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25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康欣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2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3】3297号《关于康欣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实和分析,现就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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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5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33号、山东证监局[2023]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4月21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总经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785,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查,截至2022年4月20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与一致行动人郭志先,合计持有康欣新材10.35%的股份。2022年4月21日,你与郭志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676,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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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9 |
标题 | 关于对李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22年4月20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与一致行动人郭志先,合计持有康欣新材10.35%的股份。2022年4月21日,你与郭志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676,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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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9 |
标题 | 关于对郭志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4月21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总经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785,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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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26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4月23日、5月19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违规减持股份致歉及其补充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90,866股、3,785,564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28%。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减持,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 |
批复内容 | 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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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3 |
标题 | 康欣新材:康欣新材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违规减持股份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洁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9.22%减少至7.22%,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志先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1.13%减少至0.85%。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考虑到两人为一致行动人,减持额度应合并计算,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超额违规减持3,785,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李洁先生、郭志先女士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诚挚的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票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该大宗交易发生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披露日为2022年4月30日,违反了定期报告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系对窗口期理解有误所致,不存在因提前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股东李洁先生及郭志先女士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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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
相关法规 | 《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
批复原因 | 占用防火间距,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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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
相关法规 | 《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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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
相关法规 | 《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
批复原因 | 车间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到期复查未整改,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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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0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24号 |
批复原因 | 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等,从公司业绩与成本、生物性资产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业绩与成本情况
二、关于生物性资产情况
三、其他方面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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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8 |
标题 |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3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8】273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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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志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50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李洁,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郭志先,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时
任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17年1月18日和12月25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分别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所持公司股份14,180,000股、18,089,412股股份,合计质押32,269,412股,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2018年4月10日,控股股东李洁的一致行动人郭志先向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所持公司股份23,630,000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但李洁、郭志先未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导致公司分别迟至2018年5月12日、5月19日才披露郭志先和李洁的股份质押情况。
李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郭志先作为李洁的一致行动人,其股份质押情况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李洁和郭志先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未及时披露般权质押事项,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批复内容 | 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洁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志先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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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3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98号 |
批复原因 |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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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康欣新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4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477号《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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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5 |
标题 |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山东监管局[2016]4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二、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相关信息;
三、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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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2-23 |
标题 | 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华光”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股权控制关系,2007至2012年年报中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青鸟华光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前两大股东分别是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天桥”)(12.28%)和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5.34%),而北大青鸟为青鸟天桥的第一大股东。因此,青鸟华光系由北大青鸟所控制。
2007年2月,北大青鸟持有的青鸟天桥股份和青鸟华光股份经依法拍卖过户给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兴”)。青鸟华光2007年年报披露,东方国兴是青鸟天桥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07年9月,东方国兴以存续分立的方式新设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东方科技承接了东方国兴持有的青鸟天桥股份和青鸟华光股份。青鸟华光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各年报均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东方科技,实际控制人为东方科技的股东朱小洁、徐林盛、孙维东。
经进一步查明,自2007年股东发生系列变化以来,青鸟华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模式等方面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北大青鸟通过委任董事、管理人员、控制资金、投资事项向北大青鸟报批等方式实际控制青鸟华光生产经营及财务等重大决策。东方科技3名股东均为北大青鸟员工,东方科技没有向青鸟华光推荐或派驻董事,不参与管理,不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北大青鸟仍为青鸟华光的实际控制人,但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前述情况,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真实。
二、公司未如实披露重要关联关系,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虚增2012年净利润
2012年,青鸟华光及其控股子公司潍坊青鸟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将持有的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光”)合计100%股权出售给新疆盛世新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世新天”)。通过该笔交易,青鸟华光确认43,139,116.90元股权转让收益,并全部计入了2012年当期损益。
经进一步查明,该笔北京华光股权转让事项实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利得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但青鸟华光隐瞒了上述事项的关联交易事实,并通过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方式,实现青鸟华光2012年度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而且,青鸟华光2010年、2011年已连续两年亏损,因此青鸟华光通过北京华光股权转让事项实现盈利,规避了公司股票被实施暂停上市。
三、公司未如实披露重要交易实质,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2012年营业收入
青鸟华光2012年年报确认公司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47.53元,前两名客户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合计6,105,763.10元,占年度营业收入的47.73%,主要来源于其2012年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通信”)。
