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01 |
标题 | 泽宇智能: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章锐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自查整改报告》,获悉其子章程熙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章锐先生及其子章程熙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章程熙先生已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489.14元上交公司。2、经核实,本次交易系章程熙先生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作出的投资行为,其未就该交易向章锐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章锐先生及其子章程熙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自查整改报告》,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积极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敦促相关人员在规范好自身行为管理的同时强化对直系亲属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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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24 |
标题 | 泽宇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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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1.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63亿元,同比增长22.7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7亿元,同比增长21.88%。请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未来发展战略、近两年净利润、净资产、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情况及可持续性等,详细说明制定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转增比例是否与公司业绩增长幅度相匹配,本次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请说明本次方案的具体制定过程,包括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3.请说明本次方案的提议股东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三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以及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若是,请详细披露。4.请说明你公司披露本次方案前一个月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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