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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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5
标题张宁、余颂东内幕交易“凌钢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宁、余颂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宁内幕交易“本钢转债”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是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战略规划中拟兼并重组的重要标的。2020年9月26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要求,鞍钢集团起草并报送《关于鞍钢集团参与本钢重组初步方案的报告》,提出鞍钢集团向本钢集团出资200亿元,由辽宁省将其持有本钢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鞍钢集团,鞍钢集团持有本钢集团90%股权,辽宁省保留10%股权。 2020年10月16日,鞍钢集团召开2020年第19次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对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工作,要求按照做成、做足充足的准备。 2020年10月28日,鞍钢集团印发《鞍钢集团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鞍钢委发〔2020〕27号),对战略性重组及专业化整合提出工作要求。 2020年11月9日,时任本钢集团副总工程师蒋某炜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向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庆发送信息“某庆,鞍钢兼并本钢板材有信儿吗”对此,林某庆回复“没有,应该在过程中”。2020年11月12日,林某庆再次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向蒋某炜发送信息“目前为止是集团层面的重组,不涉及子企业。” 2021年2月25日至2月26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赴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就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的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取得相关部委的支持。 2021年2月28日,鞍钢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关于鞍本重组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的具体方案,即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本钢集团51%股份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在重组完成后,鞍钢集团、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为本钢集团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29%、20%。 2021年3月2日,鞍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鞍钢集团2021年资金预算进行讨论。会上,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提出“一是鞍本重组,本钢资金比较紧张,重组后资金是最大问题,围绕鞍本联合控制资金。”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1年3月11日,鞍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7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资金有效利用进行讨论。会上,鞍钢集团总会计师谢某提出“当前鞍本重组处在关键阶段,为本钢提供流动性支持,解决资金缺失的问题。”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提出“本钢资金比较紧张,3月31日是一个重要结点。理论上如果重组失败,我们有一部分权益在本钢,从目前看推进顺利,重组是大概率事件。短期内有可能需要部分银行贷款”。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1年3月18日,鞍钢集团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AB重组,省将51%股份划给鞍钢,然后推动本钢混改同步展开。鞍本重组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改革”。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1年4月7日,鞍钢集团党委召开2021年第9次常委会议,对鞍钢集团“十四五”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讨论。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提出“一是AB重组前编制这个规划,重组后会发生很大变化,重组后再修订一版规划。”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1年4月15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披露《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的提示性暨停牌公告》(编号:2021-008)称,鞍钢集团正在筹划重组本钢集团事项,可能导致本钢板材控制权发生变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本钢板材股价异常波动,本钢板材申请自2021年4月15日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日。 2021年8月18日,本钢集团向本钢板材出具《关于收到辽宁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做好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信息披露的通知〉的告知函》。次日,本钢板材披露《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本钢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告》(编号:2021-045)称,按照间接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同意鞍钢集团对本钢集团实施重组,由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本钢集团51%股权。 2021年8月20日,本钢集团向本钢板材出具《关于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本钢集团51%国有股权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的通知》。同日,本钢板材披露《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1-047)称,辽宁省国资委与鞍钢集团于2021年8月20日签署《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之无偿划转协议》,约定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钢集团51%股权。本次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将持有本钢集团51%股权,本钢集团将成为鞍钢集团控股子公司。鞍钢集团通过本钢集团、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钢板材81.07%股份。本钢板材直接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本钢板材披露《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暨间接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编号:2021-063)称,按照本钢集团的通知,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钢集团51%股权已经于2021年10月12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成为本钢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本钢集团、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间接控制本钢板材76.67%股份,为本钢板材间接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钢板材58.65%股份,为本钢板材直接控股股东。 辽宁省国资委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钢集团51%股权,变更本钢板材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9月26日,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庆于不晚于2020年11月12日实际知悉鞍钢集团拟重组本钢集团,可能变更本钢板材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证券账户和资金划转基本情况 余颂东于2016年12月28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由余颂东实际控制和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6033账户)。 2021年3月3日至7月9日,“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交易“本钢转债”由张宁、余颂东控制、决策和操作,交易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张宁银行转账。 (三)张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张宁与林某庆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 (四)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本钢转债”情况 2021年3月3日至3月26日,张宁向余颂东中信银行6033账户转账3,700,000元,其中,550,000元用于收购“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截至2021年3月2日持有“本钢转债”余券6,510张;3,150,000元由余颂东根据张宁决策,直接操作“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本钢转债”39,060张,成交金额3,149,198.11元。在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信息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后,“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21日至7月9日累计买入“本钢转债”成交8,220张,成交金额811,602万元;累计卖出“本钢转债”成交54,320张,成交金额5,447,520.4元。