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26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61号 |
批复原因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66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研究,逐项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 |
文件批号 |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 |
批复原因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彭素红、郑立有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确定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二)收入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3-15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5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1年6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4月23日前以现金支付。
太重集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未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公司,直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将政府补助款支付给公司,构成控股股东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2020-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确定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二、收入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021年6月,你公司披露拟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2021年7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2021年6月,你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你公司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后,其应付你公司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2021年6月,你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你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迟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支付给你公司,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太重集团及关联方滨海公司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7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5.74亿元,涉诉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但你公司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2021年末,你公司对某客户回款应调减合同资产错误调减应收账款;2022年末,你公司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风险,导致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了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查,太原重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021年6月,太原重工披露拟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2021年7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2021年6月,太原重工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太原重工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太原重工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2021年6月,太原重工与控股股东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原重工向太重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太原重工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迟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支付给太原重工,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太原重工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7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太原重工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5.74亿元,涉诉金额占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但太原重工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2021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回款应调减合同资产错误调减应收账款;2022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风险,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韩珍堂作为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卜彦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段志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赵晓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36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2021年末,你公司对某客户回款应调减合同资产错误调减应收账款;2022年末,你公司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风险,导致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37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查,太原重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3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发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未披露股权转让重大事项后续进展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2021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回款应调减合同资产错误调减应收账款;2022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风险,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
韩珍堂作为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卜彦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段志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赵晓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3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79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进展 |
批复内容 |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5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21号 |
批复原因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汤》《上证公函【2023】072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研究,遂项落实,我就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8-26 |
标题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4-11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9日14时17分左右,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重机分公司装配作业场地发生爆炸事故,导致现场1人死亡,6人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一名伤者为我公司员工,其余为相关方作业人员)。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现场救援,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
批复内容 |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16 |
标题 |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
标题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07]126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比较简单,应进一步详细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额,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独立性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总经理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一步规范总经理办公会的运作 |
批复内容 | 总之,通过此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