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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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范肇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18号
批复原因范肇平作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基地”或“公司”)时任董事,于2015年7月9日买入深基地股票25000股,于2015年12月22日卖出深基地股票915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且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缴给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对你的警示和教育,提高你的遵规守法意识,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1
标题关于对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范肇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范肇平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范肇平于2015年7月9日,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5,000股,2015年12月22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9,150股,卖出票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股,卖出票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股,卖出票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股,卖出票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5,454.4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范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范肇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深基地B: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为响应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司董事范肇平先生于2015年7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25000股、成交均价15.00港币/股。因对相关规则理解有误,董事范肇平先生于2015年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9150股,成交均价20.32港币/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此类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2月22日成交均价—7月9日成交均价)×卖出股数×12月22日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0.32港币-15.00港币)×9150股×0.83519=40655.38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依法收回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2、董事范肇平先生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以及违反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行为致以歉意,并承诺将本次卖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归公司所有;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和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1
标题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系的问题 2、公司要位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的条件 3、加强监管治理非规范行为 4、加强内审制度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所有整改工作均已完成。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0
标题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深证办发字[2003]162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完整;对担保而取得的收益帐务处理不正确;坏帐准备计提范围没有包括其他应收款;部分会计估计不稳健;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期限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3年6月30日7月4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7月30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深证办发字[2003]162号,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高度重视,及时将《整改通知》印发给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在深的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了《整改通知》,一致认为《整改通知》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这些问题的整改,将对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针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和证监会有关法规文件,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原则,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03年9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深圳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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