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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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04
标题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监事会主席喻舜兵先生因误操作,于2022年8月2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监事会主席喻舜兵先生对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反思,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胡志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4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胡志强内幕交易“海正药业”股票
批复内容对胡志强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30
标题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32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2020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历史问题及整改结果的公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进行对外投资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白骅、时任董事兼副总裁蔡时红、时任董事林剑秋、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蒋灵、时任副总裁陶正利、时任监事徐学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薇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31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副总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87号
批复原因李思祺:经查,你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期间,你配偶崔勤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00股。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9-0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思祺先生之配偶崔勤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1、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崔勤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5,505元(计算过程:[卖出最高价-最低买入价]*违规数量=[16.61-12.94]*1500=5,505元),上述所得收益5,505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2、李思祺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本人及直系亲属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公司核查,李思祺先生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均为行为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1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问题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94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31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9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披露。你公司及董事会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尽快核实有关事项,于2020年9月4日之前回复函件,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沟通与解释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9
标题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90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6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6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子2019年12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子2019年12月1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687号
批复原因2019年9月4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1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台州工厂欧盟GMP检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7月30日,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声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声明的主要内容 1、不符合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声明适用于在下列建筑物内生产的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产品:Y20,Y36,Y37,Y38,Y39,Y33/Y35,Y50,E08。 检查期间共发现了25条缺陷项,其中两个关键缺陷项和5个主要缺陷项。关键缺陷项: 一是发现多产品设施中对非细胞毒性、细胞毒性、危险性和强毒性物质的处理不足(即主要是位于岩头厂区的Y36、Y37、Y38、Y39幢和东厂的E08号楼,还有其他建筑物也可能造成一些风险,如岩头厂区的Y20、Y33、Y35、Y50幢); 二是这些设施中的交叉污染风险没有得到适当的识别和缓解。主要缺陷项主要涉及清洗验证、纯水监测、中间停留时间验证、溶剂回收等方面。
批复内容欧盟药品管理局声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1)不应授予此生产商原料药的任何新的/正在进行的销售许可或变更申请; (2)建议提交一份变更申请来引入原料药的可替代生产商; (3)由于2016年的非符合性申明,此厂区的活动已在欧盟市场暂停,且仅生产关键的原料药并进口至欧盟,因此目前不建议召回该厂区所生产的原料药,除非检测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4)建议禁止供应上述原料药,除非没有替代供应商且存在短缺风险。
处理人欧盟药品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03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 及时披露2017年11月8日,PfizerLuxembourgSarl(以下简称辉瑞)将2012年与公司合资设立的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辉瑞)49%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HPPCHoldingSarl(以下简称2HPPC)。同日,公司与HPPC签署《经修订及重述的合资合同》和《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修订文件》),删除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2017年11月10日,辉瑞将HPPC100%股权转让给SAPPHIREI(HK)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SAPPHIRE)。转让后,辉瑞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海正辉瑞任何股权。 原《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约定,一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关联方转让的除外。若向关联方转让后,该关联方不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时,应将其受让股权转回给原转让方。《修订文件》删除了对股权转回的相关要求,导致一方可以通过先向关联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再改变关联关系的方式,实现豁免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向第三方转让海正辉瑞股权的目的。 这一修订及重述属于对公司及合资方关于海正辉瑞权利义务安排的重大调整。 海正辉瑞是公司最重要的子公司之一,其2014-1016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同期净利润比例高,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公司与辉瑞合资设立海正辉瑞于2012年6月12日董事会审议,并由2012年6月2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重大修改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在未经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修订文件》,且在2017年11月11日披露的海正辉瑞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修订合同及章程事项。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至12月15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10日,辉瑞通过将HPPC100%股权转让给境外买方SAPPHIRE实现股权退出后,公司与辉瑞、SAPPHIRE及海正辉瑞签署《关于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之主协议》,终止原合资期间相关协议。同时,辉瑞关联方与海正辉瑞或其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技术转移协议》和《供应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其中《供应协议》涉及累计采购总金额约为79.41亿元。 上述协议涉及9项产品品种,其中5项为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产品品种,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协议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仅在《关于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提及上述协议签署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合同标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签署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相关要求。本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裁、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时任董事陈晓华、董事包如胜、董事宫娟、独立董事孟晓俊、独立董事武鑫、独立董事陈枢青未对影响公司经营及业绩的重大事项保持积极关注、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履行审慎监督职责,对重要合资子公司海正辉瑞重大变更事项及重大日常经营合同披露违规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晓华、董事包如胜、董事宫娟、独立董事孟晓俊、独立董事武鑫、独立董事陈枢青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03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7号
批复原因(一)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 (三)隐瞒影响处置收益确认的回购权等合资合同重要条款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白骅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03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7号
批复原因(一)未经决策擅自修改重要子公司合资合同的重要条款,且未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 (三)隐瞒影响处置收益确认的回购权等合资合同重要条款
批复内容对时任董事兼总裁林剑秋、时任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王海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时任财务总监刘远燕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03
标题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8号
