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10-09 |
标题 | 保力新5: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818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30日,*ST保力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04亿元至1.17亿元。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扣除后营业收入修正为0.92亿元至1.08亿元。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亏损,且经审计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92亿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不准确,且未披露可能因净利润亏损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一、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保清、财务总监徐长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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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1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01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9,200万元至10,800万元,并提示投资者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后年度营业收入为9,223.54万元,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指标。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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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4 |
标题 | *ST保力: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9号 |
批复原因 |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保清、徐长莹: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9,200万元至10,800万元,并提示投资者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后年度营业收入为9,223.54万元,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指标。你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中关于2023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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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29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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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2-21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4]第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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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2-07 |
标题 | 保力新:深证上[2024]115号-关于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1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2月10日、24日及25日,常德新中喆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与保力新、保力新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以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二》约定:常德新中喆在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承诺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使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2022年4月25日、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保力新2020年至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分别为-20,668.39万元、-13,365.04万元、-18,653.8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常德新中喆合计应补偿金额为82,687.26万元。保力新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显示,常德新中喆累计已补偿现金7,200万元,尚有75,487.26万元未补偿,未按照已公开披露的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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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45号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销售回款不真实你公司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动力)于2020年9月签订32700电芯销售合同,京威动力于2021年4月14日至21日期间支付的货款中有1010万元来自于你公司子公司和实控人高保清。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报少记应收账款1010万元,多记预付账款950万元,少记其他应付款60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二)委托加工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2020年你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3677.1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为26.17%。委托加工业务与自产业务在生产流程、成本核算以及销售毛利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但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分项披露相关信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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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1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于2019年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破产管理人签订《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就保力新2020年—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作出承诺。截至目前,你单位未能全额补偿给保力新,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保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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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31 |
标题 | 关于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保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于2019年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破产管理人签订《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就保力新2020年-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作出承诺。截至目前,你单位未能全额补偿给保力新,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保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汲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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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1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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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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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1.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2.控制测试不到位。
3.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4.质量控制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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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董梁军、赵铨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8号 |
批复原因 | 董梁军、赵铨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利安达审字(2022)第226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二、控制测试不到位
三、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四、质量控制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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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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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7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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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1]35号 |
批复原因 | 郭鸿宝:经查,你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预披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1年7月1日发布的预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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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2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郭鸿宝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7号 |
批复原因 | 郭鸿宝:
你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1年7月2日披露减持计划,称你所持保力新股票存在因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2021年11月8日,保力新披露公告称,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4日以及2021年7月14日至22日期间,你所持保力新股票因违约处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334,925股,占保力新总股本的0.195%,交易金额约2,276.9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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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02 |
标题 | 保力新: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违规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郭鸿宝先生存在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即减持的情形,公司与郭鸿宝先生进行了核实,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其质押在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暨被动减持所致。 |
批复内容 | 郭鸿宝先生将加强事先和相关质权人、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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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5 |
标题 |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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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7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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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0 |
标题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0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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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1-07 |
标题 | 关于对李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李瑶及其他股东持有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100%股权,交易作价520,000万元。李瑶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沃特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350万元、90,900万元、151,800万元,如沃特玛未实现业绩承诺,李瑶将以股份或现金补偿,并返还业绩承诺期内收到的现金分红,且如沃特玛期末减值额大于已履行补偿金额,李瑶将另行承担减值补偿义务,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的100%。
保力新于2020年5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显示,李瑶应补偿保力新520,000万元,并返还现金分红165.17万元,合计520,165.17万元。2018年,李瑶以对沃特玛的债权冲抵业绩补偿款110,932.01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李瑶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李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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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5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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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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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1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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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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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坚瑞沃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0]1号、陕证监措施字[2020]2号 |
