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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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30
标题关于对匡理鹏、郑毅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0号
批复原因2022年6月7日、12月5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对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提起4起诉讼,公司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合计20,202.89万元。其中,匡理鹏任职期间涉及金额合计10,63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38%,郑毅任职期间涉及金额合计9,566.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72%。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447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447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ST新研: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447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时任副总经理张舜,时任董事长周卫华, 时任副总经理胡鑫,时任副总经理刘佳春,时任董事杨立军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方德松,时任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韩华 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五、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匡理鹏, 时任副总经理张舜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王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1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方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0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李继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于2009年7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签字表决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对新研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1
标题ST新研: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0号-1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2
标题关于对方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4号
批复原因方德松: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控股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308.28万元、7,327.62万元,诉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848.1万元、5,718.89万元,4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0,202.89万元。上述事项新研股份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新研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告知董事会组织会议进行审议和披露,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2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308.28万元、7,327.62万元,诉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848.1万元、5,718.89万元,4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0,202.89万元。上述事项你公司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6
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9
标题ST新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号、中国证监会[2023]2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华、张舜、匡理鹏)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研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2号
批复原因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4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5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ST新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研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因新研股份收购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家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批复内容一、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外以300万元罚款;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方德松、王少雄、匡理鹏给予警告50万元的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杨立军、李继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匡理鹏、张舜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9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5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30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15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29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9亿元至12亿元。4月15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3亿元至24.2亿元。4月30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新研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德松、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匡理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08
标题新研股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1]37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不规范 2、内部控制不健全 3、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4、财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1-08
标题新研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720210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0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13
标题新研股份: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陆华飞先生的父亲陆晓宇先生,于2021年8月10日以4.86元/股买入公司股票100股,并于2021年8月11日以6元/股卖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陆晓宇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陆晓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103.40元已上交公司。2、董事陆华飞先生及陆晓宇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董事本人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向董事陆华飞先生及陆晓宇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06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1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韩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0号
批复原因韩华:你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的董事兼总经理,你的配偶杨立军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于2020年8月17日至26日、10月19日至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新研股份股票418.14万股、1072.21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477.03万元、5,950.35万元。新研股份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三季度报告》,上述减持发生在新研股份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批复内容你未督促配偶杨立军遵守敏感期交易相关规定,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及三季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卫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21号
批复原因周卫华: 截至2019年11月13日,你持有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16,770.0717万股股份,占新研股份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11.39%。2020年8月5日,你通过新研股份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于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新研股份8,357.079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从11.39%下降至5.72%。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新研股份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新研股份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8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13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韩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周卫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继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曹钟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新研股份子公司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神科技”)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征用牧神科技的土地,并对牧神科技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牧神科技已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7,500万元预付款。上述交易对新研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2,230万元,占新研股份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8.74%。新研股份未及时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4日才于2017年年度报告附注中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韩华、时任董事长周卫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继兰、时任董事会秘书曹钟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0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14号
批复原因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度合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2,934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1.90%。其中,你公司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什邡市财政局工业发展资金政府补助5,53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64%。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6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6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9
标题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处罚(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20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208号
批复原因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在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规模进行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62,326.19元。
处理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3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0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因筹划并购事项申请停牌,并于2017年12月7日公告转为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8年3月22日,公司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说明筹划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中介机构、拟交易对手方签署的协议、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会议纪要等);请核查并说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股票停复牌、申请延期复牌等)和持续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我所相关规则的要求。上述材料和说明请在3月26日前提交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昌)安监罚[2017]18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昌)安监罚[2017]184号
批复原因因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未为一名从业人员(热成型工岗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防砸鞋)。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壹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05
标题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立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立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17日,杨立军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2,667万股,减持金额32,350.71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017年1月26日,公司公告2016年度业绩预告。杨立军的减持行为发生在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 杨立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的规定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3.8.17条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立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杨立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牧神机械收到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处罚(乌环罚决[2016]4-00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6]4-003号
批复原因喷涂车间外散乱堆放着废油漆桶和废过滤棉,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此外,该单位的机械装配车间内一角存放的废机油亦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15-09-11
标题新研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暂停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参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批复内容因参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尚未接到对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67号
批复原因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67号)。问题如下: 1、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期初增长幅度较大,公司未披露具体原因,请予以补充披露。 2、报告期末公司库存商品较期初增加126.4%,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请补充披露库存商品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产品市场饱和的风险。
批复内容公司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检查后,对问询函及时予以了回复,现将问题回复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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