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14 |
标题 | 吴通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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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1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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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4 |
标题 | 吴通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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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吴通控股:关于江苏证监局对王明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57号 |
批复原因 | 王明欢: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现金收购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51%股权。同时,你与互众广告签署了《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双方将按照持股比例对广州新蜂进行增资。根据协议,你承诺广州新蜂2018年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500万元,差额部分由你以现金形式补足。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吴通控股相关公告,广州新蜂2018年实际净利润-1,325.4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未按原约定履行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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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5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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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7-13 |
标题 | 关于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增资协议》,王明欢需向互众广告补偿3,825.44万元。2019年11月17日,吴通控股披露《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书》,仲裁裁决王明欢应向广州新蜂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825.44万元。截至目前,王明欢尚未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王明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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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7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3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特此函告。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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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明欢:
经查明,你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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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9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8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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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18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方炜、黄华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20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对成本预测过程进行充分核查
一是预测采购流量时,所依据的历史数据存在期限选择不一致的情况,且对个别供应商未依据历史数据预测;二是存在实际使用的预测增长率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三是预测时使用的历史数据与评估底稿所附公司原始数据存在差异,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上述情况予以关注并进行分析说明。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获取其他业务收入预测依据
你们未获取其他业务收入-直客与代理收入的预测依据,未参考历史交易数据等资料,直接认可管理层预测金额,预测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互众广告技术队伍及高管人员的稳定性执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程序,评估说明中对核心人员不发生流失的针对性假设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资产基础法中往来款项数据使用存在错误
评估底稿中,互众广告应收某子公司的服务费金额与子公司应付其金额不一致,导致评估金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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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8 |
标题 | 吴通控股: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2号 |
批复原因 |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2号)。 |
批复内容 | 经认真梳理及核查,现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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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8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8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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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9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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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将书面说明材料于2月13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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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1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霞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9号 |
批复原因 | 胡霞:
2018年3月19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0日,你持有吴通控股90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13%。2014年10月31日,因吴通控股完成了收购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非公开发行,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89%。2015年6月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吴通控股股票100万股,占吴通控股总股本的0.44%。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8日,因吴通控股完成了收购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两次非公开发行、回购注销上海宽翼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未完成2015年度业绩承诺的股份,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2.51%。2016年11月15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吴通控股股票700万股,占通控股总股本的0.55%。你在因吴通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后主动减持吴通控股股份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吴通控股的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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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5 |
标题 | 关于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5号 |
批复原因 | 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
截至2015年6月12日,你公司持有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13,497,057股,占其总股本的5.83%。吴通控股为收购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和8月17日完成了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你公司持股比例分别被动稀释至4.55%和4.23%。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9月12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吴通控股股票8,797,000股,占吴通控股总股本的2.68%。2018年3月6日至3月9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吴通控股股票1,337,400股,占其总股本的0.11%。你公司在因吴通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后主动减持吴通控股股份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吴通控股的股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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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0 |
标题 | 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关于对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关于对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6号)。 |
批复内容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现答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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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28 |
标题 | 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140364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
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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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4-05-10 |
标题 | 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暂停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参与本次重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因参与本次重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我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接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被终止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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