批复原因 | 李瑶: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100%股权。沃特玛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净利润为-34.75亿元,依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你本人于2018年12月出具的《申明书》,你应补偿金额为本次交易金额上限52亿元。截至目前,你仅将享有的坚瑞沃能及沃特玛的债权共计11.09亿元抵偿给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剩余补偿义务,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郭鸿宝:经查,你公司2016年收购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3.55亿元,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盈利预测金额13.18亿元存在较大差距,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净利润为-34.75亿元,与承诺净利润15.18亿元存在较大差距。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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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坚瑞沃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陕证监措施字[2020]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对外担保问题: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高先盛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瑶为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向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埠支行借款3600万元、3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为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郭鸿宝、时任总经理李瑶、董事会秘书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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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5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李先军、李玉萍、李成、徐凤江、余敏浩、慕菲、纪翔远、徐长莹、李军:
2019年4月30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披露其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审计师无法获得公司有关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收入与成本等重要会计科目以及业绩补偿、或有事项、债权债务转移交易等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相关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李先军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玉萍、李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徐凤江、余敏浩、慕菲作为公司监事,纪翔远作为公司总经理,徐长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李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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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4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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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20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郭鸿宝,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瑶,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建阁,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鸿宝、时任财务总监张建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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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2-20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郭鸿宝,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瑶,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建阁,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鸿宝、时任财务总监张建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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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03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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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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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27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陕西省证监局。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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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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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3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行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披露部分或有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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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关于对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4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4日期陆续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违约处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自2018年4月13日至4月25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涉及股份数量1,795.40万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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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4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收到公司相关债权人催款函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达”)的《催款函》,因公司未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凯瑞达已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如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你公司应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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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6 |
标题 |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8)皖07执1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皖07执132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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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9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半年度收到并确认了政府补助12,482.14万元,其中舒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奖励4,592.92万元、深圳市坪山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97万元、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300.00万元。上述政府补助主要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超过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你公司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11月7日才在我部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该事项。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7.3条、第11.11.5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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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07 |
标题 | 坚瑞沃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82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82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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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7 |
标题 |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8)粤0491执54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粤0491执544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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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1月30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0万元至62,500万元。2月27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52,207万元。4月14日,坚瑞沃能披露《关于2017年业绩快报修正的提示性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35,000至375,000万元,修正的主要原因是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商誉全额计提减值。4月20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68,947万元。4月26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8,413万元。坚瑞沃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存在重大差异,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二)2018年4月13日至4月26日期间,坚瑞沃能控股股东、董事长郭鸿宝所持部分股票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强制平仓卖出,减持股票数量合计1,838.34万股,金额合计8,040.86万元。此外,坚瑞沃能自4月4日起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违约处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郭鸿宝4月13日至4月25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其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十五个交易日,涉及股份数量1,795.39万股,金额合计7,870.18万元。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坚瑞沃能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坚瑞沃能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坚瑞沃能董事长郭鸿宝、董事兼时任总经理李瑶、财务总监张建阁作为公司经营及财务的主要负责人,李瑶同时作为主要子公司沃特玛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在2017年11月份开始已有媒体报道且不晚于2018年3月16日已确切知悉沃特玛债务问题恶化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预计和及时修正坚瑞沃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坚瑞沃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
