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03 |
标题 | 对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4]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6月5日,你方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菱动力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崔某某处受让公司股份240万股。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卖出其中12.95万股、4.97万股,剩余222.08万股。2023年6月19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你方持有的222.08万股转增后增至355.33万股。2023年6月21日至10月16日期间,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将355.33万股全部卖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方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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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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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7 |
标题 | 西菱动力: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2]1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晓林、杨浩: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3100万元至3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至3000万元。2022年4月13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2004.05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86.04万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西菱动力及魏晓林、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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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0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00万元至3,300万元;4月13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2,004.05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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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西菱动力:关于公司董事涂鹏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1]52号 |
批复原因 | 涂鹏:经查,你本人于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菱动力)董事。在担任董事期间,你女儿涂怡媛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多次买卖“西菱动力”股票,累计买入126,500股,买入成交金额为1,570,667元,累计卖出130,500股,卖出成交金额1,592,201元,相关违法所得已按规定上缴西菱动力。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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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涂鹏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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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31 |
标题 | 西菱动力: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涂怡媛女士于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1月13日之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涂怡媛女士本次累计买入126,500股,累计卖出130,5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方法计算,在扣除交易税费后累计盈利人民币68,880.62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涂怡媛女士短线交易所获盈利68,880.62元已上交公司。
2、此次短线交易系涂怡媛女士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致,该等交易均为其本人操作,系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涂怡媛女士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未来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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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收到(大)应急罚[2020]00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20]004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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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大)应急罚[2020]00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20]004-1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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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大)应急罚[2020]00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20]004-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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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大)应急罚[2020]004-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20]004-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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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大)应急罚[2020]00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大)应急罚[2020]004-4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15日,西菱部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地点位于西菱部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事发人员为西菱部件废钢材供应商委托的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即负责运输废钢司机邵某。2020年4月16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下发文号为(大)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查,该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熔炼二平台使用自动加料小车(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熔炼二平台作业区;3.卸料作业区无危险危害告知牌,未制定卸料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铸造车间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责令西菱部件对上述第1-4项问题于2020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西菱部件本次安全事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在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的执法区间内,对西菱部件罚款20.30万元。决定对西菱部件主要负责人李建国处以罚款3.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瑞娟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企管办主任职务,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冯小维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车间主任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对肖波作出由西菱部件暂停其铸造车间东久生产线线长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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