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8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205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在减持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减持至5.578%才进行公告。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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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12月15日,你企业通过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国际”)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企业作为科锐国际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科锐国际股份10,199,900股,占科锐国际总股本的5.578%,你企业在所持科锐国际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所持科锐国际股份。 |
批复内容 | 同时,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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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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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5 |
标题 | 科锐国际: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贵部”)对此发出《关于对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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