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5 |
标题 | 关于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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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4 |
标题 | 关于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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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20 |
标题 | 聚灿光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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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4 |
标题 | 聚灿光电: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73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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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关于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殷作钊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殷作钊:
你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的董事,于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期间共计卖出聚灿光电股票1,001,300股,成交金额11,605,000元;于11月14日买入聚灿光电股票30,000股,成交金额为372,804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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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1-15 |
标题 | 聚灿光电:关于董事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11月14日,殷作钊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将一笔“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买入成交价格为12.427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372,810元,买入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 |
批复内容 | 针对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向殷作钊先生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2018年11月14日卖出成交均价(12.287元/股)以及买入成交均价(12.427元/股)进行计算,殷作钊先生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2.287元/股-12.427元/股)*30000股=-4200元,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殷作钊先生在本次交易中未获得收益。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殷作钊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
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殷作钊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殷作钊先生在《关于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告知函》中表示:“针对上述误操作行为造成的短线交易事项,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
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将加强有关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减持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本人自愿将对应的减持税后所得的50%上交贵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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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08 |
标题 | 聚灿光电: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半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报告期末,你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79,272万元。请公司补充说明在建工程对应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实施进度、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的情形、是否存在实施未及预期情形及原因,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2、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16,40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56.39%。请你公司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补充说明存货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并结合存货的结构、产品类型、库龄、平均售价以及下游应用的变化情况等,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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