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7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庆、殷筱华、潘爱斌:
2024年1月23日,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500万元-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3,500万元-4,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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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庆、殷筱华、潘爱斌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6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500万元至4,000万元。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878.54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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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4 |
标题 | 平治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85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23日,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500万元-700万元。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3,500万元-4,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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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0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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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2 |
标题 | 深圳创微达被相关机构处罚 |
相关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创微达于2019年7月22日生产的智能网关(路由器)(规格型号:12V-1.5A、ZH-A0101)的产品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T9254-2008标准,依据《2019年路由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方案》判定为不合规产品,该等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37,500元。 |
处理人 | 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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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12-03 |
标题 | 平治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8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0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公司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1,647,757元更正为949,983,277元。
二、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准确披露供应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郭庆、殷筱华、潘爱斌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2点30分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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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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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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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2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前对上述事项做出书面回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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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3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交易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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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2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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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2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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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6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持续督导机构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在3月12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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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国才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号 |
批复原因 | 陈国才:
你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40%”,上述股份已于2017年12月14日解除限售。2017年12月19日,平治信息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2,678,400股,占你所持平治信息股份的40%。2018年5月30日,平治信息实施权益分派后,前述计划减持的股份数量变更为4,017,600股。截至2018年6月11日,你实际减持股份数量为4,138,496股,超额减持120,896股,超额减持金额为7,668,433元,违反了你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此外,你在2018年6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票127,200股,持股比例由5.03%降至4.92%,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公司股份。你直到2018年6月19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11.1条、第11.1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1.4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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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3 |
标题 | 千润信息收到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542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文件批号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5420号 |
批复原因 | 千润信息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的广告 |
批复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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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平治信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8]74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6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平治信息股票127,200股,持股比例由5.03%降至4.9213%。你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即3.348%。2018年1月10日至6月11日,你实际减持股份数量为4,138,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875%;超过计划减持数量120,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07%。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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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4 |
标题 | 圣万动漫收到杭州市滨江区区公安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公(浦)行罚决字[2017]10319号) |
相关法规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
文件批号 | 杭滨公(浦)行罚决字[2017]10319号 |
批复原因 | 因圣万动漫的一名员工韩某未进行流动人员居住登记 |
批复内容 |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圣万动漫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杭州市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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