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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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3 |
标题 | 泰恩康: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22年6月14日起担任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恩康)副总经理。你的配偶冯红云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泰恩康”股票情况如下:2022年6月17日卖出3,500股,成交价格27.4元/股,成交金额9.59万元;2022年6月23日卖出3,500股,成交价格30元/股,成交金额10.5万元;2022年7月18日买入4,000股,成交价格29.2元/股,成交金额11.68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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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0 |
标题 | 泰恩康:关于公司高管亲属发生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冯红云女士于2022年7月18日因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高管配偶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为3,200元,计算公式为:买入股数×(卖出最高价-本次买入价)=4,000股*(30.00元/股-29.20元/股)=3,2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冯红云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000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规定,冯红云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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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2020】第077号关于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20]第0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
处理人 | 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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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8 |
标题 | 泰恩康: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3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陈小卫先生为金刚玻璃的独立董事,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陈小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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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7 |
标题 | 【2019】第006号关于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19]第00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的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2019]第006号。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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