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24 |
标题 | 深圳新宁受到坪山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 |
文件批号 | 坪关审(快)违字[2022]001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新宁因工作疏忽导致第三方持核放单向海关申报空车出区,而该车实际载有未申报货物液晶显示器,未申报货物单价为89.18美元,总价为165,874.8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25,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坪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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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24 |
标题 | 武汉物流收到武昌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文件批号 | 武关武昌缉告字[2022]0004号 |
批复原因 | 因武汉物流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发生库存与账册库存数不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被拟处以13,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武昌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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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24 |
标题 | 武汉物流受到汉口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汉口关缉违字[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因武汉物流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发生库存与账册库存数不符、漏缴部分税款、保税核注清单与实际品名不符(实际品名货物价值2,187.16万元)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38,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汉口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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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5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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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交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18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总裁、总经理谭平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时任董事伍晓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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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11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9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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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学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9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4月1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振越)处买入新宁物流股份893.37万股,占新宁物流总股本的2%。前述股份转让前,京东振越持有新宁物流股份3,408.13万股,占新宁物流总股本的7.63%。你受让京东振越所持股份后,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上述股份全部减持。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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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1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唐慧珏、陈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95号 |
批复原因 | 一、风险评估方面
你们在销售和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了解和记录不充分,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的了解和评价存在瑕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你们在控制测试中记录了收入确认相关的部分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但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在对个别重要客户跟函中你们未确认对方身份,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你们在核对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的回函时不够审慎。你们未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姓名以黑色水笔遮盖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你们在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将余额最大客户纳入函证范围,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你们未对应收账款回函率低及主要客户未回函情况保持警惕和怀疑,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是你们首度承接新宁物流的年报审计项目,未对期初数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对财务报表期初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0)》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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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
批复内容 |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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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6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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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5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时任新宁物流董事伍晓慧,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00万元,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伍晓慧、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谭平江、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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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3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时任新宁物流董事伍晓慧,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00万元,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截止2020年12月,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伍晓慧、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谭平江、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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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7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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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8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3]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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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6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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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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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2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2022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23.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21%。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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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2]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23.62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董事长田旭、总经理刘瑞军、董事会秘书李超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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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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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2]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23.62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赖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37号 |
批复原因 | 赖星宇:
经查,2020年8月12日,你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原股东苏州锦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宁物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1,315.49万股,占新宁物流总股本的2.94%。2020年8月17日至9月2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股份全部卖出,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了新宁物流股份总数的1%,违规减持比例为1.94%。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29 |
标题 | 关于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赖星宇,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服饰)原股东赖星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新宁物流股份超过1%
二、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美邦服饰股份超过1%
赖星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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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曾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1年9月9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比例达到1%及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因原第一大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9月8日减持公司股份,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就上述事项,你直至2022年1月11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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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21 |
标题 | 关于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曾卓、谭平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分别于2021年3月4日、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其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由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为时任董事、总裁个人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6月26日,亿程信息为时任董事兼总裁谭平江以及时任董事曾卓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时任董事兼总裁谭平江等人为时任董事曾卓2,500万元(后经协商,将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借款利率上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出具《担保函》,为曾卓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5月,因曾卓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9月追加亿程信息为共同被告。 |
批复内容 | 对曾卓、谭平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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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30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曾卓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9月9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比例达到1%及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9月8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振越”)减持公司股份434.23万股。本次减持实施后,京东振越持有公司股份3,560.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7%,你持有公司股份3,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1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你至今未能按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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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2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4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和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与自然人高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高清借款3,000万元。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与高清、曾卓、谭平江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亿程信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与自然人彭国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卓向彭国宇借款2,500万元,后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向彭国宇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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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谭平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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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2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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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2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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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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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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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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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可能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针对疑似存在5,820万元人民币被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关联方曾卓、谭平江(以有权机构调查结果为准)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
