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 公告日期:2024-10-22 |
标题 | 宁德核电受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警告(环法[2023]4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
文件批号 | 环法[2023]46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宁德核电涉嫌存在未经批准超核材料许可证数量限值贮存核材料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
处理人 |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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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24-10-22 |
标题 | 工程公司受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警告处罚(环法[2024]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文件批号 | 环法[2024]9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苍南核电项目部质量控制人员在未对工程部位的取样活动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即签字放行,不符合工程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责令工程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
处理人 |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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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2 |
标题 | 陆丰核电受到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陆丰市碣石自然资源行处[2022]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陆丰市碣石自然资源行处[2022]1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陆丰核电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占用位于陆丰市碣石镇的174,823.89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
批复内容 | (1)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4,806.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889,560.15元。 |
处理人 |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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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2 |
标题 | 陆丰核电受到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陆丰碣石自然处罚[2023]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陆丰碣石自然处罚[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陆丰核电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占用位于陆丰市碣石镇的391,452.64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
批复内容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5,383,630元。 |
处理人 |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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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2 |
标题 | 阳江核电受到阳江海警局行政处罚(阳海警行罚决字[202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
文件批号 | 阳海警行罚决字[2024]2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阳江核电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阳江核电排水口工程5、6号排水口附近海域违法用海建设了0.0912公顷的非透水构筑物,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
批复内容 |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用海行为;(2)并处罚款人民币598,272元。 |
处理人 | 阳江海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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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30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向防城港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关缉罚字〔2017〕003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防关缉罚字[2017]0036号 |
批复原因 | 防城港核电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防城海关科处防城港核电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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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4 |
标题 |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第七支队向台山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监七处罚〔2017〕0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监七处罚[2017]002号 |
批复原因 | 台山核电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建设SEC纳潮取水构筑物工程进水口永久构筑物。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台山核电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拾陆万零四百元整(86.04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第七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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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5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向苏州院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16)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关缉违字[2016]5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院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擅自将免税进口设备超音速火焰喷涂系统1台移作他用。 |
批复内容 | 苏州院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补缴税款的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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