经进一步查明,华光通信的销售收入系由青鸟华光通过关联方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配合,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形成,该做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并由此规避了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0.1.7条、第10.2.4条、《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公司时任董事周燕军、侯琦、刘永进、任松国、于明,时任独立董事钱明杰、王龙彪、路志鸿,时任监事郭瑜、陈梁,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祯,时任财务总监张永森均未能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周燕军、侯琦、刘永进、任松国、于明,时任独立董事钱明杰、王龙彪、路志鸿,时任监事郭瑜、陈梁,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祯,时任财务总监张永森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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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6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4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披露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并于当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5]0445号《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公司根据2013年更正实际控制人的各项原因,补充说明本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理由和依据,核实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发生实质变化。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相关问题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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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1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证监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青鸟华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
二、青鸟华光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三、青鸟华光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 |
批复内容 |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立即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的问题整改小组,逐条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逐条落实问题整改措施。现将相关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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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4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相关问题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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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1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证监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2015]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青鸟华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
二、青鸟华光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三、青鸟华光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青鸟华光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周燕军、许振东、徐祗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侯琦、刘永进、于明、张永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刘世祯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5、对任松国、张永森、王龙彪、路志鸿、钱明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郭瑜、陈梁分别给予警告。
本案审理期间,青鸟华光监事会召集人张永利因病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周燕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许振东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徐祗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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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07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鲁证监函[2013]116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3]6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4]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青鸟华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
二、青鸟华光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三、青鸟华光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拟决定:
1、对青鸟华光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周燕军、许振东、徐祗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侯琦、刘永进、于明、张永利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刘世祯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5、对任松国、张永森、王龙彪、路志鸿、钱明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郭瑜、陈梁分别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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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01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鲁证监函[2013]116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批复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由于公司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调查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正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有关机构进行相关咨询论证, 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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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鲁证监函[2013]116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仍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立案调查之中,尚未收到相关结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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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14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的说明暨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监管局认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 |
批复内容 | 山东监管局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未予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就国兴科技三名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历史沿革、股份关系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开说明,真实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要求公司在2013年9月20日前向山东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及整改报告予以公告。
公司会把本次整改视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良机,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山东证监局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今后公司要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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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31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函[2013]116号 |
批复原因 | 一、资产转让事项
2012年11月7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别持有的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0%、20%的股权出售给新疆盛世新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交价格1920万元,该事项形成股权转让收益4314万元,你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收回以前年度往来款项事项
根据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财务资料,公司于2012年底收回了以前年度的往来款项,且部分往来款项因此前已全部计提了坏帐准备,款项收回导致当年利润增加958万元,公司未将该事项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三、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所列示应付北大青鸟668万元事项
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应付北大青鸟668万元。经查,该笔资金于2012年11月8日由A公司帐户划至青鸟华光,但青鸟华光财务记帐凭证所附银行进帐单付款人系中青联合,明细帐计入其他应付款—北大青鸟,即原始进帐单、银行对帐单及公司明细帐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函》后,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监管函》中涉及事项向相关公司和自然人发出征询函,并将此函通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国兴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征询函回复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目前公司仍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立案调查中,尚未收到相关结论。对《监管函》以及立案调查涉及事项,如有进一步情况,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补充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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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17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3]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同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董事长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应于2013年9月20日以前完成,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同时,你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
如果对该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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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3-21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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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需要修订。
(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中,尚需进一步规范。
(三)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需进一步增强。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的相关要求完成公司治理整改中的一系列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风险意识及规范化运作意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切实做好公司治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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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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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6-16 |
标题 | 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周燕军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重大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配股募集资金余额7821.1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事前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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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23 |
标题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上证上字[2004]149号 |
批复原因 | 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于2004年10月8日向公司下发了上证上字[2004]149号文件,要求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收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通知要求整改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发现,公司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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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9-21 |
标题 | 对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控股企业进行整改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及时;运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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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22 |
标题 | 关于济南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济证公司字[2003]63号 |
批复原因 | 配股募集资金投入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
2003年9月16日至9月21日,贵办组成检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检查。近日,贵办向我公司发出了济证公司字〖2003〗63号文《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改通知》。我公司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整改通知中提到的有关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与会计师进行了研究,一并制定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证管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 |
处理人 | 济南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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