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持有45,570张“本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 (五)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集内,张宁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集中大量买入“本钢转债”。在林某庆于2021年3月2日参加涉及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相关会议后,张宁于2021年3月3日向余颂东中信银行6033账户转入2,000,000元,并指示余颂东通过其本人手机委托下单买入“本钢转债”成交25,200张,成交金额1,999,283.2元。在林某庆于2021年3月18日参加涉及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相关会议后,张宁于2021年3月19日至3月26日向余颂东中信银行6033账户转入1,700,000元,并指示余颂东于3月22日和3月26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委托下单买入“本钢转债”成交13,860张,成交金额1,149,914.91元。张宁上述证券交易、资金划转的时间节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二、张宁内幕交易“攀钢钒钛”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鞍钢集团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于2016年9月14日分别披露《鞍钢集团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称,计划在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连续三年盈利、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一年内,以公允价格将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注入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 2019年12月13日,攀钢钒钛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西昌钢钒钒制品分公司整体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议案。由于中小股东认为交易对价偏高、投资者分散不利于沟通等原因,该项议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攀钢钒钛购买西昌钢钒钒制品分公司整体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事项终止。 2021年3月20日左右,攀钢集团重新启动攀钢钒钛收购钒业务工作并制定收购方案。攀钢集团财务部牵头起草《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钒业务资产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日形成正式稿。 2021年6月3日,攀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12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钒业务资产的议案》,确定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方案,即西昌钢钒以钒分公司所使用设备、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科技),之后,攀钢钒钛以货币收购西昌钢钒持有的子公司西昌科技100%股权。次日,攀钢集团向鞍钢集团报送《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钒业务资产的请示》(攀钢〔2021〕24号),就上述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方案征求鞍钢集团意见。 2021年6月15日,攀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西昌相关业务资产整合的议案》。 2021年6月23日,鞍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集团资本运营部提交的《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的汇报》,确定攀钢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西昌钢钒设立的钒业务子公司。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1年6月28日,鞍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集团资本运营部提交的《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的汇报》。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同日,鞍钢集团出具《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下属钒业务资产事项的批复》,同意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并责成攀钢集团负责具体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实施结果报鞍钢集团备案。 2021年7月19日,攀钢钒钛出具《关于推进西昌钒业务整合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项目参与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021年8月6日,攀钢钒钛披露《关于筹划收购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6)称,攀钢钒钛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攀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西昌钢钒持有的西昌科技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初步研究和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攀钢钒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切实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攀钢钒钛进一步提升钒业务经营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021年9月7日,攀钢钒钛与西昌钢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攀钢钒钛以支付现金461,118.35万元的方式购买西昌钢钒持有的西昌科技100%股权。 2021年9月8日,攀钢钒钛披露《关于收购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称攀钢钒钛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攀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西昌钢钒持有的西昌科技100%股权,转让价款为461,118.35万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昌科技将成为攀钢钒钛全资子公司。 攀钢钒钛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攀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西昌钢钒持有的西昌科技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3月20日左右,于2021年8月6日公开。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庆于不晚于2021年6月23日实际知悉攀钢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西昌钢钒设立的钒业务子公司,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证券账户和资金划转基本情况 余颂东于2016年12月28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由余颂东实际控制和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033账户。 2021年6月24日至8月23日,“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交易“攀钢钒钛”由张宁控制、决策和操作,交易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存量“本钢转债”卖出所得。 (三)张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张宁与林某庆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 (四)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攀钢钒钛”情况 2021年6月24日至7月28日,张宁使用其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攀钢钒钛”成交666,300股,成交金额1,613,720元;累计卖出“攀钢钒钛”成交416,300股,成交金额1,030,901元。 在攀钢钒钛收购西昌科技100%股权信息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后,张宁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12日至8月23日累计买入“攀钢钒钛”成交250,000股,成交金额741,500元;累计卖出“攀钢钒钛”成交500,000股,成交金额1,781,938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持有666,300股“攀钢钒钛”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 (五)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集内,张宁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集中大量买入“攀钢钒钛”。在林某庆于2021年6月23日列席鞍钢集团2021年第1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知悉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子公司后,张宁于2021年6月24日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攀钢钒钛”成交216,300股,成交金额498,220元。在林某庆于2021年6月28日列席鞍钢集团2021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议后,张宁于2021年6月30日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攀钢钒钛”成交200,000股,成交金额457,000元。张宁上述证券交易的时间节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张宁、余颂东内幕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为提升行业竞争力,鞍钢集团一直致力于区域内钢铁企业重组。