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关于对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中,未能严格对照相关名录、国家标准等对香兰素产品的性质作出审慎认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客观。 |
批复内容 |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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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关于对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沈佳、孟娜: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相关名录和国家标准等作出客观专业判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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