坚瑞沃能董事会秘书李军未能恪尽职守,对坚瑞沃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坚瑞沃能控股股东、董事长郭鸿宝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卖出股票和减持距离首次披露不足十五个交易日的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第4.2.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郭鸿宝,董事、时任总经理李瑶,财务总监张建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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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1月30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0万元至62,500万元。2月27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52,207万元。4月14日,坚瑞沃能披露《关于2017年业绩快报修正的提示性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35,000至375,000万元,修正的主要原因是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商誉全额计提减值。4月20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368,947万元。4月26日,坚瑞沃能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8,413万元。坚瑞沃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存在重大差异,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二)2018年4月13日至4月26日期间,坚瑞沃能控股股东、董事长郭鸿宝所持部分股票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强制平仓卖出,减持股票数量合计1,838.34万股,金额合计8,040.86万元。此外,坚瑞沃能自4月4日起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违约处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郭鸿宝4月13日至4月25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其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十五个交易日,涉及股份数量1,795.39万股,金额合计7,870.18万元。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坚瑞沃能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坚瑞沃能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坚瑞沃能董事长郭鸿宝、董事兼时任总经理李瑶、财务总监张建阁作为公司经营及财务的主要负责人,李瑶同时作为主要子公司沃特玛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在2017年11月份开始已有媒体报道且不晚于2018年3月16日已确切知悉沃特玛债务问题恶化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预计和及时修正坚瑞沃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坚瑞沃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
坚瑞沃能董事会秘书李军未能恪尽职守,对坚瑞沃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坚瑞沃能控股股东、董事长郭鸿宝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卖出股票和减持距离首次披露不足十五个交易日的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第4.2.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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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8 |
标题 |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8)粤03执14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粤03执1428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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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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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关于对郭鸿宝、李瑶、李军、张建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实现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5亿元至6.25亿元;2月28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实现净利润5.22亿元;4月20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亏损36.89亿元。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坚瑞沃能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坚瑞沃能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重大差异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5月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陕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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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8]6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实现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5亿元至6.25亿元;2月28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实现净利润5.22亿元;4月20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亏损36.89亿元。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你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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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6 |
标题 |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8)鄂01执24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鄂01执240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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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1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14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公告及媒体报道,近期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1.4月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3.17亿元至3.22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具体会计处理等详细分析大幅亏损的原因;
(2)请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年报审计进展情况,核实说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快报是否需要修正。
2.4月9日开市前,你公司直通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付债务重组的公告》,拟以公司存货及固定资产对相关供应商的应付债务进行抵扣,涉及金额共计184,836.86万元。根据公告,供应商必须将沃特玛创新联盟成员为出票人的电子商票进行背书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3.4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及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的公告》,显示目前公司整体债务221.38亿元。
4.请你公司核实说明,截止目前,公司主要供应商是否正常供货,销售订单获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沃特玛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停工等情形。
5.近日,财新报道银行已陆续申请查封你公司及沃特玛的有关资产。请你公司核实除4月2日《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披露的信息外,是否存在其它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6.请你公司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逐条对照说明是否存在应报告未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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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58号 |
批复原因 |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于9月27日披露2016年更正后年度报告的审计报告。根据前述公告,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营业收入应为38.20亿元,披露为44.67亿元,差异金额达6.47亿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4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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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营业收入应为38.20亿元,披露为44.67亿元,错报金额达6.47亿元。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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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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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2 |
标题 | 坚瑞消防:关于子公司部分客户违规申报政府补贴对公司影响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追回2015年度违规上牌车辆获取的中央财政补助预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问题金额50%处以罚款。同时,自2016年起取消上述3家企业中央财政补贴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问题车型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予以剔除。 |
处理人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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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2 |
标题 | 坚瑞消防: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说明,并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予以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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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4 |
标题 |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80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锐捷)董事长冯某是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坚瑞消防)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与广东锐捷董事朱某通讯联络频繁,朱某父亲朱彬元利用“汤某香”账户买入“坚瑞消防”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委托周某宇全部卖出,获利约46.8万元。朱彬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彬元违法所得约46.8万元,并处以约46.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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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4 |
标题 | 坚瑞消防:股价异动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已经予以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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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2 |
标题 | 坚瑞消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回复和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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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5 |
标题 | 坚瑞消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随即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积极准备回复工作,并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问询函回复材料的编制。
近日,相关媒体对公司本次交易进行了广泛的关注。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沟通,公司将在召开媒体说明会后申请复牌。因此,公司决定延迟《问询函》的回复与披露时间,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6日起将继续停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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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4-09-19 |
标题 |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我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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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3 |
标题 | 关于对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万元至35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12万元。4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47.12万元修正至-1,324.18万元。4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报,确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96.96万元。公司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快报与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盈亏性质发生了变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差异值达1644万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严重滞后。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郭鸿宝,董事、总经理李炜,财务总监徐凤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郭鸿宝,董事、总经理李炜,财务总监徐凤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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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7-08 |
标题 |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西监管局[2013]2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2月28日披露的2012年度业绩快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4月17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及4月24日披露的2012年度报告相应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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