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3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报告章节中,存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每股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个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关联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福日电子、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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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2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多处披露错误。2024年5月1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多处内容列示错误。错误内容包括“主要会计数据”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有关数据、“主要财务指标”中与每股收益有关的数据、“主营业务分析”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的部分数据、“投资状况分析”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部分数据、“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中部分总资产和净资产数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中报告期发生额数据等多处列示错误。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富贵、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智飞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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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1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报告章节中,存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每股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个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关联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福日电子、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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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于勇、汪文政内幕交易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于勇违法所得70,166.36元,并处以210,499.08元罚款。
没收汪文政违法所得15,856,370.04元,并处以47,569,110.12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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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4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监管工作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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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1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富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66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富贵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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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6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7]460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11月23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6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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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7]44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未及时就经营范围重大变化披露临时公告
(2)公司未就修改重要合同披露临时公告
(3)公司未就翼城钢铁停产相关事项披露临时公告 |
批复内容 |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与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熟知信息披露规则并灵活运用;加强对信息传递环节的控制,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同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深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涉及披露的重大事项范围并灵活运用;多角度分析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技能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落实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培训,明确报告重大事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说明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程序,提高重大事项披露意识及敏感性,要求各子公司指定的专人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同时,规范重大事项传递流程,并保证传递环节准确、快速、有效。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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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7]429号 |
批复原因 | (1)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2)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批准(3)募集资金制度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1,、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内审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则,加强审核,防范差错;细化和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募集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投向,加强审批复核。2、由于工作疏忽,相关工作人员在编制董事会议程时未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写入议程,从而导致该议案未经董事会批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在决策程序上存在瑕疵。收到福建证监局的关注函之后,公司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深入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重新梳理、解读,确保今后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再出现类似失误。3、公司已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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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福建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9]22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9]226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证监局对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9年5月7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9]2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福日电子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包括“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持有待售资产”、“商誉减值”、“两融项目”以及“应收账款”等,并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了相关回复材料;同时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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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1月2日,福建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组织证券部及相关财务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学习,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提升对法规准则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此项,将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整改情况:公司已有的会计制度第10条及第12条明确规定,财务记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及时进行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首先,公司严格加强内控管理。对发生经济业务相关原始单据,业务部门需及时提供财务入账处理;其次,财务负责人将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学习理解和遵循,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自身监督。公司将定期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对财务核算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展开必要的抽查监督,防范费用计提不及时等风险,以夯实财务核算的及时准确性。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已第一时间修订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及财务账务处理的《会计科目与部门费用核算对照表》,明确规定相关费用,按其经济实质特征分别计入相关科目。中诺通讯财务中心已及时发布制度,组织内部学习,明确费用核算归集。公司已完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将孙公司北京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库存商品和半成品等科目核算列报的研究开发支出重新分类调整至研发支出及无形资产相关科目。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重新梳理研究开发的核算管理,明确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同时明晰研究开发活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的判断划分标准等相关核算方法。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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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4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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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33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日电子”)于 2018年 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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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0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0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日电子”)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于2017年4月14日进行了披露,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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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4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0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日电子”)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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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1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8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1年5月17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城钢铁)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向对方提供节能服务,翼城钢铁则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向蓝图节能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2,000万元,除去运营成本后,预计公司可分享效益34,0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蓝图节能将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对方。
2012年3月19日和2013年5月31日,蓝图节能又分别与翼城钢铁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将项目延期。项目开始后,蓝图节能实际投入1.93亿元,至2014年8月项目建设基本完成。2015年5月,翼城钢铁开始陆续提供能源介质进行无负荷试车。但试车合格后,翼城钢铁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5年10月30日起停产。2016年9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因翼城钢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蓝图节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核实,公司上述《服务合同》扣除相关投资成本后,预计能够产生12,000万元收益,占公司2010年度已实现净利润-7552.76万元绝对值的50%以上,可能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在蓝图节能签订重大合同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后续项目两次因故延期履行也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另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一定的专用性,翼城钢铁停产不仅导致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前期投入也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对于上述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未及时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直至蓝图节能对翼城钢铁提起诉讼后,公司才在2016年9月1日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原任董事会秘书王佐(已辞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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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3-10-11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ST福日”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7月25日,持有12,629,762股,持股比例5.25%;
2012牟7月26日,持有12,851,563股,持股比例5.34%;
2012年7月30日,持有14,082,563股,持股比例5.85%;
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由于何海潮、梁瑞芝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对何海潮、梁瑞芝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并有积极主动配合我会调查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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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04-30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立通字[1002]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因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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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24 |
标题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福证监[2010]2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会计核算方面 |
批复内容 | 福建省证监局本次巡查,指出了本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和不足,公司已认识到了上述所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了自身存在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风险管理薄弱等缺陷,本公司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通过落实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依法依规经营,努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会计核
算水平。同时,争取构筑可持续发展的主业,增强盈利能力,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重新获得企业的发展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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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2 |
标题 | 福日电子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07]41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1:大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董事、监事的发言讨论情况,仅记录议案的表决结果。
问题2: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缓慢,使用效率较低。
问题3:在接待投资者咨询、有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
问题4:除提名、薪酬委员会外,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未能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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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健全了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使公司治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今后,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关心支持下,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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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28 |
标题 | 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巡检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福证监[2003]140号 |
批复原因 | 相关信息未批露;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8月26日至9月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下达了《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福证监〖2003〗140号文)。
本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福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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