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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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0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98号
批复原因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59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将《工作函》所述相关问题及公司回复、年审会计师意见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0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22年5月29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0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所述相关问题及公司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6-08
标题宏达股份:宏达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先生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批复内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处理人成都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1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更正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41号
批复原因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0年度亏损21亿元至23亿元。预亏金额与更正前预亏金额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2021年1月28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我部已就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你公司予以审慎核实。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方提出如下要求。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应当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函件的要求,于4月26日前回复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宏达股份:宏达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四川银保监局《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文件批号川银保监强字[2020]5号
批复原因2019年以来,我局要求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切实承担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下发金融监管意见书、开展监管约谈,指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信托项目资金被股东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挪用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和你单位拒不整改,不配合我局开展风险处置,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批复内容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限制你单位参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处理人四川银保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7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4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20年6月18日下发《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743号)。
批复内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现将《工作函》所述相关问题及公司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4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云执12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标题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4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8]2号
批复原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世清操作“刘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2XXXX41)买入“宏达股份”。 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宏达股份”889,600股,合计成交金额5,468,147元。具体为:2016年10月11日买入“宏达股份”605,400股,成交金额3,680,625元;2016年10月19日买入“宏达股份”284,200股,成交金额1,787,522元。截至2017年9月7日调查日,“刘某”证券账户持有“宏达股份”均未卖出。经核算,“刘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宏达股份”亏损96,712.81元。 交易行为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刘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1日转入资金390万元,于当日大量买入“宏达股份”;后于2016年10月17日转入资金120万元,10月19日转入45.9万元,以上资金除2016年10月19日买入“美达股份”8.84万元外,其余全部于2016年10月19日买入“宏达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宏达股份”889,600股,合计成交金额5,468,147元。“刘某”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户,转入资金,几乎全仓买入“宏达股份”,且在宏达股份决定停牌的前一天还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宏达股份”,交易时点精准,买入意愿坚决。胡世清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以突然想起刘某龙生前的嘱托为由解释买入“宏达股份”的原因,不能构成胡世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宏达股份”的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手机通讯记录、宏达股份公告及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世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胡世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胡世清依法处理“刘某”证券账户非法持有的“宏达股份”股票,并对胡世清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批复原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清实际控制并使用“张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056XXXXXX1501)买入“宏达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张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航证券成都青羊大道营业部开立。该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0日之前无任何证券交易。2016年下半年,张清开始借用“张某”证券账户,并于2016年8月29日由张清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张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65万元,从2016年8月30日开始交易股票。“张某”证券账户交易“宏达股份”的下单方式为手机委托,下单电话号码为张清的手机号码。因此,2016年下半年开始张清为“张某”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宏达股份”208,500股,合计成交金额1,280,095元。具体为:2016年10月11日买入“宏达股份”80,000股,成交金额486,850元;2016年10月12日买入“宏达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180,610元;2016年10月13日买入“宏达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184,990元;2016年10月14日买入“宏达股份”10,000股,成交金额61,350元;2016年10月17日买入“宏达股份”42,000股,成交金额262,080元;2016年10月20日买入“宏达股份”16,500股,成交金额104,215元。截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持有“宏达股份”股票市值占其账户总市值的比例很高。 截至2017年9月6日调查日,“张某”证券账户持有“宏达股份”0股。经核算,扣除交易税费,“张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宏达股份”亏损389.44元。 张清与宏达股份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荣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讯联络,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4日与10月5日。2016年国庆节期间,张清和刘某荣以及其他朋友,一起打麻将、吃饭,有见面接触。 2016年下半年开始张清为“张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从开始控制“张某”证券账户起至2016年10月10日以前,从未交易过“宏达股份”。张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国庆假期股市暂停交易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荣有电话联络和见面接触。国庆假期后,从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期间利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仅买入“宏达股份”1只股票208,500股,成交金额1,280,095元。截至2016年10月20日,持有“宏达股份”股票市值占其账户总市值的比例很高,买入“宏达股份”意愿坚决,交易“宏达股份”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张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清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14
标题关于对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3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股东刘沧龙等人于2017年9月6日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你公司当天知悉了有关情况,但迟至2017年9月11日才将该重大事项告知上市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关于对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2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与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沧龙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宏达实业100%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6.88%的股份,但你公司迟至2017年9月19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04号
批复原因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4号)。
批复内容现将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和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集团”)的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暂不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0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积极向有关股东核实并取得书面回复,并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9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与下属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91号
批复原因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与下属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披露了《问询函》相关内容。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回复。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4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与下属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9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与下属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9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7
标题宏达股份关于对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59号
批复原因近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59号),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7
标题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 对焦炭和螺纹钢进行期货投资,共计投入保证金1.31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净资产的17%。2014年该项期货投资亏损约1.22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461%。上述事项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5条、第11.12.7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王国成、董事会秘书罗晓东和财务工作负责人帅巍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国成、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晓东、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帅巍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49号
批复原因近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49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28
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钼铜项目相关事项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什府函[2014]78号
批复原因公司钼铜项目被什邡市人民政府要求停止建设。
批复内容“7.2”事件以来,我市就停止建设钼铜项目相关后续事项的处置,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政府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置停止建设钼铜项目相关后续事项。 如果因为终止建设钼铜项目给你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市政府授权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核实的基础上,于2015年底前依法清偿完毕。
处理人什邡市人民政府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2
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95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劵交易所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了事后审核,指出公司相关事项未明确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4-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维春、冯振民、吴春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3]14号
批复原因包维春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包维春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27
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9]44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09年6月8日至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9年8 月27日出具了《监管意见书》(川证监上市[2009]44 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 1.公司章程需及时修订完善;公司财务、销售、印章管理等制度需进一步细化。 2.“三会”职能应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对有关授权的监督不够。 3.公司2008年年报中未披露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取得权属证明等情况。 4.部分资产未办理取得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部分资产未办理过户手续;部分资产未办理更名手续。 5.应收账款风险控制不足;资金管理不完善;财务处理手续不完善。 6.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投项目未及时转固;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佳。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意见书》中提到问题和风险,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了《监管意见书》中指出的公司在规范运作、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认真剖析和研究,于2009年9月28日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意见书的回复》,并实施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4
标题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整改要求一:公司应尽快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切实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2、整改要求二: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要求,在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3、整改要求三: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的权限过大,缺乏谨慎性。公司应修订章程,调整授权比例。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02年3月26日制定,至今尚未修订。
批复内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我们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尽责意识,恪尽职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规范运作,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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