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27 |
| 标题 | 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4条、第51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 |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5]226号 |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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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18 |
| 标题 | 中科磁业: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5]226号 |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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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10-17 |
| 标题 | 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22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查明的事实,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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