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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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火旺、熊永忠、杨诗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能识别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问题。
二、未能识别公司收入确认跨期问题。
三、收入的细节测试实施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所和刘火旺、熊永忠、杨诗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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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2 |
标题 | 新劲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的公告(广东证监函[2022]6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22]60号 |
批复原因 | (一)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 关联方担保审议程序不规范。
(三) 销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四) 商誉减值测试中销售额预测相关依据不足。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切实完善公司治理运作和内部控制各项制度机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规范化水平,牢牢守住依法合规底线,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关你公司的整改报告,请于收到本监管关注函30日内报送我局,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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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2 |
标题 | 新劲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的公告(广东证监会[2022]1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海外销售部分业务收入存在跨期。
(三)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四)未披露终止经营损益情况。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劲刚、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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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6号 |
批复原因 |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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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4 |
标题 | 新劲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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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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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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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6 |
标题 | 新劲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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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新劲刚: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号 |
批复原因 | 王振明:2019年10月17日,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作为新劲刚的董事、副总经理,拟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2,767股。截至2020年1月9日,你共减持400,917股,超过了减持计划48,15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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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振明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号。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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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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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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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预约于 2018年3月30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但因没有及时上传年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导致年报未能按约定时间披露,延期至3月31日对外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不利影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6.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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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胡群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21号 |
批复原因 | 胡群梅:
你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监事,你的配偶周红光于2018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974,611元。公司预约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2017年年报,后因故延期至3月31日披露。
你的配偶在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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