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行为 |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以下违规事实:
1、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78589.31万元,其中涉及51218.31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8.24%)的对外担保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共计22321.15万元,该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8起,涉诉金额32873.41万元,其中涉及23116.76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39%)的诉讼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第7.4.2条、第7.4.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陈旭光、董事曾巧军、黄蕙、张舰、刘志平、唐治,原董事长张晓游、费明仪、原董事胡高洁、宋光华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