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 30027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志刚、王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志刚、王志东: 经查,你们在执行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3〕001459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威电子2022年底对收到同一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作冲回该客户应收账款(部分账龄5年以上)及大额坏账准备处理,你们未对上述大额减值准备冲回的合理性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可回收性进行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时,未获取部分补充协议,收入确认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三、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规定。 四、未发现现金等价物数据有误 未发现中威电子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等价物数据有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5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3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处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上市公司监管处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18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周金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9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称近日收到徐造金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但你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徐造金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及辞职生效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徐造金的离职事项。 你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2019年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你公司对2019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250.62万元、-82.23万元、-491.07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6.01%、-38.66%、675.0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8
标题中威电子: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16
标题中威电子: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38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旭刚以项目备用金借款、软件采购费等形式占用资金 2,818.4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955.60万元。 二、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3,269.60万元。其中,含上述石旭刚占用的资金955.60万元,未经审议变更 用途的资金2,314.00万元。 三、定期报告业绩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对2019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 准确性产生影响。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 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周金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8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8.81万元至1,116.70万元;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900万元至-8,400万元;2020年2月27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9,973.05万元;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为-8,747.48万元。公司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的年度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首次业绩预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中威电子: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19年10月30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全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前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8.81万元至1,116.70万元,修正后为亏损7,900万元至8,4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就以下问题向我司发函问询。
批复内容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5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石旭刚、孙琳、徐造金: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业绩快报和季度报告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83万元。2019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76.27万元,与此前的业绩快报存在较大差异,且披露业绩由盈转亏。另外,你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前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进行确认,对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石旭刚、董事会秘书孙琳、财务总监徐造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石旭刚、孙琳、徐造金予以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9-26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威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四、2018年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7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4号
批复原因中威电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4
标题中威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24号、浙江证监局[2019]25号
批复原因“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5000万元理财产品存单进行质押,向你公司董事长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慧云”)提供5000万元借款担保;2018年11月,中威安防采用相同方式再次向中威慧云提供5000万元借款担保。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0月,你公司将5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5000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 经查,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存在如下问题:2018年9月,中威电子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5000万元理财产品存单进行质押,向中威电子董事长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慧云”)提供5000万元借款担保;2018年11月,中威安防采用相同方式再次向中威慧云提供5000万元借款担保。中威电子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0月,中威电子将5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5000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董事长石旭刚参与上述违规担保的方案商讨和指令下达,副总经理何珊珊在关联方担保协议中加盖个人签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孙琳、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予以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