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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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6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治理方面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三、独立性方面 四、宝通科技项目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四)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五)其他方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柏丛江、张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15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四、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五、其他方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22
标题无锡百年通工业输送有限公司受到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批复内容对百年通罚款1.5万元。
处理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标题宝通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2
标题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宝通科技在媒体出现参股公司与抖音合作事项的报道时,未及时核实、谨慎评估相关事项可能对宝通科技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的影响,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对宝通科技的影响,直至抖音发布取消与哈视奇已达成的所有合作相关信息后,宝通科技才于7月30日晚间、8月3日晚间分别披露《说明公告》《关注函回复》。
批复内容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总经理包志方、董事会秘书张利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31
标题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30
标题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5
标题宝通科技受到常熟海关处罚(虞关通违当字[2017]0038号)
相关法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虞关通违当字[2017]0038号
批复原因公司委托常熟外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向常熟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纺织材料加强的硫化橡胶输送带,报关申报手册备案号为C23046350015,实际手册号为C23046350398,出口货物手册备案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批复内容罚款900元
处理人常熟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宝通科技受到太仓海关处罚(太关通违当字[2016]0142号)
相关法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太关通违当字[2016]0142号
批复原因公司委托太仓港正和物流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32720160276596671,申报手册项号为7,实际手册项号为14,手册项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批复内容罚款800元
处理人太仓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6
标题宝通科技受到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处罚(锡环(新)罚决[2016]7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锡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
文件批号锡环(新)罚决[2016]7号
批复原因二期(年产250万平方米超耐磨、防撕裂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改扩建项目)、三期(年产600万平方米煤矿用高性能节能叠层阻燃输送带扩建项目)、四期(高强力橡胶输送带半成品成型车间技改项目)、五期(宝通—高效先进输送带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成投产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二、三、四、五期项目生产;罚款7万元
处理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7
标题宝通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贵所《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完成了问询函之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3
标题宝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完善,编制形成《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30
标题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2013年12月下旬,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带业,2015年8月更名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某,基于宝通带业11月份的财务报表单独口头向宝通带业董事长、总经理包某某提出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对于该建议,包某某表示考虑并要求陈某计算可以配送的数量。 2014年1月5日,陈某按照包某某的要求向宝通带业财务负责人周某询问了宝通带业资本公积金的数额,并对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数量进行了测算。 2014年1月10日前几天,包某某在考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询问了陈某资本公积金数额。 2014年1月10日上午11:30,包某某召集陈某、宝通带业董事、副总经理唐某和董事、副总经理陈某在其办公室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中,包某某提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获通过。 2014年1月10日闭市后,宝通带业发布了《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预披露的公告》。 我局认为,宝通带业发布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陈某作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参与宝通带业2013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测算、讨论、确定等工作,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康交易宝通带业的相关事实 (一)李康与陈某的联系情况 李康与陈某在2014年1月6日和2014年1月9日,分别进行了一次通话联系,均为李康主叫。2014年1月7日李康与刘某(上海盈丰康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已辞职)一起去宝通带业调研,由陈某接待。 (二)李康利用控制账户异常交易宝通带业的情况 李康为上海盈丰康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康伦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李康通过盈丰康伦公司从亲友处募集资金50,000,000元设立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盈丰康伦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开立信托计划账户。该账户于2013年11月21日在中信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89XXXX922,该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李康最终决定。其利用信托计划账户于2014年1月9日14时06分起至2014年1月10日闭市,累计买入宝通带业1,005,752股;并于2014年1月13日9时23分至2014年1月13日9时32分全部卖出,获利279,340.06元。 李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陈某联络、接触,并利用信托计划账户交易宝通带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其一,李康和陈某电话联系时点、去宝通带业的调研时点与交易“宝通带业”时点高度匹配,并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其二,交易宝通带业时,该账户短期大量买入,并集中卖出,远高于同期该账户其他单只股票成交量,与以往交易风格明显不符;其三,截至2014年3月6日,买入宝通带业金额为11,615,232.11元,远高于该账户以往平均单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其四,该账户买入宝通带业时的可用资金余额基本用完后,信托计划账户又利用3天和7天的逆回购交易,筹集大量资金继续买入宝通带业直至2014年1月10日闭市。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预披露公告、信托合同、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康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为包某某是2014年1月10日提出分配预案,所以内幕信息形成起点应是2014年1月10日;其二,陈某和李康的联系仅限于对宝通带业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不涉及敏感信息,且陈某每年都会向包某某建议利润分配,但并不确定包某某会同意,所以陈某向包某某提出利润分配建议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其三,交易宝通带业时,交易决策不是由李康单独决定和操作的,盈丰康伦公司有股票池,每月都会选择20只股票进入股票池,宝通带业在2013年12月就已经进入股票池,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计划合同执行,不是内幕交易;其四,从对账单来看,宝通带业最后一笔买入后,股票账户还有大量资金,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为何没有把剩余资金继续买入,而且同时还买入其他股票,这不合常理;其五,买入宝通带业股票是基于专业判断;其六,信托计划账户交易宝通带业获利279,340.06元,根据信托计划利益计提20%的约定,可计提利益为55,868.01元,李康个人的实际获利应当低于55,868.01元,但李康个人账户未在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过宝通带业股票,如果李康获悉了内幕信息,为何不用自有资金“赚大钱”,而用信托计划“赚小钱”,这种做法违背常理。 我局认为,李康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陈某在2013年12月下旬向包某某提出了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对于该建议,包某某表示考虑,并要求陈某计算可以配送的数量。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应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起,到2014年1月10日发布公告止。 第二,陈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陈某密切接触,其交易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三,当事人所提交的由兴业信托出具的有关证明,不能说明该信托计划存在股票池,也不能证明其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由于信托计划中对买入股票做了限定,单只股票不能超过一定限额,买入宝通带业的资金已接近上限。李康代理人所称同时还交易其他股票,并不能够成为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充分理由。 第五,李康所称“交易是基于专业判断”的申辩理由,不能对其在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10日两个交易日大量买入,次一交易日全部卖出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说明。 第六,李康及其代理人所称“个人账户未在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过宝通带业股票,如其知悉内幕信息,何不利用自有资金赚钱”的理由,并不能说明与涉案交易的相关性。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李康违法所得279,340.06元,并处以279,340.06元罚款。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1-26
标题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文
批复原因(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四)其他建议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和整改,发现了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得到了切实的整改,公司三会制度及日常运作更为规范化,公司内部工作的流程得以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勤勉尽职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过程,公司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持续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以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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