批复原因核查,万隆资产评估对导明医药进行的资产评估工作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评估预测重要参数引用错误,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二、评估假设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三、未实施充分、必要的评估程序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时任资产评估师廖栩栩、何恩波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5
标题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88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二、前期重要交易进展情况 三、关于财务会计信息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关于对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90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6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15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正药业”)于2018年1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01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2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425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问题逐项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425号
批复原因2017年12月14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 关于对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25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披露函件,并于12月19日之前披露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业绩预告及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三、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久发、时任财务总监管旭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白骅、时任总裁林剑秋、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孟晓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业绩预告及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三、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久发、时任财务总监管旭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白骅、时任总裁林剑秋、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孟晓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13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3
标题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于11月15日之前披露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9
标题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海正南通下发了(通)安监局[2017]5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文件批号(通)安监局[2017]5084号
批复原因由于海正南通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海正南通处以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9
标题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海正南通下发了(通)安监局[2017]5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通)安监局[2017]5085号
批复原因由于海正南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海正南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美国FDA关闭公司台州工厂警告信及解除兽用原料药进口禁令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2016年1月4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发出的对公司所属台州工厂原料药进口警示函、警告信(Warning Letter)。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了FDA官方警告信关闭通知函,以及通过FDA官方网站获悉对公司兽用原料药进口禁令已解除。由此,公司在美国注册批准的全部产品将正常出口至美国市场。 FDA警告信关闭通知函告知:FDA已经完成了对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警告信中提出的缺陷的整改措施的评估,认为公司对警告信中提出的缺陷已做出相应地整改行动,因此,关闭对公司台州工厂的警告信(Warning Letter)。未来FDA会持续检查和监管这些整改措施的充分性和可持续性。
处理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76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61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76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8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61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5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7]22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6年年报业绩预告存在重大更正 二、重大合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邓久发、管旭华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5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署产品销售权协议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75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于2017年4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权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署产品销售权协议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75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6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权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48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珍梅于2017年2月23日以13.37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400股,并于2017年2月27日以13.8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经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系统,获知吴珍梅女士在上述两个交易日的股票交割记录。公司经与吴珍梅女士核实,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妹妹代为操作所致,吴珍梅女士本人未及时得知上述情况,故也未及时报告公司。吴珍梅女士已将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92元交予公司,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吴珍梅女士郑重承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好亲属的教育工作,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48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8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披露上述回复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10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特治星产品供货的相关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你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3 号)中披露“(合作方辉瑞)… …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复生产并保证对海正辉瑞的正常供货,满足其市场需求… …” 我局检查发现,特治星的供货尚未全面恢复,且与当初披露情况不符。你公司未及时补充披露特治星供货仍不佳的情况,直到2016年5月18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号)中才披露:特治星产品2016年一季度的供货量仅1.7万支,远低于2013年、2014年正常供货期间的447.52万支和540.85万支,且“海正辉瑞按目前库存维持医院最低供应,预计在恢复正常供货后:2017 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35%,2018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70%,2019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 你公司在特治星供货情况发生变化,且与原先披露不符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持续性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控、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9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86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7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8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16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9-22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台州工厂欧盟/WHO联合GMP检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30日至6月4日,西班牙、丹麦和WHO(世界卫生组织)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州工厂进行了联合GMP检查,2016年9月20日,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声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完全识别和减除交叉污染风险,氟虫腈原料药(外用动物杀寄生虫药)与克洛索隆共线生产,与吡喹酮共用建筑物生产;氟虫腈的3个中间体不在公司厂区生产,未在工厂主文件(SMF)等中标明;文件管理和物料管理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声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1)不应向该厂授权任何新的/进行中的上市许可或变更申请; 2)建议递交关于引入关键原料药、中间体和药品备选生产商的变更申请; 3)撤回现有欧盟有效GMP证书号; 4)不建议召回该厂生产的产品,除非发现检验结果超标(OOS); 5)建议禁止供货,除非没有备选供货商或有药品短缺风险。 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交整改报告给欧盟和WHO,希望尽快申请复检,尽早重新进入欧盟市场。
处理人欧盟药品管理局(EMA)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8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6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盈利情况 二、关于公司运营情况 三、关于公司研发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0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6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盈利情况 二、关于公司运营情况 三、关于公司研发情况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向海正辉瑞下发了沪徐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沪徐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5号
