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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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5
标题华创阳安: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78号
批复原因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或“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778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9
标题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1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华创阳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融实业”)出具的《关于减持华创阳安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告知函》,获悉因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减持过程中错误实施一笔买入交易而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杉融实业在减持本公司股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杉融实业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杉融实业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杉融实业将汲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今后杉融实业将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杉融实业于2019年5月31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10,000股,成交金额为145,100元,以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最高卖出价14.97元/股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10,000股*14.97元/股-145,100元),即4,600元。上述所得收益4,6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上交由上市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10月,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战略投资部副部长肖某和洪桥集团执行董事施立新相识,施立新提到洪桥集团打算做新能源汽车锂电池项目。 2015年1月,施立新向肖某当面表达了洪桥集团的融资需求,讨论了相关事项,此后双方有邮件和电话往来。2015年2月26日、27日,肖某在对新能源电池进行研究并征得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某同意后,开始收集宝硕股份(新希望集团为控股股东)和洪桥集团的相关数据设计具体方案。3月3日,洪桥集团执行董事贺某初向肖某发送邮件,提出“由于方案有些调整,我需要先同书某沟通一下......我5号早班机到京,可于晚上会议。” 3月4日,肖某电话向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某汇报工作,次日晚,王某、贺某初、施立新和肖某见面。3月6日,王某通知宝硕股份总经理王某宁带领财务总监、时任董秘到新希望集团(北京)开会,当日下午,宝硕股份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3月7日和8日,肖某与施立新就新希望集团投资洪桥集团进行了深入谈判和磋商,双方拟就投资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期间新希望集团法务部韩某委、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某军、香港奥睿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并提供法律专业支持;肖某将谅解备忘录核心条款向王某进行了口头汇报。3月9日,“宝硕股份”紧急临时停牌。当日,洪桥集团发布短暂停牌公告称,本公司股份自2015年3月9日起暂停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买卖,以待刊发有关本公司属内幕消息性质之签订谅解备忘录之公告。当日,新希望集团和洪桥集团签署了《谅解备忘录》。3月10日,宝硕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策划重大事项。 3月11日,洪桥集团发布复牌公告称,公司与新希望集团于2015年3月9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已就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电子控制领域的研发、生成及销售展开合作)进行初步磋商;公司将向新希望集团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认购期权。3月21日,宝硕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票继续停牌”。次日,新希望集团正式召开首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新希望集团王某、李某雄、肖某、宝硕股份财务总监以及中信证券、中伦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会,讨论了宝硕股份和洪桥集团新能源汽车合作项目。4月3日,中信证券认为项目交易构架存在重大障碍和重大风险,停止与洪桥集团的合作。 综上,宝硕股份上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9日。洪桥集团施立新不晚于2015年2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施立新、陈淼媛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立新、陈淼媛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涉及金额7,912,106元,合计亏损1,340,937.8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施立新知悉内幕信息以及与陈淼媛接触联络情况 施立新为洪桥集团执行董事,一直负责与新希望集团战略投资部副部长肖某沟通重组事项。施立新不晚于2015年2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一是陈淼媛经常去施立新家下单操作;二是除“宝硕股份”外,“施立新”账户与“陈淼媛”账户2015年交易股票趋同,有部分股票交易的网络地址、MAC地址一致;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后,施立新向“陈淼媛”账户转入资金买入其他股票;四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二人通信联络频繁,3月2日到3月9日,施立新与陈淼媛先后电话联系20次,最长为6分49秒,均为施立新主叫。 (二)“陈淼媛”账户交易情况 “陈淼媛”普通账户开立于2007年12月1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5年3月3日,由陈淼媛使用。2015年2月27日至3月6日,“陈淼媛”普通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成交金额7,912,106元。 (三)“陈淼媛”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陈淼媛”账户开始买入“宝硕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以及初步确定的时点基本吻合。二是“陈淼媛”账户平时资金不超过20万,但买入“宝硕股份”的金额为791万余元,成交金额突然放量,买入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三是2015年3月3日,“陈淼媛”账户由翁凛磊通过唐某根账户转入800万元,该资金系由施立新提供个人担保,其账户的资金突然转入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基本一致;四是“宝硕股份”复牌后,“陈淼媛”账户由施立新介绍给陈淼媛的秦某执行卖出操作。 三、翁凛磊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使用“马某杰”“徐某”“秦某”“唐某琳”“江某芬”等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宝硕股份”,合计6,409,034股,涉及金额95,215,233.07元,合计亏损1,646,672.2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翁凛磊与施立新接触联络情况 翁凛磊与施立新2009年相识,曾经是同事,也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非常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多次进行手机通话,3月4日到3月9日,翁凛磊与施立新手机联系19次。 (二)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2015年3月3日至6日,翁凛磊实际控制的奢冠公司汇入翁凛磊招商银行个人账户135,780,000元,并通过翁凛磊账户将105,000,000元直接或间接转入“马某杰”“陈淼媛”等6个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除“陈淼媛”账户外,其余账户均由翁凛磊实际操作或指令其员工操作买入“宝硕股份”。 3月4日至6日,翁凛磊使用“马某杰”信用账户买入2,497,110股,成交金额37,302,163.13元;使用“徐某”账户买入1,129,172股,成交金额16,848,449元;使用“秦某”账户买入988,900股,成交金额14,705,300元;使用“唐某琳”账户买入1,114,600股,成交金额16,326,603元;使用“江某芬”账户买入679,252股,成交金额10,032,718元。 (三)翁凛磊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涉案账户组在短时间内转入大量资金买入“宝硕股份”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涉案账户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立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该期间内二人联络接触频繁,3月4日至9日二人手机联系19次。三是涉案账户组买入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其中,“马某杰”和“唐某琳”账户近3年无交易,停牌前单一买入“宝硕股份”,“马某杰”账户于3月3日开立信用账户后直接买入“宝硕股份”,“秦某”“徐某”“江某芬”账户临近停牌前大量买入,交易量明显放大。 以上事实,有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等人涉案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网络地址和MAC地址、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7
