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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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6
标题德迈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9
标题关于对昝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30号
批复原因昝爱军: 经查,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迈仕)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显示,你作为德迈仕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德迈仕股票不超过450万股。9月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德迈仕股票18万股,占德迈仕总股本的0.12%,成交金额为218.32万元,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31
标题关于对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昝爱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5
标题德迈仕:2022-0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公司2022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昝爱军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万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4%。自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因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昝爱军先生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8万股,存在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批复内容昝爱军先生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系因对规则理解不充分,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等的情况。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昝爱军先生深刻认识到了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9
标题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大环罚决字[2015]080018号《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大环罚决字[2015]080018号
批复原因因查明精密科技厂区内铁屑沥下来的切削液通过露天导流槽引入贮存池,部分导流槽未采取防雨措施造成部分切削液流失到水泥地面,且切削液贮存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此种行为仅一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十七条。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精密科技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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