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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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遇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11号
批复原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为华宇软件证券事务代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为上下级关系,日常向韦某宇汇报工作,与韦某宇在同一区域办公,工作关系密切,日常联络接触频繁。 遇晗于2012年8月21日、2015年4月26日分别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后变更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遇晗账户组)。遇晗账户组均由遇晗实际控制和使用。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遇晗账户组卖出持有的123,902股“华宇软件”,交易金额2,253,765.56元,避损金额676,914.41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交易“华宇软件”为时隔2年多后的首次卖出,且清仓式卖出持有的全部“华宇软件”,卖出意愿强烈,卖出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遇晗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遇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联络、接触,工作关系密切,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遇晗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批复内容对遇晗没收违法所得676,914.41元,并处676,914.41元的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明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7号
批复原因朱明武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对朱明武没收违法所得7,561,409.82元,并处以7,561,409.82元的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4-08
标题华宇软件: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2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6月12日,华宇软件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为帮助华宇软件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合计行贿人民币320万元,华宇软件、邵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华宇软件判处罚金300万元,对邵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批复内容一、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3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57号
批复原因经查,因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学(时任华宇软件董事长)存在通过行贿为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形,2023年6月,华宇软件及邵学被法院判决犯单位行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2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2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8-23
标题华宇软件:关于朱相宇先生解除留置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8日,经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纪检监察机关电话确认,该子公司有一名原高级管理人员正在接受留置调查。
批复内容朱相宇先生已于当日解除留置措施。
处理人纪检监察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8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3-08
标题华宇软件:临时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8日,经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纪检监察机关电话确认,该子公司有一名原高级管理人员正在接受留置调查。
批复内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名原高级管理人员正在接受留置调查。
处理人纪检监察机关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慕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字软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华字软件于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华字软件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北京市监委员会通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上述事项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应当立即披露的风险事项。华宇软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批复内容一、对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邵学,董事会秘书韦光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82号
批复原因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   经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通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9-01
标题华宇软件:关于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单位行贿的违纪/违法
批复内容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处理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华宇软件: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先生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该事件目前尚在有关部门调查阶段。
批复内容立案调查并留置。
处理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向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李向南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宇软件)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561.77元,并处以61,123.54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2-23
标题华宇软件: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冯显扬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均价为52.22元/股,缴纳个人所得税88,770元。2014年12月22日,其因公司股权激励自主行权,增持公司股票30,000股,行权金额491,1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218,765元。因冯显扬先生事前不明股权激励自主行权属于买入行为,误操作导致其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有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冯显扬先生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96,808.24元,计算公式为所得收益=卖出股票数量*成交均价—卖出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金额/3—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3(即196,808.24=10,000*52.22-491,100/3+218,765/3),上述短线交易196,808.24元上缴归公司所有。 2、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冯显扬先生进行了警告教育。 3、冯显扬先生本次短线操作交易系不明股权激励自主行权属于买入行为的误操作所致,其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同时,冯显扬先生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且承诺将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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