批复原因由于海正辉瑞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海正辉瑞处以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向海正辉瑞下发了沪徐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沪徐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6号
批复原因由于海正辉瑞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海正辉瑞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
警告  公告日期:2016-01-06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FDA对台州工厂原料药检查出具警告信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此次收到的FDA警告信及2015年9月收到的进口警示函均是2015年3月FDA对公司台州工厂的原料药现场检查触发的。
批复内容FDA在警告信中针对公司所提交的整改报告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公司会积极就警告信中的各不足项在FDA规定时间内递交回复报告,具体说明公司所采取的各项整改措施和完成计划。FDA将在公司完成整改后到公司进行跟踪审计,公司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尽快解除警示。
处理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01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721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721号),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12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FDA对台州工厂原料药进口警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发出的对公司所属台州工厂原料药进口警示函。该警示函是针对2015年3月2日至7日FDA对台州工厂的原料药检查发现的实验室数据完整性方面的不足。
批复内容根据警示函,公司台州工厂现有准许进入美国市场的29个原料药品种,自该警示函出具之日起至整改获得FDA确认期间,其中阿卡波糖等15个原料药将暂时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卷曲霉素等14个原料药仍被允许在美国销售。 公司在FDA检查后向FDA递交了整改报告,公司已从技术手段、质量文化建设、加强内部监管和管理等方面认真推进有效整改并积极与FDA 沟通,提交有关整改进展情况,争取尽快解除警示。同时,公司对实验室有关数据完整性方面进行了评估,已放行出厂的产品完全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未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患者产生影响。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狠抓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合规水平。
处理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0
标题海正药业关于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文件批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32号
批复原因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问题情况: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资产710万元,多计利润522万元等违规问题。其中: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378万元;对已支付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等支出426万元重复计入无形资产;以发票报销形式列支营销人员交通补贴429万元。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涉及资产和损益的科目在2014年当期均已做账务调整;对以发票报销形式列支营销人员交通补贴的情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已于2014年8月补交个人所得税款。
处理人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19
标题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向海正辉瑞下发了第22116020022015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第221160200220150010号
批复原因因海正辉瑞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海正辉瑞科处罚款人民币8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09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三废”处理能力,配合台州市椒江区政府环保整治行动,本公司岩头厂区新建了发酵废气集中处理中心,该中心现处于试运行阶段。2014年1月6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该中心因设备变频器发生突发性故障,导致风机逆转,致少量已经过预处理的废气漏出。
批复内容公司携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了排查处理,当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问题得到解决,发酵废气集中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未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 台州市环保局认为此次事件系因企业操作不当所致,属偶发性事故。本公司现已增加自控连锁设施并安装到位,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就前述事件收到环保部门的立案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本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处理人台州市环保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09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年报在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这部分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近日,有投资者对于本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事宜予以关注,公司在慎重考虑该投资者诉求及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后,现对关注事宜作了补充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08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环保部对公司解除挂牌督办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环办[2012]105号
批复原因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2011年1月国家环保部对公司现场督查结果的情况进行技术评估,认定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现要求公司岩头厂区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治理任务,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除河北大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等五起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2012]105号),通知决定对公司环境违法解除挂牌督办。
处理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3-29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2011年1月国家环保部对公司现场督查结果的情况进行技术评估,认定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现要求公司岩头厂区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治理任务,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公司正在积极整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事项,抓紧落实整治措施,尽快完成整改任务,争取早日全面完成此次环保整改、验收工作。此次环保整改需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持续披露有关情况。
处理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2-01-05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环办[2011]142号
批复原因1. 关于外排废水COD超标排放问题 2. 关于电缆沟积存高浓度废水问题 3. 关于抗生素发酵渣擅自出售给无资质单位问题 4. 关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本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及时有效的落实整改方案,在限期内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浙江省环保厅。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加强和提高环保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处理人国家环境保护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23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0]180号
批复原因2010年8月23日至25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浙证监上市字[2010]180 号《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提出公司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方面 (二)子公司管理方面 (三)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调查、核实以及整改,公司提升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了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持续做好三会的召集召开、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规范公司的各项行为,不断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已完成《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的修订,增加了对子公司经营决策、对外担保、重大信息报告的要求,建立了详细的工作流程。 (2)利用高效的现代化通讯手段,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召集、召开相关会议,让外地董事、监事也能够及时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在保证会议出席率的同时提高决策效率。 (3)公司已经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并将随着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对信息披露规定做出调整。
批复内容 在浙江证监局的积极指导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帮助下,公司已基本完成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但公司治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为此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现有公司治理机制为基础,持续改进,重点是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学习和培训,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保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以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股东和社会。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7-31
标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杭证监上市字[2003]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6月16日至6月20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7月8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杭证监上市字〔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经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二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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