标题宝硕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097号《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文件(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1月2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对外披露,同时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1
标题宝硕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097号《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文件(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1月2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对外披露,同时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 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02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4]69号
批复原因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如下: 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公司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并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山、李纪、王海棠)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一)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二)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三)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一)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二)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三)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批复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审议涉案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未发表过不同意见,对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涉案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但辩称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有其客观历史原因;上市公司及宝硕集团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其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宝硕股份各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可信。请求重新考虑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已对周山、李纪、王海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认定周山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李纪、王海棠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周山、闫海清等10名责任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一)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二)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三)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一)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二)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三)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五、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我会将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8-20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2]0544号
批复原因在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相关经济损失赔偿案件的信息披露中,公司未完整披露诉讼涉及金额,也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有责任,特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相关经济损失赔偿案件的信息披露问题,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话通知于2012年6月就案件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做了书面汇报,同时,于2012年6月25日将案件的缘由及进展情况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做了补充信息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6-16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2]保市府97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与周边居民存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问题,为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要求氯碱分公司务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停产。
批复内容氯碱分公司于 2008 年已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具体公告详见 2008 年 9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氯碱分公司所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亦无法获得延续许可。基于上述,为了确保安全,公司将遵照保定市人民政府【2012】保市府97 号文的要求,于近期全面停止氯碱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处理人保定市人民政府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3-21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11]25号
批复原因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于2011年2月5日到期,存在破产清算重大不确定风险,要求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并提前研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破产重整承诺,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力争尽快与债权人达成共识形成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
批复内容依靠公司大股东的资金支持及与债权人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2011年6月24日,保定中院向公司下达了2007保破字0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因此所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及终止上市风险已经消除。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1-01-17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1年1月7日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关注到股票停牌前6个月内存在买进公司股票的情况。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自查,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批复内容在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公司要求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作出声明和承诺,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相关意见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相关核查文件作为201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申报文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申报。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12-20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10]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发布公告称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截至2010年12月20日,资产重组仍未取得重大进展、已连续申请股票延期复牌。同时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破产重整债务大多逾期未偿还,重整计划将于2011年2月5日到期,面临破产清算并退市的重大风险,要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梳理资产重组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实际进展;梳理导致公司暂停上市或退市的各项因素,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形成处臵预案。
