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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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4
标题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9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7月1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同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04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对你公司业绩预告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86%至133%。4月9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18%至464%。4月28日披露年报,2017年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同比增长445%,与1月份业绩预告披露内容差异较大。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客观、审慎地判断,存在披露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月30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3200万元到4000万元,同比增长86%到133%,主要原因是联营企业当期业绩同比大幅增加。 4月1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00万元到9700万元,同比增长418%到464%,更正的主要原因是联营企业经初步审计的当期业绩同比增幅较原业绩预告未经审计情况下有所扩大。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71万元,同比增长445%。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中预计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86%到133%,实际同比增长445%。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差异达到134.28%,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同时,公司迟至2018年4月1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存在滞后。 另经核实,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披露称本次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为对公司业绩变动影响重大的联营企业2017年度业绩同比大幅增加,带动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增加;并提示了由于联营企业存在跨地区及跨境经营情况,其信息收集、传递与处理在范围与时效性等方面存在固有局限,预计的业绩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业绩预告准确性尚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据此,可酌情减轻处理。但公司在风险揭示中未明确该不确定性风险的实际影响,即联营企业预计的业绩数据偏差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公司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综上,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 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德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丁益兵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益平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财务总监马焕栋作为财务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金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徐德健、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丁益兵、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益平、时任财务总监马焕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金源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2-10
标题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8月26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纺实业”)与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对建纺实业位于南京市双龙大道564号的房屋进行拆迁,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121.40万元,拆迁费用及其他补偿2678.60万元,合计3800万元。建纺实业已于2013年9月收到上述款项。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750.16万元,上述补偿协议所涉金额超过了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但公司对上述补偿协议签署和收到补偿款项事宜均未及时以临时报告予以披露,直至2014年4月发布2013年年报时才在该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制度,促进其提高规范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问责。 三、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管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2-10
标题关于对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8月26日,你作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南纺股份控股子公司南京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纺实业”)法定代表人,与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涉及拆迁费用、货币补偿及其他补偿合计3800万元。2013年9月,建纺实业收到上述款项。你签署补偿协议之后未按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致使南纺股份未及时披露建纺实业相关拆迁协议签署和收到补偿款项事宜。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04
标题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3年8月26日,南纺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南京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纺实业”)与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对建纺实业位于南京市双龙大道564号的房屋进行拆迁,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121.40万元,拆迁费用及其他补偿2678.60万元,合计3800万元。建纺实业已于当年收到上述款项。《补偿协议》所涉金额超过了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但公司对上述协议签署和收到补偿款项事宜均未及时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直至发布2013年年报时才在该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夏淑萍、时任总经理侯冰、时任董事韩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韩勇兼任建纺实业法定代表人,对建纺实业长期不向公司报告前述重大事项并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夏淑萍、时任总经理侯冰对公司治理不善、内部控制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另经查明,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益兵对相关信息不知情,且获取信息存在客观困难,对违规事项的责任相对较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夏淑萍、时任总经理侯冰、时任董事韩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对于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益兵,由本所监管部门对其予以监管关注,免于纪律处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21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59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559号)的要求,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21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67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提出: 1、公司2014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存在虚构利润的违规事实。请公司核实,2006年至2010年之间的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及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其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事项。 2、日前,部分媒体报道称“已有公司股东向律师申请准备向南纺股份索赔”。请公司核实,目前是否存在股民索赔等诉讼情况,并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
批复内容根据《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给予回复并公告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17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42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 2、南纺股份2007年虚构利润 3、南纺股份2008年虚构利润 4、南纺股份2009年虚构利润 5、南纺股份2010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4-3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单晓钟、丁杰、刘盛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纺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 二、南纺股份2007年虚构利润 三、南纺股份2008年虚构利润 四、南纺股份2009年虚构利润 五、南纺股份2010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认定单晓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丁杰、刘盛宁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单晓钟、丁杰等13名责任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纺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 二、南纺股份2007年虚构利润 三、南纺股份2008年虚构利润 四、南纺股份2009年虚构利润 五、南纺股份2010年虚构利润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18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32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18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二、信息披露工作存在违规
批复内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并予以公告。 此外,公司将组织公司董监高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经营能力,并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0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32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18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二、信息披露工作存在违规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规范性。 二、公司应认真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切实加强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等方面的管控。 三、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将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14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文件批号宁国税稽处[2013]26号
批复原因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10-2011年期间,公司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07.24元。
批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六条之规定,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已取得的退税10,337,407.24元予以追回。 公司接受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公司将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15日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该事项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数额为10,337,407.24元。
处理人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9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161号
批复原因2012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2013年5月17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16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2-11-28
标题关于给予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单晓钟等公开谴责及公开认定单晓钟等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字[2012]5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5条等有关规定;另经你公司确认,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胜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胜宁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该三人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3-27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调查通知书2012调查通字1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7]270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 2、公司部分财务管理制度比较陈旧,《会计核算制度》于1998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于1999年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基本情况已有所变化,以上管理制度应尽快进行修订完善。 3、存在对定期报告"打补丁"的情况,公司对2002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告。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在此次专项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08
标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宁证监公司字[2003]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目前独立董事人数为3人,未达到全体董事人数11人的三分之一;公司尚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总经理授权没有明确。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但公司尚未明确总经理权限;公司年末未达帐较多。其中镇江分公司2002年末由于部分收支业务单据未及时入帐,导致年末银行存款未达帐借贷方分别为1042万元和1442万元;以前年度的应收出口退税中存在未查到对应运编号的情况;公司对外投资较多,尚未产生效益;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有差距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于2003年7月8日至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8月4日以宁证监公司字2003183号文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精神,公司针对《通知书》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逐条制订了整改措施,针对《通知书》所列的问题公司已逐条拟订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南京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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