批复内容 | 亿程信息已就相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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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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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29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公司可能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进行审核,显示亿程信息于2020年7月分别与惠州市运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5,820万元,合同生效后未收到上述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货品,也未终止相应合同并收回预付款款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疑似存在5,820万元被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成立专项调查小组,目前正在整理完善相关证据并已向上述供应商发送律师函,后续依据相关情况将会采取民事诉讼/仲裁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犯罪情节,公司将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司法措施,坚定维护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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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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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8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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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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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8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8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2月并购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仓储)。嘉信仓储2018年1月-11月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在2018年12月将当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开票部分暂估计入收入。嘉信仓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各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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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7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04日至2015年7月01日期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协议》、《补充协议—VMI合作协议》等基础合同关系文件,由第三人向原告采购货物,各方同时约定由第三人指示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仓储并保管。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仓库发生火灾,致使原告存放于被告仓库中的货物损毁灭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
批复内容 | 深圳新宁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原告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法院传票等相关资料,原告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两家锂电池生产厂家-珠海光宇电池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上述两家锂电池生产厂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在涉案火灾中遭到的损失。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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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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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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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04日至2015年7月01日期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协议》、《补充协议—VMI合作协议》等基础合同关系文件,由第三人向原告采购货物,各方同时约定由第三人指示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仓储并保管。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仓库发生火灾,致使原告存放于被告仓库中的货物损毁灭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
批复内容 |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件,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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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并购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后,对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导致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资金、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建立严谨的盈利预测制度。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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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吴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48号 |
批复原因 | 吴宏: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你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广州亿程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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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谭平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51号 |
批复原因 | 谭平江: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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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王雅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46号 |
批复原因 | 王雅军: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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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马汝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49号 |
批复原因 | 马汝柯: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你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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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5 |
标题 | 关于对曾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47号 |
批复原因 | 曾卓: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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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补充说明履约保证金对应的项目及期后收回情况。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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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2-21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星光中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韦伟涉嫌挪用资金,亿程信息已于2016年12月1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 |
批复内容 | 近日,亿程信息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韦伟涉嫌挪用资金案一案,我局认为韦伟有犯罪嫌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立挪用资金案进行侦查。” |
处理人 | 广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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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2-1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30日,新宁物流披露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7万元-950万元;2月27日,新宁物流披露的2015年度业绩快报显示,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9.32万元;4月30日,新宁物流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74.57万元。新宁物流披露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相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新宁物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规定。新宁物流董事长王雅军、副董事长曾卓、董事兼总经理谭平江、副总经理吴宏、财务总监马汝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新宁物流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雅军、副董事长曾卓、董事兼总经理谭平江、副总经理吴宏、财务总监马汝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幵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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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01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公坪消火重认字[2016]第100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室内货物、设备不同程度烧损和水渍,过火面积约28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起火部位为1号厂房4楼北面仓库北侧西一柱东侧1.1米内。火灾原因为电池自燃引起火灾。 |
批复内容 | 2016年06月30日,深圳新宁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下发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深公坪消火重认字[2016]第1001号)。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因本次火灾事故引起的仓储合同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深圳新宁正积极应诉中。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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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室内货物、设备不同程度烧损和水渍,过火面积约28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起火部位为1号厂房4楼北面仓库北侧西一柱东侧1.1米内。火灾原因为电池自燃引起火灾。 |
批复内容 | 本次火灾事故致使该仓库中约2200M2面积所存放的电子零配件受损。截止目前,本次火灾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仍在调查评估中。 |
处理人 | 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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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09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仓库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公坪消火认字[2016]第1001号、深公消火复字[2016]第000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室内货物、设备不同程度烧损和水渍,过火面积约28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起火部位为1号厂房4楼北面仓库北侧西一柱东侧1.1米内。火灾原因为电池自燃引起火灾。 |
批复内容 | 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深公消火复字[2016]第0007号),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深公坪消火认字[2016]第1001号),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经审查,该案事实不清,我局决定撤销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做出的深公坪消火认字[2016]第1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重新按程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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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21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仓库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公坪消火认字[2016]第100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室内货物、设备不同程度烧损和水渍,过火面积约28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起火部位为1号厂房4楼北面仓库北侧西一柱东侧1.1米内。火灾原因为电池自燃引起火灾。 |
批复内容 | 截止目前,深圳新宁已与受损失的客户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正对事故损失进行评定,具体损失数额仍在统计中,本次火灾事故后的协商及理赔等相关事宜正有序开展中。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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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租赁了五个仓库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各仓库均独立运营。其中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八号的仓库于2015年12月22日20时左右发生火灾事故。本次火灾事故致使该仓库中约2200M2面积所存放的电子零配件受损。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原因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具体损失尚在统计中,公司已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目前保险公司正对事故损失进行评定中。 |
批复内容 | 本次事故对深圳新宁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其业务开展均正常运营中,对公司全年业绩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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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1-13 |
标题 | 证监会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73号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
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金建勇、袁海林、张春定、马信琪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孙国栋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有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对上述5宗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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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两宗短线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
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马信琪和孙国栋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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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26 |
标题 |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0]159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和整改,发现了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得到了切实的整改,公司三会制度及日常运作更为规范化,公司内部工作的流程得以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勤勉尽职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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