苏榕控制“李某”账户于2017年3月24日买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股票9,900股,成交金额130,738元。2017年4月27日卖出“龙净环保”9,900股,成交金额151,767元。权益报告变动书公告后,周苏榕仍通过“李某”账户持有“龙净环保”。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的前述披露行为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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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1 |
标题 | 新疆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到五家渠市环保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五市环罚字[2019]3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且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
批复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
处理人 | 五家渠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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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11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公司董事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剑锋先生所持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8日以12.58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46,200股,其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公司董事会就廖剑锋先生证券账户违规买入股票行为向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本人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2、廖剑锋先生已就本次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表示歉意,后续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其本人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廖剑锋先生自愿承诺:对于本次窗口期买入的146,200股公司股票自本公告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并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收益上缴上市公司。4、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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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31 |
标题 | 西安西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市环经罚字[2018]40号 |
批复原因 | 西矿工程喷漆房密封不严,喷漆房内当时未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内放置喷完漆的工件,油漆未干,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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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4 |
标题 | 呼伦比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呼)安监管罚[2018]82号 |
批复原因 | 龙净环保对因检查时未发现工作人员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高空落物致一名工作人员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呼伦比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龙净环保罚款2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呼伦比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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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10 |
标题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宿迁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宿豫)安监罚告[2018]22号 |
批复原因 | 宿迁龙净未记录车间焊工吴美玲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和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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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0 |
标题 | 龙净环保受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新准)安监管罚[2018]24号 |
批复原因 | 龙净环保在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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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0 |
标题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闽汇罚[2018]56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新大陆“未按规定报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给予其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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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3 |
标题 |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对宿迁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宿迁龙净6号车间电焊打磨工段未开启移动烟尘净化器,同时,该车间喷漆作业未在已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设备中进行,致使部分粉尘、VOCs等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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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12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0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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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2 |
标题 | 天津龙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津龙净在其官网上使用“具有最优越便利条件”、“最新制高点”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其宣传内容为公司简介,及时修改官网宣传内容,未造成危害后果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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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天津龙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天津龙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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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6 |
标题 | 新疆龙净收到五家渠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五地税稽罚[2017]1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龙净于2013年接受虚开发票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新疆龙净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五家渠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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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
标题 | 宿迁龙净收到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文件批号 | 宿豫市管罚字[2017]第20006号 |
批复原因 | 宿迁龙净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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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6 |
标题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宿迁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宿迁龙净一名车间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人民币8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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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
标题 | 龙净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回复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3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龙净环保”)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方就《问询函》所提问题的答复汇总,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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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龙净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31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阳光集团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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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0 |
标题 |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文件批号 | (乌)安监管罚字[2016]第(单-03)号 |
批复原因 | 龙净环保在京海电厂现场施工作业期间吊装区域违规吊装作业、氧气瓶未按规定专库专储、现场手脚架摆设不符合规范,违反了(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1)》14.4.13、15.2.11、16.2.16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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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28 |
标题 | 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龙净环保作为六盘山热电厂2×330MW机组脱硫系统提标改造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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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16 |
标题 | 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南华街55号10号楼“龙净科杰新办公楼装修施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未办理报监报建等施工前各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装修工程,且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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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10 |
标题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京荣先生在公司披露2012年业绩预增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使用授权委托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于2013年2月22日买入“龙净环保”股票50,714股,成交金额1,718,985.32元,2013年2月2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3,701.47元,获利107,492.53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吴京荣违法所得107,492.53元,并处以107,492.53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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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8-03 |
标题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0478号 |
批复原因 | 吴京荣先生可能涉嫌内幕交易(买卖5万股龙净环保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本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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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08]22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05年至2007年6月期间,公司对外资金拆借行为审批不够严格;
(2)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3)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4)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5)公司尚未制定《关联交易制度》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公司在透明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未披露与其它单位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10月13日,由经营班子召开联席报告会,向独立董事、监事汇报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和第四季度经营计划;2008年1月20日,由经营班子召开年度报告会,向独立董事、监事汇报2007年经营情况和2008年经营计划;监事参加2007年12月22日召开的“2008”龙净环保发展战略研讨会,与公司中高层人员共同探讨公司2008年发展规划并提出了很多建议;2008年年初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在年报中发表独立意见;2008年5月15日,监事参加了福建证监局组织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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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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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
标题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05年至2007年6月期间,公司对外资金拆借行为审批不够严格;
(2)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3)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4)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5)公司尚未制定《关联交易制度》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公司在透明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未披露与其它单位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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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各项制度,推进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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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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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20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南昌特派办于2002年10月14日至18日对我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由贵办下发福证监[2002]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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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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