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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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32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735903,简称“安硕信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2022年7月13日,安硕信息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2022年8月9日,安硕信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安硕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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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32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2号 |
批复原因 | 王和忠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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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32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3号 |
批复原因 | 高勇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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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1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22年8月9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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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关于对王和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2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2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2022年7月13日,安硕信息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2022年8月9日,安硕信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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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9 |
标题 | 关于对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2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2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2022年7月13日,安硕信息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2022年8月9日,安硕信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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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0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时任副总经理黄荣南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99号 |
批复原因 | 黄荣南:
经查,截至2022年11月15日,你作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或“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安硕信息股票80,000股。2022年11月16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安硕信息股票12,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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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4 |
标题 | 关于对黄荣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99号 |
批复原因 | 黄荣南:
经查,截至2022年11月15日,你作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或“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安硕信息股票80,000股。2022年11月16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安硕信息股票12,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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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1-21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副总经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黄荣南先生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造成违规。 |
批复内容 | 1、公司获悉上述减持行为后,立即与黄荣南先生进行核实。 黄荣南先生因
临时委托配偶管理证券账户,由于配偶对股票交易软件的误操作致使其违规减
持。经调查, 黄荣南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未构成短线交易, 不存
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2、 黄荣南先生意识到上述违规减持的情形后,及时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备,
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黄荣南先生就本次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就因此给公司
和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黄荣南先生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
的管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
律法规。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将再次提醒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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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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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侯小东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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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现按要求逐项回复说明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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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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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2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7]2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子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安硕信息先后设立和参与设立了从事征信业务全资子公司、互联网金融控股子公司、云服务控股子公司和普惠金融业务参股公司。相关事项属于对安硕信息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是,安硕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主要表现为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安硕信息对与子公司的资源投入、经营计划与子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等信息与公告存在差异且无合理解释、规避相关子公司资质牌照申请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未充分揭示子公司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以及未在收到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
二、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和风险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安硕信息股价出现多次异动,安硕信息于2014年7月1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先后4次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述公告中,安硕信息均未结合相关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经营风险等因素披露相关信息,未能对市场质疑做出有效澄清。
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
时任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时任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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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0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38号、处罚字[2016]53号、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安硕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硕信息披露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情况
(二)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
1、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2、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3、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
批复内容 | 2016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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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浦俊懿、郑奇威)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浦俊懿、郑奇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4月30日,东方证券郑奇威发邮件给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董事长和总经理,声称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对低估;建议公司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同度;提出希望与公司交流沟通后向机构推介。董事长回邮件让郑奇威与董事会秘书曹某联系。2014年5月6日,曹某联系郑奇威到公司交流。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一纵一横”发展战略、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不准确、不完整且缺乏实现基础的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当事人浦俊懿、郑奇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信息误导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浦俊懿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郑奇威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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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4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53号、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
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3、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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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2-16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本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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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17 |
标题 | 安硕信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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