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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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26
标题关于对郭援越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64号
批复原因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显示,你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累计减持炬华科技股票467,500股;于2022年9月14日增持炬华科技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48.84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买卖股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关于对余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余钦:   你于2018年3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股票210,720股,成交金额2,113,521.60元,减持价格10.03元/股,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你的行为未能遵守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关于对杭州正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8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的控股股东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炬华科技3.1%股份。2017年8月24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合计减持炬华科技股份不超过281.25万股。截至11月7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减持291.25万股,超出上述减持计划10万股,超出部分成交金额为137.52万元。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荣伟)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潘荣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嫌内幕交易“炬华科技” (一)涉案内幕信息及敏感期 2014年2月25日、26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某华两次指示财务总监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测算,26日,财务总监将修改后的《分配预案2013参考(1)》发给丁某华。27日,证券事务代表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3月4日炬华科技召开董事会,讨论2013年年报等事项。3月5日炬华科技公告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 炬华科技于2014年3月5日发布《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3月5日。丁某华作为炬华科技的董事长,全程主导和指挥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测算工作,是内幕信息最早的知情人。 (二)潘荣伟内幕交易“炬华科技”的相关事实 潘某荣账户于2008年12月5日开立于中投证券杭州环球中心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潘某荣是潘荣伟的姐姐。潘荣伟是“潘某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潘荣伟利用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炬华科技”32,500股,成交金额2,137,157.50元,成交均价65.76元,并于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284,115元,成交均价70.28元,盈利142,462.75元。具体情况如下: 潘荣伟与丁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11次通话、5次短信联系。潘荣伟实际操作“潘某荣”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的情况为:2014年3月3日买入成交32,500股,成交金额2,137,157.50元,成交均价65.76元。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284,115元,成交均价70.28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42,462.75元。潘荣伟是“潘某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炬华科技”系潘荣伟在办公室使用单位配备的电脑操作。 以上事实,有有炬华科技《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记录、账户开户证明、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潘荣伟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42,462.75元,并处以427,388.25元罚款。 二、对潘荣伟违法买卖、持有股票行为处以411,494.6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25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一批典型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3宗内幕交易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重组或进行利润分配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利用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 其中,魏德善在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利用和上市公司董秘的关系,买入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获利238,746元。李明和薛疆在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频繁联络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分别获利156,644.67元和262,739.18元。吕建卫在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期间,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通话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获利1,090,802.81元。
批复内容上述3宗内幕交易案件中,当事人利用了和上市公司董事长、董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关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交易获利,侵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我会对相关人员均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建卫)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吕建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及知情人情况 2014年2月25日、26日,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某某两次指示财务总监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测算,26日,财务总监将修改后的《分配预案2013参考(1)》发给丁某某。3月4日炬华科技召开董事会,讨论2013年年报等事项。3月5日炬华科技公告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 炬华科技于2014年3月5日发布《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3月5日。丁某某作为炬华科技的董事长,全程主导和指挥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测算工作,是知悉内幕信息最早的知情人。以上事实,有《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吕建卫内幕交易“炬华科技”的相关事实 吕建卫是“吕建卫”、“杨某”(吕建卫配偶)、“郑某某”(杨某的表哥)、“吴某”(吕建卫的朋友)4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吕建卫利用上述4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炬华科技”690,548股,成交金额46,910,717.75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1,090,802.81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吕建卫”账户于2010年3月26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资金主要来自海通证券的融资融券账户。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情况为:2014年3月3日下午及3月4日共买入成交550,084股,成交金额37,607,941.17元,成交均价68.36元。2014年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432,791.24元,成交均价69.86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763,605.06元。 (二)“杨某”账户于2011年6月2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资金来源于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账户。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情况为:2014年3月3日上午10:03开始买入共成交42,000股,成交金额2,757,962元,成交均价65.66元。2014年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79,210.29元,成交均价68.55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15,550.49元。 (三)“郑某某”账户于2011年11月2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资金来源于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和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账户。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情况为:2014年3月3日上午11:18开始买入共成交48,264股,成交金额3,209,310.74元,成交均价66.49元。2014年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322,339.30元,成交均价68.83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04,480.90元。 (四)“吴某”账户于2011年6月23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资金来源于吴某自有资金及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账户。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情况为:2014年3月3日上午10:58开始买入共成交50,200股,成交金额3,335,503.84元,成交均价66.44元。2014年3月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450,871.53元,成交均价68.74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07,166.36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账户交易流水、相关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授信变更申请表、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户对账单等为证,足以认定。 吕建卫在2014年3月3日上午9:58:05主叫丁某某,通话中谈及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事宜。吕建卫在与丁某某通话后,于10:03:36立即操作“杨某”账户买入“炬华科技”,于10:58:57开始操作“吴某”账户买入,于11:18:44开始操作其亲属“郑某某”的账户买入,最后操作其本人账户于当日下午13:54:01开始买入,并于次日(即3月4日)上午9:30:18继续大量买入。吕建卫操作“吕建卫”、“杨某”、“郑某某”、“吴某”4个账户买入“炬华科技”的行为发生在吕建卫与丁某某通话之后,交易时点与吕建卫和丁某某之间的电话联系时间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吕建卫在2014年3月3日上午9:58与丁某某有通话,通话中谈及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事宜。双方通话后,吕建卫立即操作“吕建卫”、“杨某”、“郑某某”、“吴某”4个账户买入“炬华科技”690,548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1,090,802.81元。吕建卫的上述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交易时点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丁某某的通话时间高度吻合。吕建卫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吕建卫违法所得1,090,802.81元,并处以1,090,802.8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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