2021年1月20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赴朝阳市,就鞍钢集团重组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事项与朝阳市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 2021年3月18日,林某庆列席鞍钢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凌钢,戴去见了朝阳书记,凌钢董事长对重组不持异议。” 2021年9月23日,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副总经理王某栋、战略部总经理王某等进行讨论和部署。 2021年9月25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拜访朝阳市委,沟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相关事宜。朝阳市委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 2021年12月,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与国务院国资委、辽宁省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并配合辽宁省国资委起草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相关报告。 2022年2月11日,辽宁省国资委向辽宁省政府报送《关于鞍钢集团市场化重组凌钢集团论证分析情况报告》。 2022年2月12日,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批示,并向鞍钢集团进行传达。 2022年2月16日,围绕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召开会议,对收购原则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省里支持重组凌钢集团,将在2月17日组织开会研究,同时,会议以开会日期确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为216项目。 2022年2月17日,辽宁省副省长在朝阳市主持召开会议,辽宁省国资委、朝阳市政府、鞍钢集团、凌钢集团等单位参会,与会单位均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推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工作。 2022年2月21日,凌钢集团召开会议通报省委省政府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宜的工作部署,并强调保密工作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 2022年4月5日,鞍钢集团形成《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初步方案》,提出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初步方案,即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56%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朝阳市持有凌钢集团不低于34%股权。 2022年4月27日,鞍钢集团召开2022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启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216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报告,确定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同时,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严守保密纪律,增强敏感意识,不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将涉嫌内幕交易。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 2022年6月22日,凌钢集团向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出具《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函》称,凌钢集团于2022年6月22日接到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通知》,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可能导致凌钢集团控制权发生变更。 2022年6月23日,凌钢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2-029)称,凌钢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通知,获悉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事项,可能导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朝阳市拟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可能变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庆于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实际知悉鞍钢集团拟重组凌钢集团,可能变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证券账户和资金划转基本情况 1.“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 余颂东于2021年9月24日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兴业银行。该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由余颂东本人实际控制和使用。2022年3月7日至6月28日,“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由张宁、余颂东共同控制、决策和操作,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存量证券卖出所得。 2.“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 余颂东与胡某中系母女关系。胡某中于2017年1月12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该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由余颂东实际控制和使用。2022年4月18日至6月28日,“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由张宁、余颂东共同控制、决策和操作,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存量证券卖出所得。 (三)张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林某庆与张宁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2月底、3月初,林某庆将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告知张宁。张宁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庆获知内幕信息,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点不晚于2022年2月底、3月初。 (四)余颂东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 张宁与余颂东系高中同学,二人关系较好,日常联系紧密,资金往来频繁,并共同控制使用“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和“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自2022年2月下旬至6月,张宁与余颂东存在频繁手机通话和微信通话,其中,通过手机通话2月下旬3次,3月27次,4月9次,5月0次,6月11次;通过微信通话2月下旬6次,3月27次,4月19次,5月6次,6月8次。 (五)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情况 1.“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情况 2022年3月9日至6月22日,“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2,900,590股,成交金额7,710,694.9元;卖出“凌钢股份”成交2,496,300股,成交金额6,451,869元。 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后,“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于2022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卖出“凌钢股份”成交404,290股,成交金额1,095,840.1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2,153,359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747,231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2.“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转债”情况 2022年3月7日至4月6日,“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转债”成交13170张,成交金额1,565,819.8元。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前,“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卖出“凌钢转债”成交13,170张,成交金额1,629,434.2元,余券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8,780张“凌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4,390张“凌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3.“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情况 2022年4月18日至6月17日,“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744,000股,成交金额1,897,849元;卖出“凌钢股份”成交80,000股,成交金额202,500元,余股为664,000股。 