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5-08-15 |
| 标题 | 卡倍亿: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23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变动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持有“卡倍亿”的数量从76,881,000股增加至107,633,400股,合计持股比例从56.97%增加至57.11%。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就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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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5-08-15 |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变动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持有“卡倍亿”的数量从76,881,000股增加至107,633,400股,合计持股比例从56.97%增加至57.11%。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就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光耀、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秦慈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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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5-19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3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新协实业通过“新协实业”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卡倍转02”,其中2024年9月2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927,850张,成交金额120,286,474.00元,2024年9月30日累计买入“卡倍转02”7,260张,成交金额1,448,181.13元,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2,079,117张,成交金额361,713,763.74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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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5-17 |
| 标题 | 卡倍亿: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3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新协实业通过“新协实业”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卡倍转02”,其中2024年9月2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927,850张,成交金额120,286,474.00元,2024年9月30日累计买入“卡倍转02”7,260张,成交金额1,448,181.13元,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2,079,117张,成交金额361,713,763.74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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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03-14 |
| 标题 | 卡倍亿: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22025011号 |
| 批复原因 | 因新协实业涉嫌短线交易“卡倍转02”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其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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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6 |
| 标题 | 关于对秦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4]24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于2024年4月12日买入“卡倍亿”1,000股,成交金额39,550元。卡倍亿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你买入“卡倍亿”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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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
| 标题 | 关于对林光成、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4]16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林光成担任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或公司)董事、林强担任卡倍亿副总经理。林春仙系林光成配偶、林强母亲,林春仙于2024年1月22日买入卡倍亿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1786张,交易金额17.86万元,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卖出,交易金额22.80万元,获利4.94万元。上述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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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9 |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55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22日,卡倍亿董事林光成买入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3.95万张,成交金额为394.60万元;副总经理林强(林光成之子)买入3.93万张,成交金额为392.81万元;林光成的配偶、林强的母亲林春仙买入0.18万张,成交金额为17.86万元。3月20日,林春仙将0.1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22.80万元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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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80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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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7 |
| 标题 | 卡倍亿: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函[2022]39号 |
| 批复原因 | 蒋振华:你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于2022年1月5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债”3,221张后,于2022年3月22日卖出“卡倍转债”100张,成交金额16,990元,获得收益6987.45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你上述买卖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于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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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24 |
| 标题 | 卡倍亿:关于董事买卖公司可转换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董事蒋振华先生于2022年3月22日卖出持有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债”,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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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8 |
| 标题 | 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第2420200023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第2420200023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9月30日,上海卡倍亿收到上海市水务局发出的第242020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在马桥镇工-275地块范围内实施了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进行开工建设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7万元人民币。 |
| 处理人 | 上海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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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6 |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41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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