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4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1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5月10日,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自设立至今,因“政企合一”特殊体制,一直都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通过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现明确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
经进一步核实,在前述披露之前,公司自2000年上市以来一直披露控股股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利),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天利的控股股东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资委,未对历史形成的“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进行充分披露,也未对中石油通过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进行披露。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事项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陈俊豪、时任总经理徐文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唐涛,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陈俊豪、时任总经理徐文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唐涛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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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9-22 |
标题 | *ST天利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监管局[2016]3号、新疆监管局[2016]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披露控股股东为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克拉玛依独山子国资委。2016年5月10日,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称:公司自设立至今,因“政企合一”特殊体制,一直都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总厂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现明确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
经查,公司以往信息披露中未对历史形成的“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进行充分披露,未对中石油通过独山子石化总厂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进行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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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7 |
标题 | *ST天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意见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1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1日,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经自查并向重组交易对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书面问询核实,现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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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2 |
标题 | *ST天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1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1日,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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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
标题 | *ST天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意见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2日,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共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1.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重新明确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3.主营产品生产计划。
4.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分布。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现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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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ST天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9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2日,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共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1.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重新明确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3.主营产品生产计划。
4.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分布。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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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15 |
标题 |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3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存在问题需补充说明:
一、关于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总采购金额比例较高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关于公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四、关于公司采取措施解决未来期间资金压力的说明
五、关于公司采取措施解决亏损问题的说明 |
批复内容 |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384号),公司会同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核意见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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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11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于2002年8月23日至8月26日期间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9月16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董事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于2002年10月9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并组织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上市以来实际运作情况,对《通知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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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乌鲁木齐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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