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0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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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仇一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5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路通或公司)的股东,在ST路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如减持所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2024年2月19日,你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路通股票1,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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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0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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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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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ST路通:深证上[2023]394号-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394号 |
批复原因 | ST路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林竹,总经理蓝宇,财务总监马海钦,监事会主席黄茂钦,监事
王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宁波余姚云城
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余姚合家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
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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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ST路通:深证上[2023]394号-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394号 |
批复原因 | ST路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竹,总经理蓝宇,财务总监马海钦,监事会主席黄茂钦,监事王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余姚合家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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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对路通视信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林竹给予警告,以路通视信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路通视信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蓝宇、黄茂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四、对马海钦、王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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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3 |
标题 | 路通视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
及时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路通视信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路通视信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路通视信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林竹给予警告,以路通视信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路通视信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蓝宇、黄茂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四、对马海钦、王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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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路通视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对路通视信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林竹给予警告,以路通视信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路通视信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蓝宇、黄茂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四)对马海钦、王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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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30 |
标题 | 路通视信: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2018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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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5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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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2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21年1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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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1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20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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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10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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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3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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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路通视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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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07 |
标题 | 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通视信”)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毅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毅于2017年11月3日和2017年11月6日分别卖出5,000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刘毅已于2017年11月7日将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850元上缴归公司,收益计算方式为:(卖出价-买入价)*交易股数。
2、经向刘毅了解,其因个人事务繁忙,存在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操作证券账户的情况,委托人基于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进行操作,导致出现本次短线交易的情况。刘毅本人并无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获利的情形。
3、刘毅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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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7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0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11月1日,你持有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股票13,461,540股,占路通视信总股本的6.73%。2017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间,你累计买入路通视信股票10,000股,买入金额149,650元。2017年11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你累计卖出路通视信股票10,000股,卖出金额150,500元。你的上述相关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第3.1.12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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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3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1日,公司直通披露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提议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将有关说明材料于在4月27日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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