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89号 |
批复原因 | 一、易伟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操纵“金陵体育”情况 |
批复内容 | 没收易伟违法所得83,342,207.12元,并处以83,342,207.1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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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8-02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626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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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3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21号 |
批复原因 |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
批复内容 |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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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21号 |
批复原因 | 我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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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7 |
标题 | 关于对李剑峰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你提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你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以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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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二、李剑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李剑峰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
批复内容 | 我会拟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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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3-20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30003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及变动信息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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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1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某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
批复内容 | 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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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12号 |
批复原因 | 李剑峰,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自 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
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 年 5 月 26 日、 27 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 205,600
股; 2020 年 12 月 22 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 股;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
计卖出“金陵体育” 6,420,404 股;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李某将
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 205,600
股。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245,6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7,174,006.01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
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股票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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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7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佳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美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春荣、施美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佳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佳、施美华、李春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
批复内容 | 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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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24 |
标题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2016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先生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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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06 |
标题 | 关于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董事及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李剑峰之女李佳于2020年5月26日、5月27日累计买入20.56万股金陵体育股票,交易金额合计535.90万元;李剑峰于2020年9月2日至10月13日期间累计卖出97.73万股金陵体育股票,交易金额合计2,953.69万元。李剑峰卖出金陵体育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李佳买入后的六个月内,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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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金陵体育: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亲属施美华女士、董事李剑峰先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现就有关事项特此说明如下:施美华女士(施美华与公司董事李春荣为夫妻关系)2020年9月21日、9月22日卖出金陵体育股票7.1万股,2020年12月22日因误操作导致买入金陵体育股票4.0万股。李剑峰先生(李佳与董事李剑峰为父女关系)女儿李佳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7日购买金陵体育股票20.56万股,李剑峰先生于2020年9月2日、9月8日、9月10日、10月13日期间,按照减持计划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金陵体育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与施美华、李剑峰核查相关情况。经询问施美华本人,其由于其年纪比较大(出生年月为1950年5月)操作失误,2020年12月22日将“买入”其他股票40,000股的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导致错误买入成交40,000股.买入价格为43.64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174.56万元。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经询问李剑峰本人,李剑峰在2020年9月2日、10月13日期间卖出股票均价为30.22元/股,卖出20.56万股股票成交金额为621.3232万元.由于公司2020年7月8日对外披露披露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373,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4.76%),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7,724,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其减持时未将其女儿李佳的考虑在内,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施美华女士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施美华女士深表自责,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表示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一年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一年内不买入公司股票。自愿锁定买入40,000.00股股票1年。施美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李剑峰先生此次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李剑峰表示承诺自愿其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853,775.00元上缴上市公司。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督促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及其家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操作、谨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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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金陵体育:【2021-057】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47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0月13月,李春荣减持公司股票2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0%,成交金额为875.49万元。李剑峰减持公司股票239,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6%,成交金额为771.84万元。2020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你们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第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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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春荣、剑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4号 |
批复原因 | 李春荣、李剑峰:
你们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的董事,2020年10月13日,李春荣减持公司股票27.10万股,成交金额875.49万元,李剑峰减持公司股票23.93万股,成交金额为771.84万元。金陵体育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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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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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0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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