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03 |
标题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窗口期增持的1,000股股票。 |
批复内容 | 王剑波先生认识到其亲属失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1,000股股票,王剑波先生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自愿将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对其进行警示,并向其重申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合法合规地买卖公司股票,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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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1 |
标题 | 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2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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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6 |
标题 | 万华化学关于2016年9月20日安全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0日17时22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12.1立方米粗MDI(以下简称粗M)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3.62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公司对9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撤职、留厂查看、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烟台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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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30 |
标题 |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万华化学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0日,万华化学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12.1立方米的粗MDI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3.62万元。
2017年6月30日,经烟台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万华化学“9.20”安全生产事故中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DAM进料手动球阀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安全生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烟台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万华化学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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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2 |
标题 | 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氯碱热电《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安监管罚〔2017〕2030号)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烟安监管罚[2017]2030号 |
批复原因 | 万华氯碱热电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批复内容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万华氯碱热电给予责任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烟台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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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9 |
标题 | 万华化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57号 |
批复原因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或“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上证公函【2017】0457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有关承诺履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实业”)对函件内容高度重视,就函件所述承诺事项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现将上述函件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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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2 |
标题 | 万华化学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证公函【2016】2220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检修进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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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9 |
标题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对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罚字〔2016〕54号 |
相关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甬环罚字[2016]54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1台410t/h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罚款16.34万元。 |
处理人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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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9 |
标题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对万华宁波热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罚字〔2016〕55号) |
相关法规 |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文件批号 | 甬环罚字[2016]5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9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罚字〔2016〕55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4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万华宁波热电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需要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批复内容 | 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的生产;2、处以罚款4.8万元。 |
处理人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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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9 |
标题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对宁波榭北热电的处罚决定(甬环罚字[2016]53号) |
相关法规 |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文件批号 | 甬环罚字[2016]53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榭北热电1台410t/h燃煤锅炉需要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即投产。 |
批复内容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该锅炉生产、罚款4.8万元。 |
处理人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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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9 |
标题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对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甬环罚字[2016]54号) |
相关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甬环罚字[2016]54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1台410t/h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超标排放。 |
批复内容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罚款16.34万元。 |
处理人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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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9-21 |
标题 | 万华化学关于烟台工业园检修发生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0日17时22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MDI装置在按年度计划停车检修期间,一个12立方米粗M产品中间缓冲罐发生爆裂,造成8名工作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4人(其中20日死亡3人,21日凌晨死亡1人),其余4人状态稳定。经现场检测,事故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现场无次生灾害发生。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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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2 |
标题 |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对万华北京的处罚决定(烟环罚[2016]22号) |
相关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烟环罚[2016]22号 |
批复原因 | 万华北京的烟台生产基地存在1、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利用,2、企业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达到“三防”要求,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1款、第57条第3款、第52条和第58条第3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5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依据该法68条第7项规定,罚款1万元;依据该法第75条第1项规定,罚款1万元;依据该法75条第7项规定,罚款8万元,共罚款12万元。 |
处理人 |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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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9 |
标题 | 万华化学:万华化学容威收到青岛市环保局崂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青环崂罚字[2016]006号 |
批复原因 | 万华宁波容威暂存于青岛市青山路6号福临万家对面的废品收购点废弃原料周转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周转桶中的废弃原料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青岛市环保局崂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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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7 |
标题 | 万华化学: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甬环日改字[2015]00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7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日改字〔2015〕001号),认为万华宁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责令万华宁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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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5-03-13 |
标题 | 万华宁波安全生产事故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月16日,万华宁波生产现场在拆除机泵接线盒盖时,发生有毒气体溢出,造成现场3名作业人员吸入中毒,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于16日早上死亡。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万华宁波立刻组织人员救援、事故处理工作,妥善安置伤员及家属。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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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活动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所以公司今后还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整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关联方交易、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强化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投资者管理工作等,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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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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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进行了治理状况评价,发现公司在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内控制度评估和审计方面尚存在需改进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结合自查发现的问题同时进行整改,在重大、重要事件发生时,适时组织投资者交流会或网上说明会,与更加广泛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将结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定期进行梳理,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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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2-04-04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承诺不符,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未履行相关变更程序,且信息披露与实际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会在近期进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中发现,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与承诺不符,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一为补充年产4万吨MDI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配套项目。招股说明书承诺以1000万元增加设备投资,2800万元增加流动资金。该项目公司实际以2800万元收购控股股东拥有的项目配套铁路专用运输储运系统等,属关联交易。该变更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一募集资金项目聚氨酯研究发展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公司承诺建造5000平方米大楼,实际公司购置了中关村昌平园房屋及附着土地。且2001年中报披露投入金额也有误,2001年公司中报披露该项目投入金额为981万元,实际已投入17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丁建生、董事会秘书郭兴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会决定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以及上述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通报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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