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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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02
标题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3
标题科创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费耀平、李杰:经查,2024年1月29日,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7,900万元至-9,900万元。2024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修正为-16,100万元至-18,100万元。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6,619.83万元。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费耀平、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3
标题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4年1月29日,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7,900万元至-9,900万元。2024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修正为-16,100万元至-18,100万元。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6,619.83万元。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费耀平、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7-09
标题科创信息:关于收到《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分别签订了两份《物资采购及集成服务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111,157,800元。大有科技于2023年5月16日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46,312元、4,446,312元,后续未支付任何款项。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24年4月19日向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批复内容决定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处理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科创信息: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公司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签订两份《物资采购及集成服务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115.78万元,根据大有科技提供的其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签订的合同,该项目的业主方为川综能。根据合同约定,大有科技于2023年5月16日向公司支付合同首期款共计人民币890万元,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大有科技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该项目剩余款项的付款期限为2024年5月16日之前,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剩余款项。由于该项目涉及交易金额重大且应收款项余额较大,年审会计师要求对该项目补充客户访谈、项目现场实地查看等审计程序,但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近日,公司通过与川综能沟通核实,发现大有科技提供的其与川综能签订的合同资料与公司在川综能了解到的项目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批复内容为保障公司权益,2024年4月19日公司已向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处理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12
标题科创信息:关于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伍显卫先生于2022年5月13日起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经核查,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伍显卫先生的配偶杨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股,累计卖出100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此规定,杨华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杨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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