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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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11-08 |
标题 | 森远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3]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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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30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3]22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二、合并范围不全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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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8 |
标题 |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3]22号 |
批复原因 | 1、 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2、合并范围不全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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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3 |
标题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晓刚、张凤红、潘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方面
(一)银行与往来款函证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实施函证程序工作底稿与明细表中记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个别函证的收件日期、跟函日期与发函日期存在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个别发函对象地址不准确或未附快递单,个别回函未附快递单,未记录个别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对个别回函差异的进一步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或未在底稿中记录差异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底稿中未记录关于分析检查关键假设及数据合理性的应对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生产与仓储循环底稿记录的个别信息存在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针对存货发出计价测试中各月入库数量的计量单位不同、个别月份存货余额为负数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对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过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将公司所有组成部分均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财会〔2022〕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其他方面
存在个别资料原件丢失、个别工作底稿未及时更新或未归档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晓刚、张凤红、潘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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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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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19 |
标题 | 森远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7月22日至8月18日,郭松森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12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5%,其中2021年8月18日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过程中,因其配偶误操作,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票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 |
批复内容 | 1、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松森先生的通知后,高度重视,向郭松森先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郭松森先生股票账户系其配偶操作,在发现误操作时立刻停止了股票减持操作并告知公司。郭松森先生已向公司致歉并承诺以后会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其就本次操作失误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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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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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3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0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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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2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3月3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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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8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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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0 |
标题 |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50号 |
批复原因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度对联营公司吉林省森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森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财务资助50万元、79.1万元和11.31万元,主要是工程项目实施中为联营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2018年6月25日前将整改计划和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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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8 |
标题 | 森远股份:关于2016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41号 |
批复原因 |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41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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