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7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9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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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13 |
标题 | 四方达: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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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6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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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28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董事及配偶违规操作股票暨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傅晓成先生的配偶陈丽珺女士于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过程中,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短线交易;同时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为2020年10月20日,因此上述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的交易行为构成了窗口期交易股票。傅晓成先生正在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于2020年10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与陈丽珺女士的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晓成先生、陈丽珺女士就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事项的致歉声明如下:本人及配偶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负面影响,对本次违规操作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及配偶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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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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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0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四方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3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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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6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7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半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4900.4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3.52%;净利润4093.0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67.56%。请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产品单价、材料和人工成本、客户类型、销售政策等方面,分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上涨的原因。
2、报告期内,公司超硬复合材料和超硬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分别为50.16%和13.89%,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92%和2.42%,且两种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产品综合毛利率为49.06%,较去年同期增长7.27%。
3、报告期内,公司有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826.92万元,其中,2013年6月30日之后形成的有1099.24万元,报告期末前6个月内有回款但不配合核对账务的客户的有1047.81万元,依据收购协议由原股东承担部分的有1679.88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3826.92万元应收账款下三种组合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包括账龄、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以及各笔应收账款的归属(归属于公司或者子公司)。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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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7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下发《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年报存在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有关意见和要求,公司就《问询函》关注问题及时予以回复说明,并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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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8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15]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华源”)2013年年报将期末实际并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已收回,涉及金额1100万元(占2013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应收账款余额的12.4%),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2014年年报编制中,对发现的上述会计差错,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更正,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14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影响较小,对201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没有影响,对利润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影响较小,对公司2014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允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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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8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15]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华源”)2013年年报将期末实际并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已收回,涉及金额1100万元(占2013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应收账款余额的12.4%),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2014年年报编制中,对发现的上述会计差错,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更正,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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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18 |
标题 | 四方达: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15]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华源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将期末实际并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已收回,涉及金额1100万元(占2013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应收账款余额的12.4%),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2014年年报编制中,对发现的上述会计差错,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更正,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方海江先生,财务总监金宏峰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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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2]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绍武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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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绍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已对李绍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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