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后,“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于2022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卖出“凌钢股份”成交664,000股,成交金额1,802,160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414,000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330,000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六)余颂东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集内,余颂东控制使用“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和“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集中大量买入“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在林某庆于2022年2月底、3月初告知张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后,张宁、余颂东于2022年3月7日至3月9日开始控制使用“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2022年3月至6月,张宁与余颂东联络接触较为频繁,其中,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4月17日微信语音聊天后,余颂东于4月18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40,500股;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4月20日微信语音聊天和电话通话后,余颂东于4月21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成交“凌钢股份”18,100股;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4月23日微信语音聊天后,余颂东于4月25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28,700股;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4月25日和4月27日微信语音聊天后,余颂东于4月26日至4月27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14,700股;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5月17日微信语音聊天后,余颂东于5月18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20,000股;在张宁与余颂东于2022年5月31日微信语音聊天后,余颂东于5月31日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成交“凌钢股份”10,000股。余颂东上述证券交易的时间节点,与其和张宁联络接触的时间节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张宁没收违法所得1,343,043元,并处以4,029,129元罚款; 二、对余颂东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5
标题余颂东出借证券账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一、余颂东出借“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本钢转债” 二、余颂东出借“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攀钢钒钛” 三、余颂东出借“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 四、余颂东出借“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
批复内容责令余颂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林大庆泄露内幕信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林大庆内幕交易“凌钢股份”“凌钢转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批复内容对林大庆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5
标题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25号
批复原因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25号)
批复内容根据工作函要求,公司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01
标题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31日下午13时38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年修期间的5号高炉原料输送通廊发生火灾,火情发生后,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公司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截止到下午14时30分,火情彻底扑灭,经现场确认未发现人员伤亡,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组织人员对5号高炉及原料输送通廊状态进行确认,确保安全后,将尽快恢复年修。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3
标题关于对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宏运(深圳)资本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44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宏运(深圳)资本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宏运资本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所持非公开发行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经东吴证券正式告知及本所多次督促,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宏运资本直至减持完毕才披露相关减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凌源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宏运(深圳)资本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1
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优特钢事业部“6·1”起重伤害事故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日,公司优特钢事业部炼钢车间原料作业区,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朝阳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行政处罚25万元,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执行
处理人朝阳市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4
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轧钢厂“4·4”机械伤害事故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4日,公司第一轧钢厂在检修更换1#棒材加热炉后1#天车小车上的卷扬减速机时,因维修人操作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朝阳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行政处罚30万元,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执行
处理人朝阳市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3
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4·3”机械伤害事故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3日,公司第二炼铁厂TS102上料主胶带机尾轮处,因称量工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当班称量工当场死亡。
批复内容朝阳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行政处罚合计40万元,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执行
处理人朝阳市人民政府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2
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7年]83号
批复原因1、《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及时按照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财务管理制度》未能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不够完善。 3、《公司章程》中部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完全执行。 4、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整改: 1、公司对上述制度逐一进行了更新、修订。 2、完善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 3、2007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都参会并作了述职报告,2008年以来董事、监事均能出席股东大会。 4、(1)以自有资金收购集团公司持有的四家经销性公司(以销售本公司钢材为主)的全部股权,基本解决关联销售方面的主要交易。(2)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国铁矿,减少关联采购。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1
标题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7]83号
批复原因1、《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及时按照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财务管理制度》未能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不够完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司设副董事长一个”,但目前公司尚未设立副董事长一职。公司近期定期报告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为同一人,据了解公司目前尚未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职务等方面。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以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内控制度的建设、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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