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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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06
标题高盟新材: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长曹学先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处理人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1-17
标题高盟新材: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长曹学先生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决定对陈登雨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赫长生先生取保候审。
处理人公安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标题高盟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曾祥颖)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高盟新材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森塑胶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项,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0月15日,公开于2016年11月30日。熊某涛、何某飞、王某平、邓某东、史某前、熊某瑶、陈某洪、秦某、郑某怡、邹某等人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曾祥颖使用“曾祥颖”及其配偶“戴某瓣”证券账户交易“高盟新材”情况 (一)涉案期间账户交易情况 “曾祥颖”证券账户2014年7月17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17日,共买入“高盟新材”93,700股,买入金额1,592,684元;2016年12月13日高盟新材复牌后,陆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722,627元,获利 127,225.78元。 “戴某瓣”证券账户2005年1月24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17日,共买入“高盟新材”32,000股,买入金额546,240元;2017年2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58,400元,获利11,270.21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共买入“高盟新材”125,700股,买入金额2,138,92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陆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281,027元,共计获利138,495.99元。 (二)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三)账户资金情况 (四)曾祥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联络情况 (五)账户交易特征 2016年10月15日,内幕信息形成;2016年10月16日,曾祥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通话联系;2016年10月17日,曾祥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高盟新材”,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上述两个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涉案股票,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之前明显放大,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曾祥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通话联系后,交易“高盟新材”,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曾祥颖违法所得138,495.99元,并处以415,487.97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8
标题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由于披露内容不充分,交易所要求对公告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按交易所要求现对该公告 “十五、《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中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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