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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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3
标题关于对陈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3]1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你的母亲徐碧梅于2023年8月16日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于2023年8月17日卖出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18
标题东软载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秋华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近亲属买卖东软载波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近亲属徐碧梅女士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023年8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核实,陈秋华女士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在徐碧梅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徐碧梅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徐碧梅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陈秋华女士对于未能对其近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徐碧梅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股票交易产生的收益224元已由公司收回。公司将继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永平、吕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东软载波”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5,389.74元,并处以710,779.48元罚款。其中,对杨永平处以355,389.74元罚款,对吕萍处以355,389.74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2
标题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9
标题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5
标题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东软载波: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9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9
标题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8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01
标题东软载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19]20号、青岛证监局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3月29日,东软载波对外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拟将持有的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公司在当期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收益。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将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均下调1,792.4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分别为71.04%、25.89%和18.04%。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崔健、吴迪、孙雪飞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三人于2019年11月4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岛证监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26
标题关于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32号
批复原因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安缔诺股权的公告》,拟将公司持有的上海安缔诺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当期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收益。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公司将2018年度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下调1,792.4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分别为71.04%、25.89%和18.04%。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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