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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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27
标题ST聆达: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5]沪0101执331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1-08
标题ST聆达: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文件批号[2024]闽02执1389号、[2024]浙0481执5346号
批复原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圣、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志煌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处理人地方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2-31
标题ST聆达: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10-08
标题ST聆达: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817号
批复原因2024年1月30日,ST聆达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900万元至-3,800万元。2024年4月10日,ST聆达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4,900万元至-29,800万元。2024年4月27日,ST聆达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ST聆达2023年净利润为-26,199万元。ST聆达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ST聆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ST聆达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财务总监谢景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ST聆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财务总监谢景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激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48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5月15日,聆达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某育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杭州伯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伯翰)签署《合伙份额收购意向书》,约定前者拟向后者转让聆达股份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光恒昱)100%合伙份额。但在杭州伯翰开展尽调过程中,王某育萌生寻找新受让方的意向。6月18日,经刘某东等人介绍,投资人黄某与王某育和刘某东在厦门见面,黄某介绍了投资意向,王某育介绍了合伙份额转让价格并表示若黄某有意向可到公司实地作进一步了解。黄某在实地了解情况后认为该项目可以推进。6月24日至7月11日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刘某东与王某育沟通合伙份额转让事宜。7月1日,黄某等投资意向方到厦门再次与王某育、刘某东见面,进一步沟通合伙份额转让项目。7月8日至9日,黄某召集法务和律师到厦门,随即与王某育就合同详细条款进行谈判。其后,黄某落实了资金来源、政府支持、上下游整合的相关安排,成立金寨光电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寨光电)作为合伙份额受让平台。7月14日,王某育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杭州伯翰签署《合伙份额收购意向书之终止协议》。7月17日,王某育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金寨光电签署《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前者拟向后者转让杭州光恒昱100%合伙份额。7月18日,聆达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王某育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前期与杭州伯翰签订的《合伙份额收购意向书》并另行与金寨光电签署《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意向协议》,该事项后续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聆达股份7月18日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6月18日,公开于2022年7月18日。刘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叶激艇内幕交易“聆达股份”(一)叶激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东存在联络接触一是叶激艇与刘某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话联系,2022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期间,二人共通话20次。二是叶激艇和刘某东的办公室在同一楼层,且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常(平均两三天)在一起打麻将。(二)叶激艇利用“叶激艇”证券账户交易“聆达股份”“叶激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由叶激艇本人控制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激艇普通账户买入“聆达股份”507,500股,买入成交金额7,943,692元,盈利4,353,328.78元;信用账户买入“聆达股份”1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71,200元,盈利8,047.36元。两账户共买入“聆达股份”517,500股,买入成交金额共计8,114,892元,盈利共计4,361,376.14元。交易“聆达股份”均为叶激艇使用其本人手机号下单操作。(三)资金来源及划转情况“叶激艇”普通账户买入“聆达股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该账户卖出“华懋科技”的可用资金。“叶激艇”信用账户买入“聆达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原有资金。(四)叶激艇交易“聆达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买入“聆达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6月18日,黄某初次与王某育、刘某东见面,6月20日,叶激艇首次买入“聆达股份”;7月1日,黄某与王某育、刘某东见面,6月28日和7月1日,叶激艇大量买入“聆达股份”;7月6日,黄某与刘某东联系,7月8日至9日,黄某召集谈判团队到厦门与王某育商谈合伙份额转让事宜,7月8日和7月11日,叶激艇再次买入“聆达股份”。二是买入“聆达股份”时间与叶激艇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东联络接触的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6月18日,叶激艇与刘某东通话联络,6月20日,买入“聆达股份”;6月24日,叶激艇与刘某东2次通话联络,6月28日和7月1日,买入“聆达股份”;7月6日和7月7日,叶激艇与刘某东5次通话联络,7月8日,买入“聆达股份”;7月9日,叶激艇与刘某东通话联络,7月11日,买入“聆达股份”。同时,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常(平均两三天)见面打麻将,时间与叶激艇买入“聆达股份”基本一致。三是买入“聆达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存在首次买入“聆达股份”、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用于买入“聆达股份”的情形。
批复内容没收叶激艇违法所得4,361,376.14元,并处以13,084,128.4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9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你公司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对相关事项开展核查,结合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29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4]007号
批复原因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27
标题聆达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18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3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1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正育)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59号
批复原因一、王正育控制使用15个账户交易“聆达股份” 二、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王正育持股比例达到5%时及后续变动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二)王正育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王正育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聆达股份” (一)王正育在持股达到5%以后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行为 (二)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四、王正育短线交易“聆达股份”
批复内容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王正育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0元罚款。 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王正育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09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03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9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6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3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8
标题聆达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26号
批复原因王正育先生涉嫌内幕交易“聆达股份”等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30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1
标题上海易世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黄第212019204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黄第2120192048号
批复原因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批复内容处罚金额0.3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1
标题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卫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卫)安监罚[2018]08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卫)安监罚[2018]089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8项问题
批复内容处罚6万元
处理人卫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15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18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3
标题聆达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问询函所涉问题的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19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4号
批复原因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7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06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0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现有主营业务余热发电和光伏发电近年来均承受较大经营压力,2016至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8,980万元、-27,419万元和-942万元,2018年末扣除受限部分后的货币资金为6,280万元,公司尝试通过拓展新业务改善经营状况。你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完成了对上海易维视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收购,该公司主要从事裸眼3D业务,承诺2019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你公司又于2019年6月6日公告称与美国REDCOALLC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出资在美国设立大麻产品检测中心,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8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振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44号
批复原因刘振东:你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公司披露增持计划,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2018年11月3日,你又通过公司补充披露增持计划的价格区间为不超过20元/股,并将增持期限修订为自10月30日起6个月内。2019年4月27日,你通过公司披露终止增持计划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5月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增持期限已届满,你并未增持公司股份,也未提请股东大会在增持期限届满前审议终止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第4.5.6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振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15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长,于2018年10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交易金额149,000元。公司预约于10月30日披露2018年三季报,你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三季报预约披露日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0-09
标题易世达:关于实际控制人窗口期误买入股票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于2018年10月8日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56%,成交价格为14.90元/股,成交金额为149,000元。 公司拟定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刘振东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当日就此次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地歉意,承诺若未来出售本次购买的股票,其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归上市公司所有;以后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执行。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5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12
标题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世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1月24日,易世达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1-600万元,同比下滑25%-55%。2017年2月28日,易世达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25.83万元,同比下滑875.42%。2017年3月21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25.83万元。易世达2016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 易世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 易世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财务总监吴爱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易世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财务总监吴爱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阎克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通过其控制的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世达,股票代码300125)股票。2016年1月29日,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1.18亿股)比例为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比例达6.51%。阎克伟证券账户由本人使用和操作,于庆新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之后由阎克伟使用和操作,交易证券的资金均来源于阎克伟。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阎克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 三、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其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给予3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5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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