批复内容1、2011年1月7日,公司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公告。 2、依靠大股东的资金支持及与债权人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2011年6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7保破字0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因此所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及终止上市风险已经消除。 3、依靠债务重组收益,公司201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公司因此避免了因连续两年亏损而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7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10]12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前一交易日7月23日公司股价在开盘后40分钟左右突然急剧拉升涨停,且交易集中。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酝酿、决策过程中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自查,核实有无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同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详细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进行了自查,并按要求将公司及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酝酿、决策过程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书面报告,该报告确认公司无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3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10]122号
批复原因冀证监函【2010】122号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公司2009年年报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方面 1、公司所有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产权不明晰。 2、公司为谋求保全资产,防止被债权人追偿,将固定资产中大部分机动车挂靠在职工个人名下。同时,为防止产权纠纷,公司要求职工做出机动车归属公司所有的文字声明。上述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二)信息披露方面 1、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包装材料分公司生产场所位于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受到对方限制。公司仅在年报报表附注中披露。 2、报告期内公司下属绿源塑料分公司资产权属存在纠纷,绿源分公司部分房屋和设备位于保定中产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该部分资产由该公司抵偿债务转入绿源塑料分公司,而保定中产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目前已破产并将该部分资产作为破产财产。同时绿源分公司在保定中产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在建工程使用受限。上述事项公司仅在年报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财务方面 1、公司破产重整债务现金清偿部分第二至四期债务均已到期,公司未能按时清偿。 2、公司下属创业分公司以个人账户进行日常收付款,公司与个人签订协议,确认账户归公司所有。上述行为不规范。 3、公司因经营困难,存在欠缴社会养老保险金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以上问题给予了详细的说明回复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2-10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9]132号
批复原因冀证监函【2009】13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大股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到期未能换届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以上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3-17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9]24号、冀证监函[2009]84号
批复原因根据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为三年,鉴于公司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破产重整债务,存在破产清算的可能,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持续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对公司予以高度关注,要求公司积极盘活现有资产,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力争在最短时间筹集资金偿付第二期债务;积极协调控股股东和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和推进相关工作计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与后续发展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公司财务危机;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破产清算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批复内容依靠大股东的资金支持及与债权人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2011年6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保定中院”)向公司下达了2007保破字0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因此所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及终止上市风险已经消除。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3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规范运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问题 2、公司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3、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4、公司内控制度有待改进和健全,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5、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批复内容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公司找到了自身的不足,明确了整改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对完善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建立科学的"三会一层"的协调运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7-01-13
标题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上字[2007]4号文
批复原因因本公司未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1-25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保公经字[2006]80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借款担保合同诈骗纠纷。
批复内容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了报案申请,认为公司涉嫌借款担保合同诈骗纠纷。目前,保定市公安局已向公司下发了保公经字[2006]8012号《立案决定书》,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保定市公安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11-22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未能按原计划披露《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二是公司已督促宝硕集团尽快完善有关抵债资产的手续;三是目前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集中力量加大了对"《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审核及确认工作的力度;四是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情绪稳定。
批复内容
处理人其他机构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11-14
标题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上字[2006]701号文
批复原因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周山等公开谴责并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批复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王海棠,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原董事、现任董事长闫海清,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0-23
标题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冀证监立通字[2006]2号),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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