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关联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因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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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31 |
标题 | 通光线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关联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因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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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31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9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向你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借款。海通达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已全部收回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海通达提供资金,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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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文件批号 | 海门综交港罚[2021]第0000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其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
处理人 | 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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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
标题 | 通光线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54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5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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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6 |
标题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闵处字[2018]第12201700127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监管闵处字[2018]第122017001277号 |
批复原因 | 德柔电缆因网站的广告语使用了“性价比最高”的用语,存在排除其他竞争者提供商品价廉质优的可能性。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处理人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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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08 |
标题 | 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42017006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第2420170067号 |
批复原因 | 德柔电缆因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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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35004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350046号 |
批复原因 | 德柔电缆因未对正在使用的1辆叉车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处理人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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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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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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