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27 |
标题 | 华骐环保: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辛城和崔晓琳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辛城和崔晓琳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股东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征询公司的意见,为股东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发生后,股东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2、以上股东积极配合公司处理后续事宜,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302.23元(计算方法:所获得收益=(卖出价格-加权平均买入价格)*短线交易股数=(9.7082-9.57148)*6,700+(9.7200-9.57148)*2,600=1,302.23元),公司已在公告日前收到该笔款项。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培训宣导,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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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14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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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
标题 | 五河华骐被五河县公安局警告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五河县公安局在2019年10月14日检查中,五河华骐被发现未按规定硫酸露天存放、盐酸没有实施双人双锁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处以警告处罚。 |
处理人 | 五河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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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3 |
标题 | 收到宜兴市环境保护局(现宜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宜环罚决[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宜环罚决[2016]201号 |
批复原因 | 因进水水质超标,宜兴华骐运营的宜兴市丁蜀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的氨氮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的罚款计18.267万元。 |
处理人 |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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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6 |
标题 | 收到无锡市环境保护局锡环罚决[2016]36号《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锡环罚决[2016]3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1日,因进水水质超标,宜兴华骐运营的宜兴市丁蜀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的氨氮值超过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罚款24.43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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