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维科技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函[2021]161号 |
批复原因 |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请公司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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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维科技术: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08号 |
批复原因 | 一、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 总经理杨东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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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7 |
标题 |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1]2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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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舒国平、孙华、陈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 你们对公司销售折让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 你们对公司销售退回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3. 你们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4. 你们未准确识别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对该组成部分执行内部控制审计。
5. 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2019年度,你们在对某北京客户的收入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时,发现公司将苏州纳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新)的送货单作为某北京客户的送货单。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舒国平、孙华、陈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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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2 |
标题 | 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42号 |
批复原因 |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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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31 |
标题 |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万元,上年同期为5,457.96万元。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6,400万元。导致本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维科电池)客户复工后,对宁波维科电池2019年底发出产品进行检测,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格进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408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销售收入及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3,700万元,但实际实现净利润为-6,408万元,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约73%,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也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就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提示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0年4月1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总经理杨东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冷军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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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
标题 |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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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0 |
标题 |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4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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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
标题 |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购买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3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购买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3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9年6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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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
标题 | 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21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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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3-03 |
标题 | 维科精华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卓”)、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铭”)合并系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4年销售收入第二名客户,2015年、2016年销售收入第一名客户,为维科电池2014年末应收账款第二名客户,2015年末、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名客户。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维科电池应收东莞金卓、东莞金铭款项多次出现逾期收回的情况,但你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7月28日重组过程中披露的《维科精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重大风险提示之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均称“维科电池的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能够按时支付销售货款”,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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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2 |
标题 | 维科精华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2015]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宁波工投集团的违法事实如下:
宁波工投集团,系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股600152,以下简称”维科精华”)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投公司”)系由宁波工投集团100%持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田某岳。宁波工投公司于2011年4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维科精华”股份6,298,029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1459%,成交金额为73,237,212元。宁波工投集团自2011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维科精华”9,637,80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283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规定,宁波工投集团与宁波工投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宁波工投集团在2015年5月14日的减持交易后,与宁波工投公司累计减持“维科精华”股份数已超过5%。此后,宁波工投集团继续于5月15日、18日对“维科精华”进行减持。综上,宁波工投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维科精华”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宁波工投集团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维科精华”,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1,261,121股,成交金额为19,485,998.7元,超比例减持部分占维科精牮总股本的0.43%。杨某是宁波工投集团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波工投集团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王东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工投集团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维科精华股份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宁波工投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升予以警告。
(三)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宁波工投集团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宁波工投集团合计罚款140万元。
(四)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升处以3万元罚款,对宁波工投集团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升处以3万元罚款,对王东升合计罚款6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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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17 |
标题 | 维科精华关于对宁波证监局核查发现问题的自查及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上市函[2015]23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上市函[2015]2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地自查和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已报送宁波监管局。具体自查和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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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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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0 |
标题 | 维科精华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上市函[2015]23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上市函[2015] 2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历史上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将对上述三项问题进行严谨核实,其中对于事项一问题,公司将聘请独立中介机构作出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以确保上市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计划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相关责任追究情况、具体整改措施、独立董事意见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宁波证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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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原持有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或公司)14,716,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有限)原持有公司41,98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0%。工投有限为工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9.31%。自2011年4月7日至2015年5月18日,工投有限和工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卖出维科精华股份15,935,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二者在合计卖出维科精华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总股份的5%时,未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工投有限和工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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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29 |
标题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宁波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发[2008]88号 |
批复原因 | 一、独立性及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会计处理方面 |
批复内容 | 通过 2007 年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和本次巡回检查,找出了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和不足,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公司希望在监管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帮助下,通过本次整改及后续的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公司运行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使公司能成为一家有回报、能发展、懂责任的诚信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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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5-24 |
标题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说明及整改措施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发[2008]3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二、独立性问题
三、对公司独立性,包括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等方面进行自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通过本次整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同时将积极与宁波证监局保持沟通,继续研究推进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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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3 |
标题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发[2007]154号 |
批复原因 | (一)、独立性问题。
(二)、同业竞争问题。
(三)、部分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找出了诸多公司在规范运作上的一些问题和差距,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公司将切实落实上述整改方案,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同时,期望监管部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对本整改方案提出意见和批评,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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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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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7-31 |
标题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发[2004]42号 |
批复原因 | 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有遗漏;个别关联事项披露有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巡回检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于2004年6月28日至7月2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7月26日以甬证监发(2004)42号文下发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接通知后,公司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一致认为巡回检查提出的问题真实而诚恳,公司将以本次巡回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严格落实,提高公司的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行水平。为此,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整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由公司第四届第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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