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8 |
标题 | 辰安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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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
标题 | 关于对黄全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期间,你的配偶于2022年12月20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20400元,于2022年12月28日买入400股、交易金额8012元,于2022年12月30日卖出400股、交易金额8344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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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辰安科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黄全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黄全义先生的配偶孙琳女士因误操作导致近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次交易系孙琳女士误操作导致,黄全义先生确认对相关交易情况不知情,亦未告知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未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黄全义先生对本次交易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本次交易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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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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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3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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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5 |
标题 | 《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亚琼、胡乃鹏、谢中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出具《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亚琼、胡乃鹏、谢中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8号)。 |
批复内容 | 出具《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亚琼、胡乃鹏、谢中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8号)。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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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0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5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7]56号 |
批复原因 | 出具《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56号)。 |
批复内容 | 出具《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56号)。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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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文、胡新荣、钱奕兵、王彩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5]7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72号 |
批复原因 | 出具《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文、胡新荣、钱奕兵、王彩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5]72号)。 |
批复内容 | 出具《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文、胡新荣、钱奕兵、王彩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5]72号)。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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